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探讨_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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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方式的调整——以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为背景

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方式的调整——以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为背景
也 可类 推适 用该 款规定 。 讯问或询问, 并重新制作笔录 ; 对纪检监察机关获取 法律 的类 推解 释 , 的实物证据 , 则通常要办理提取 、 扣押手续 , 才能在刑 因此 , 新 刑 事 诉讼 法 生 效后 , 纪检 监 察机 关 在 办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公诉变更 的法律规制研究》 ( 1 0 B F X 0 4 5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 周长军 ( 1 9 6 9 一) , 男, 山东济宁人 , 法学博士 , 山东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研究方 向为刑事诉讼 法学 、 刑法 学 ; 纵博 ( 1 9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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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诉讼 法的最新修 正为背景
周Hale Waihona Puke 军 纵博 ( 1 . 山 东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 5 0 1 0 0 ; 2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四川 成都 6 1 0 0 6 4 )
【 内容摘 要】 2 0 1 2 年 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将 对纪检监 察机 关的调 查取 证活动和现有的办案模 式产生一定的影响。为 实
系, 在证据收集及程序进行方 面对检察机关 予以协助 , 并参 与相 关的诉讼 活动 。 【 关 键 词】 纪检监察 【 中图分类号】 D F 7 3 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 文献标识码 】 A 调查取证方 式 办案模式
2 0 1 2年 3月 1 4日, 第 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第 五 次会 事诉讼 中作 为证 据 使 用 。这 一 过程 不 仅 浪 费 了大 量 并且 可能会 造成 最佳 办案 时机 的贻误 。此 议表决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 的人 物力 , 对 证据 制度 、 强制 措 施 、 侦 查 程序 等 做 了一 系列 重 要 外 , 实践中, 不少 纪检 监察 人员认 为 , 纪检 监察 机关 只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所需注意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所需注意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所需注意的问题
解决方法
口王 浩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海西宁 8 0 0 ) 107
摘 要: 本文论述 了 刑事诉讼法在辩护人地位、 证据立法以及侦查监督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 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以期对这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和完善 能够起 到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关键词: 事诉讼法再修 改 辩护人地位 证据立法 侦 查监督 刑
我国刑事诉讼 法中存在 的若 干误 区 ( 《 一) 刑事 诉讼法》 律师在 侦查 阶段 对 作为 辩护人 地位规 定上 的缺 陷 首先, 国现 行 《 我 刑事诉 讼法》三 十三 条、 十六条 的规定表 明: 九 ” 律师在 侦查 阶段 不是辨 护人 , 因此不 能行使辨 护人 的权利 ” , 对犯 罪嫌 疑人 ” 能提 供有 限 的法律 帮助 ” 只 [] 亦 即律师 在侦 查阶段, 1。 仅仅是 犯罪嫌 疑 人 的法律 帮 助提 供者 。这 缺 乏法 理依 据, ” 不仅 是律师 的尴尬 , 也是刑事 司法 的尴尬 ” [。 2 ] 其 次, 由于现 行刑诉 法在侦查 阶段还 没 有 设定律 师作为 辩护人, 使律师缺 失 了辩护 职 能, 限制和剥 夺 了律 师应有 的诉讼 权利 。 在没有辩 护职能 设计的 结构中, 师即使 介 律


据 的, 如果某一 种类 证据只有 一个证据, 该证 据 即主 要证 据 ; 作 为 法 定量 刑 情 节 的 自 ③ 首、 立功 、 累犯 、 中止 、 未遂 、 防卫过 当等证 据 。对 ” ” 主要 证据 ” 的解释 有 待进一 步规 范, 不 能仅依 赖于检 察机 关的一面 之词 。 2证据 开示 的 内容 比较狭 隘 . 最高 人民法 院等六部 委的规 定中第 4 l 条 规定 :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辩 护 人和 被告 ” 人 人 的 申请, 向人 民检 察院调 取在侦 查 、 审查 起诉 中收 集的 有关被 告人 无罪或 者罪 轻 的 证据材 料 。但是 由于控 辩双方 角色 的不 同, ” 对于 检控 方不准 备在 法庭 审判 时采用 却又 对被告 人有利 的证据 , 方 即使通过 人 民法 辩 院 申请 也是很 难收集 到的, 法律对 违背 毕竟 这一义 务缺乏 相应 的制裁 措施 。

