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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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研究

目前,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除了以德国、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从二战后至今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外,就连英国、日本、美国等一批于20世纪30年代起开始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也已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在我国加入WTO的前提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将和实行混业经营或没有法律界定其经营范围的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竞争。如果没有五年的过渡期和保护性措施,结果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仅仅是因为体制上的束缚,问题就变得简单了。目前的问题是,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一定比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强吗?稳定性高吗?更具公平性吗?因此,在中国金融业逐步开放直至全面开放的前提下,如何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效率、增强其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本文以从事混业经营的国家和金融机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金融体制和中国的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采用相关的经济学理论、金融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会计学、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方法,对混业经营优劣、条件和中国实施混业经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全面地总结和概括。

明确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全能银行和分离型银行、混业经营体制和分业经营体制三个不同层面而内部紧密联系的三对概念。并且指出,混业经营体制是一国的正式制度安排,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的国家也有分离型银行;全能银行必须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即应“既全能而又专业”。由此推导出,对全能银行的研究应针对的是该银行本身的“全能”程度,而不应单纯根据母国实行的是何种体制来对其进行划分。这为今后相关的研究工作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部分国家分业混业经营及监管体制变迁的分析和混业经营机构的组织结构的介绍,指出这些国家是在时机成熟时才进行正式制度安排的,尤其是在向混业经营体制过渡时,采取的制度变迁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其次,本文对两种银行体制进行了全面比较。通过理论比较、动态成本效应比较和对历史数据的分析,证明了分业经营有利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公正,混业经营则注重银行体制的效率,两者各有优劣。分业经营向交叉经营,直至混业经营的演进过程,是一个提高效率的过程。

但如果金融机构业务突破金融领域,整个金融系统的成本是上升的,对整个社会来讲是不利的。混业经营能够保证比分业经营获得更高的额外收益。一些资源,如规模、稳定性、流动性,都是影响多元化经营程序和改善银行表现的重要因素。分离型银行的规模与其表现呈明显的负相关,而采取混业经营能够弱化规模和绩效的负相关关系。

银行的规模越大,它采取混业经营的战略倾向就越强。各国无论选择哪种体制,实际上都是在稳定、效率和公正之间进行权衡取舍。第三,本文对我国能否实行混业经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总结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和这些国家的特点,提出实施混业经营的基础性条件。

客观分析了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中国应把金融风险提高到金融危机的高度来认识。在特定时期,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正确的选择。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致命”的缺陷,基于安全考虑,应该先进行综合改革,才能考虑能否实施混业经营。随着宏微观经济环境的改善,我国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具备实施混业经营的条东北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论文件。

城市商业银行中、短期内不应贸然实施混业经营。第四,本文深入了研究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资产配置问题。通过对资产配置理论演变的考察和分析,认为混业经营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维持经营而产生的资产可转换理论和迫于竞争压力而产生的超货币供给理论。通过对部分国家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资产配置情况进行分析后,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资产配置应在注重对风险的分析和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合作、购并或直接进入等方式介入新领域,从而扩大资产配置范围,提高经济效益。

国家应通过立法形式,对商业银行投资股票的资产数量予以限制,并视具体的发展情况予以相应调整。除了应该加强合规性监管,防止商业银行违规操作外,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转向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控制和预警上。第五,本文通过对混业经营面临新风险的分析,结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借鉴国外最新的企业风险管理构架,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式。这个模式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战略和经营战略的融合,尽量含盖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面临的新风险,突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注重量化的要求。

最后,本文结合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明确了我国金融监管安排的合理定位。提出中国混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该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在维持现有监管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牵头监管制度,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过渡期监管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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