刑事诉讼法 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 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最近,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备受关注,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国家司法系统的公正和效率。

作为一名正义的公民,我们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这个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修改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目标。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应该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因此,我认为修改法律应该强调以下几点:1.简化程序和加强法律保护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和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太久,过度侵犯了其个人自由和隐私权利。

鉴于此,通过简化程序可以提高司法速度,减少逮捕和拘留时间。

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比如让他们有机会辩护、获得修改律师和进行接触。

同时,应当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支持制度。

2.确保公正和透明发扬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很多公民信任了某些部门却没有明确的证据说明司法机构公正。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设立依据证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司法机构。

审判的情况应当迅速公开,通过官方平台为大众所知。

此外,对这些司法工作人员的任免、晋升、惩罚等方面应该进行透明化改革。

3.开放式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不应该被视为对公众保密,而应该是一种开放式程序。

这意味着有些审判可在网络上,或者其他合适的平台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证明的疑点,律师或被告人可以邀请证人或其他证明人提供证据,证明的结果可以公开。

这将有助于降低受perpetrators persecution 在无证据区域。

4.提高司法效率由于司法复杂性和法不明确,案件的处理周期太长会导致公众对司法未来的信心降低。

将适当的更新技术,应用跨境审判技术,提高信息技术化的司法流程。

这将有助于减少司法费用、加快处理周期和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我们应该强调的点,合理、简化性、透明度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希望这样有声有色的建议能够引起关注、积极采纳,重塑司法公正的形象,提升司法机构的效率,保护公民的权利。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本次调研旨在就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前往多个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与执法人员和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此外,我们还邀请了多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访谈,听取他们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证据收集难度大:当前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方面,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如黑恶势力案件等。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证据的收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对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培训力度。

刑事辩护权保障不足:刑事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刑事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诉讼程序不合理: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如审查逮捕环节的时间过长,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再如,审判程序中,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环节的程序繁琐,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各个环节的程序进行合理优化和简化,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再修改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再修改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再修改作者:陈欢水高斌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01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仍然存在明显缺陷,应当作再修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心尽责,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其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不履行该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缺陷;建议;再修改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1-0120-03一、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缺陷分析(一)该条依然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却又未指明这一责任是针对谁应付的责任和性质,易使公安司法机关依然误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责任还由辩护人承担;一旦辩护人未尽到这一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完全可能据此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刑事裁决。

(二)该条虽然规定了辩护人上述责任,却没有规定,辩护人未尽其责,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保证辩护人怀着满腔热情,积极主动、自觉地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努力“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相反,他可能根本不“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为即使如此,辩护人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这样,就很可能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该条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合。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如下几种:①单纯有罪宣告,减轻处罚;②作有罪宣告,从轻处罚;③作有罪宣告,减轻处罚;④免除其刑事责任等。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陈卫东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24()1
【摘要】近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

学界对本次修改整体上较为积极,也有部分观点对修改存有隐忧。

从整体上看,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时代价值,应当抓住此次难得时机,同时,也要对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氛围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目标和方向。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将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作为目标,采取大修的立法模式,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系统规划,分步实施,迈出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的关键一步。

刑事诉讼法修改也要设定改革的亮点,这些亮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篇章体例、以技术主义路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因应轻罪时代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构建律师无效辩护制度、重塑强制措施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证据制度等。

【总页数】11页(P26-36)
【作者】陈卫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一部具有当代民主与法制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几点认识
2.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
3.第四次修宪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5.《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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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一、和解制度的修改意见(一)关于和解的范围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和解范围的规定,基本涵盖了现阶段可能实施刑事和解的全部范围,过于宽泛。

而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两者间的事,公诉案件则是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简单地将公诉案件的三方关系变成和解的两方关系,和解的范围不应当过于宽泛。

在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尚不成熟且配套制度尚未成型时,更应该对和解的范围进行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如将范围限定为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约束操作空间,确保司法公正。

(二)关于和解启动的问题1、启动模式草案中仅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况,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和解都是在司法机关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应当明确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

2、启动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作为启动主体。

公安机关最接近人民群众,其作为和解主体的好处是明显的--效率。

但是在和解制度建立初期,更应当考虑公正问题。

在目前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制度不完善时,极易出现滥用和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所以,在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初期,个人不建议将公安机关作为和解启动的主体,和解启动的阶段也应当从起诉而非侦查阶段开始,从而防止因和解而疏于侦查的情况出现。

(三)关于操作过程1、具体操作过程草案并没有对具体的操作过程进行规定,这就使得刑事和解的可操作空间太大。

其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如赔偿的标准问题。

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漫天要价,导致和解制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如何避免和解制度成为富人的专属,都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①。

2、和解协议首先,和解协议本身的性质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其次,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否具有强制力?和解之后反悔怎么处理?如果依据和解协议被从宽处理后,又没有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当解决。

(四)关于配套措施首先,应当建议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限制不起诉制度,如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情况、是否具有和解协议等作为考察条件,并对其设置考察期。

律师解读刑诉法十大受关注问题

律师解读刑诉法十大受关注问题

律师解读刑诉法十大受关注问题1、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它对我们究竟意味着什么?周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刑诉法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目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国家公民,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从本质上是调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把刑诉法称为“小宪法”,表明了其重要性。

2、修正案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范围之外,可以不通知家属。

”对此,你怎么看?周泽:这条规定为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从而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提供了较大空间。

24小时是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可能会给被告家属带来恐慌,这种通知应该强调及时性。

另外,“无法通知”的空间很大,“可能有碍侦查”也有待甄别。

3、修正案要求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对刑事诉讼有多大的影响?周泽:以前刑诉法规定知道案情的人有作证的义务,现在修正案明确强调出庭作证,对法院作出公正审判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修正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对“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周泽:“正当理由”还是不难界定,因生病无法出庭等都可以视为正当理由,应由法院酌情判断。

如果修正案通过,“正当理由”也有待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5、修正案提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你怎么看?周泽:从原则上来说,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家庭关系是最需要保持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免于作证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6、修正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是否和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相矛盾?周泽:这样的规定意义不大。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公安检察机关,而不在被告人,法律也明确禁止刑讯逼供。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路径

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路径

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路径作者:赛丽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02期摘要:在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涉及到多个内容,这也使刑事诉讼法得到了相应的完善,不过在具体实施中,仍旧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思考,明确其深层次的问题,才能更好的落实和实施刑事诉讼法。

为此,本文便对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路径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问题;修改路径引言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正式迎来了第三次修改,在修改内容上不仅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还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建立,并朋在刑诉法中还进一步纳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果,建立了监察衔接机制以及对刑事诉讼进行了完善和健全。

相比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在时间间隔上只有七年,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为了将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引入到法律之中,以此确保司法改革和法律上能够保持良好的一致性。

以下便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路径。

一、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性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一致认为法治文明需要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主要标志,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能够更好的指导我国法治建设。

目前,世界各國均已将该原则作为宪法性原则,更是在国际公约中进行了明确纳入,这也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治文明社会发展中必将成为重要的理论基石。

不过,就目前来看,我国还尚未在法律体系建设中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司法机关也未有效贯彻该原则,更未对该原则予以高度的重视,这也导致现行的司法活动中,仍旧是以有罪推定为主的。

例如河北聂树斌一案便是有罪推定所导致的直接后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进行了修改,并对证据能力进行了着重强调,明确了证据的证明标准及其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对最关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有效的实施,该规则很少被法官所采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争点和疑点发布时间:2012-4-17 20:50:35 访问量:3708讲座性质:西南法学论坛主讲人: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潘金贵教授点评嘉宾: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卢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施鹏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时间:2012年3月24日主办:科研处、法学院、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持人潘金贵教授:各位同学、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掌声)。

又是一年春暖花开的时节,我们的西南法学论坛又隆重开讲了,中国古代有句诗,我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

2012年的春天,我们认为,在中国法治史上,将会较之以前任何一年——至少在刑事法治建设上——会有更重大的积极意义。

因为在新近闭幕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非常重大的修改,在历经1996年的修改之后,16年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会对我们国家程序法治建设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那么,对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哪些我们认为是进步的地方,哪些是存在争议的地方,还有哪些是以后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法科学生认真学习和思考的。

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我们西南法学论坛以及由我们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和司法研究改革中心主办的刑事诉讼沙龙将会举办一系列总体式、总览式、专题式的讲座,帮助大家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了解。

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我国著名的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我们学校的副校长——孙长永教授,就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的亮点、争点、疑点问题对大家进行一次解读,以法学家的身份和观点让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一个初步认识。

我相信听了这次讲座,同学们会受益匪浅。

同时,今天的讲座不仅仅是一个专家们研究的论坛。

刑诉法的修正还有赖于我们实务部门的贯彻和实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访谈

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访谈

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
师周长军教授访谈
周长军;马一;周玉林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 问:周老师您好,目前我国为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刑诉法修改完善,学者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讨论的热点议题是什么呢?
【总页数】3页(P3-5)
【作者】周长军;马一;周玉林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社会化与信息时代的中国经济法——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许明月教授访谈 [J], 许明月;余光辉
2.寻求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使命——华东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郑少华教授访谈 [J], 郑少华;黄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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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经济法的创新--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程信和教授访谈 [J], 程信和;周显志;蔡冰菲
5.科技进步呼唤法制建设--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罗玉中教授访谈 [J], 罗玉中;杜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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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军教授的个人简介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周长军教授的个人简介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周长军,1969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周长军教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山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检察学会刑事检察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等多家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委员等。

周长军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刑事诉讼的理念》、《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制度与逻辑——刑事诉讼机制的转型分析》等著作多部,主编或者合著《刑事裁量权规制的实证研究》、《实体与程序:“打黑”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课题》、《恢复性正义的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维度与本土实践》等10多部,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80多篇,其中有10余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等转载或者摘编。

目前正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事诉讼法学》的编写。

周长军教授曾获得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海南杯世纪优秀论文”二等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多项科研奖励。

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获评第二届“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周长军教授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态度端正,爱岗敬业,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善于采取各种方法引导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强化学术规范意识,并严格审核和把关研究生的科研和学术论文,所带研究生普遍表现出较为严谨的学习态度、较强的学术规范意识和科研能力,并因此多次荣获山东大学和山东省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

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访谈

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访谈
果一等奖、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 秀成果三等奖、 山东高等 学校人文社科优 秀科研 成果三等 奖、 山东大学“ 开拓 未来奖” 山东 、 省优 秀硕 士论 文指 导教 师等 多种 奖励和 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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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老 师 您好 , 周 目前我 国为 深化 刑 事 司 法改 革 事和 解 问题 有什 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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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热 点问题探讨
_ 山东大 学法 学院博士 生导师周长军教授 访谈
周 长 军 ,马 一 ,周 玉林
周长 军( 99 , 16 一) 山东人 , 山东大学教授 , 士研 究生导师 , 博 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 法学科带头人 , 东大学法学院副院 山 长, 兼任 中国法 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 究会 理事、 中国法学会 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 专业委 员会 专家委 员、 东省 山 诉讼 法学研 究会 副会长、 山东省 刑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 、 山东省检 察学会刑事检 察业务委 员会 副主任委 员、 山东省检 察 官培i 学 院兼职教授等。曾在 美国巴尔的摩 大学、 威奥斯陆大学、 / I l 挪 香港大学等作访 问研究。其著作《 变迁与改革— —法 院制度现代化研 究》 获全国第四届 中青年诉讼 法学优 秀科研成 果著作类二等奖(0 1 )论 文《 , 20 年 ; 法人犯 罪中责任人 员的 罪责根据新论 》 获 中国法学会 刑法学研 究会评选 的“ , 海南杯世 纪优 秀论文” 二等 奖( 00年 )《 20 ;刑事裁量权论一 在 划一 性与个别化之 间》 获全 国第一届 中青年刑事诉讼 法学优 秀科研成果著作 类三等 奖(0 7年 )此 外 , , 20 。 还获得山 东省教 学成

三大诉讼法修改前沿问题综述(北京一中院研究室)

三大诉讼法修改前沿问题综述(北京一中院研究室)

三大诉讼法修改前沿问题综述北京一中院研究室上传时间:2006-9-23摘编一、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六方面完善刑事诉讼法:一是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二是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三是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辩护方了解案件情况;四是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把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五是完善防止刑讯逼供的诉讼制度,建议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诉讼制度,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六是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建立政府或民间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张,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必要重点考虑其与以下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协调。

由于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先、刑法修改在后,导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

如我国现行刑法已经废除了“反革命罪”的提法,但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却依然还有“反革命案件”的字眼;再如刑法规定的“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以及“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假释”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核准,刑事诉讼法典却没有规定,等等。

二是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协调。

三大诉讼法既有差异,也存在共性。

对于一些共性的地方,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理应保持一致,然而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在一些本应保持一致的问题上却不一致。

如关于证据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而民事、行政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再如关于审判中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问题,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审判长决定,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院长决定;再如,关于审级制的问题,目前许多学者主张变现在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等等。

三大诉讼法在这些问题上应该保持一致。

三是刑事诉讼法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协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了刑事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审判的权利、以及人民陪审员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权利,等等。

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亟需理清的几个问题--以刘涌案为背景的分析

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亟需理清的几个问题--以刘涌案为背景的分析

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亟需理清的几个问题--以刘涌案为背景的分

周长军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4(019)002
【摘要】本文以辽宁刘涌黑社会犯罪案件的改判所引发的论战为背景,对与此相关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制改革亟需理清的几个宏观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进而提出如下主张:刑事司法改革应当适度超越公众观念,但其路径及其力度的选择又要虑及公众的观念形态;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更宜于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变革的主要摹本;注重细节建设,确保改革措施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公平比公正更重要;践行司法独立,提高司法素养,型塑司法权威.
【总页数】8页(P106-112,98)
【作者】周长军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公民舆论监督探析--以刘涌案等为背景的分析 [J], 马雅玲
2.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缺失和实现——佘祥林案和刘涌案的启示 [J], 高敏;;
3.刘涌的句号并非刘涌案的句号 [J], 魏雅华
4.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缺失和实现——余祥林案和刘涌案的启示 [J], 高敏
5.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为标本 [J],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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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为何没被起诉

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为何没被起诉

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为何没被起诉专家解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社会效果晨雾 / 转帖卢金增李明图为检察宣告现场日前,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公开宣告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被羁押了58天的郭某走出胶州市看守所。

19岁的郭某是今年高考后轰动一时的“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郭某为何没有被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记者参加了检察机关组织的郭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不起诉公开审查会,并采访了被害人父亲、郭某的辩护律师以及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一解开案后“谜团”。

宽严相济依法不起诉“我认为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恰当的。

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认为,郭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与一般意义上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有很大不同。

其作案手段也相对较轻,虽然起初造成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但被害人最终被大学录取了,这个结果必须考虑到。

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

客观上已补偿修复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

决定不起诉体现了对认罪认罚案件从轻处理的原则。

“本案应重点考虑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该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显然不如不起诉对他的个人发展更好一些。

”郭某的辩护律师于华忠认为:“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对该案作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决定体现了客观公正胶州市检察院8月12日对郭某作出批捕决定,9月3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两次决定的依据是什么?“刑法实施应当贯彻谦抑原则。

相比于成年人犯罪,对青少年犯罪应该更多地关注教育、感化和挽救,无论是定罪还是判刑,都要慎之又慎。

”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认为,从本案看,情节不是特别恶劣,虽然案发时社会舆论反响比较大,但目前被害人已如愿被大学录取,社会危害得到了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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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收稿日期:2010-10-18作者简介:周长军(1969-),山东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马一(1979-),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周玉林(1979-),社会科学家杂志社副主编,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点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访谈周长军,马一,周玉林周长军(1969-),山东人,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带头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山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检察学会刑事检察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等。

曾在美国巴尔的摩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香港大学等作访问研究。

其著作《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1年);论文《法人犯罪中责任人员的罪责根据新论》,获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评选的“海南杯世纪优秀论文”二等奖(2000年);《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获全国第一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三等奖(2007年)。

此外,还获得山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山东高等学校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山东大学“开拓未来奖”、山东省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等多种奖励和荣誉。

行正当程序,扬法治精神。

问:周老师您好,目前我国为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刑诉法修改完善,学者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讨论的热点议题是什么呢?答:近期刑事诉讼的发展主要是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所展开的一些讨论。

其中有些是属于第一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涉及过的议题,比如,关于律师权利的保护问题、侦查权的控制问题、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证据制度问题、刑事再审制度改革问题等,也有一些新的讨论议题,其中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讨论最多地可能是刑事和解问题和量刑程序改革问题。

问:请问您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讨论较热烈的刑事和解问题有什么看法?答:刑事和解涉及刑事法治观念模式的调整,它是针对传统报应性、矫正性司法的不足,在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刑事法治思潮和制度,与西方国家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兴起的恢复性司法有较大的相似之处。

关于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目前国内学术界有较大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西方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本土形态,前者起源于后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之间不存在一种渊源关系,刑事和解是中国本土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的一种制度形态。

问:周老师,您刚才提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3理念,请问其基本理念有什么特别之处?答:刑事和解有其独特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从犯罪观看,刑事和解强调犯罪不仅仅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犯,它还是而且首先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犯,因而强调被害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重要作用。

从刑事和解的刑罚观来看,刑事和解这种思潮对刑罚目的的理解,主要不是传统的对犯罪人的报应或者是矫正,而是强调对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

刑事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较大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地是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诉求,刑事和解则还可以使被害人基于对加害人的情感的变化、谅解的心理,提出对加害人刑事追诉的意见,司法机关都会予以重视。

比如说,被害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或者从宽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加害人不悔过的案件中,被害人也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重处罚。

但主要强调地是第一层意思。

问: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是否已经存在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呢?答:刑事和解由于它的基本理念和建设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较强的契合性,因此,不仅为学界积极倡导,而且许多基层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和试点。

不少省级政法机关还出台了相关的专门性文件予以规范。

以山东为例,烟台的“平和司法”就是公、检、法三家联合推动的一种刑事和解模式,在全国形成了较大的影响。

问:周老师,请问刑事和解制度对刑事诉讼可能有哪些主要的影响?答:刑事和解在实务中的积极探索为其将来纳入刑事诉讼法奠定了基础,很可能在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

不过,刑事和解在中国的法定化可能较为容易,但由于刑事和解特别强调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关系的修复,相对淡化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等基本理念,因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众的报应思想浓厚、宽恕思想较弱的国家,刑事和解在实践中的普遍推行和获得民众认同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理论上,目前学界对于要不要在立法中纳入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中要不要推行刑事和解实践,也有不同的声音。

一些学者担忧,刑事和解的推行会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由于刑事和解的达成通常是以加害人向被害人积极赔偿为前提,实践中就出现了有钱的犯罪人因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被从轻处罚,乃至无罪释放,而经济条件较差的犯罪人即便有心赔偿,但迫于客观条件无力赔偿,结果导致重罚的现象。

有人据此担心,刑事和解的推行会加剧司法不平等的现象。

这些风险或者隐忧是我们在决定将刑事和解法定化时,必须慎重对待和解决的。

问:对目前学界的担忧,您对刑事和解制度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解决思路?答:关于刑事和解我有几个看法:首先,从理论定位上,刑事和解只能作为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补充,而不可以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主流形态。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注意限定其适用的案件范围,严格适用的条件,合理配置相关的制度。

其次,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建构来看,有必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应当坚持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二是被告人认罪;三是被害人真诚谅解。

第二,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方面,应该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对于因刑事和解而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应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适用的对象主要限于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初犯、偶犯或过失犯;另一种情况则是刑事和解并不导致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终结,但基于刑事和解可以从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适用于重罪案件以及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当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禁止情形除外。

第三,在刑事和解的手段方面,目前实务部门推行的刑事和解多将经济赔偿作为唯一手段,只要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接受,就视为刑事和解达成。

但我认为,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角度看,这种手段单一化的局面应当改变,因为它某种意义上远离了刑事和解的本意。

刑事和解强调地是被告人的真诚悔罪和被害人的真诚谅解,以及被告人、被害人所在社区利益的保护,而经济赔偿不足以同时实现这三大目标。

所以,未来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应当在经济赔偿之外增加一些其它的措施和手段,比如,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社会服务或公益劳动,同时社会应尽可能给被告人提供合适的居住、就业、教育训练和社区支持,给被害人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情感支持与援助,等等。

第四,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主持人,当下刑事和解实践中既有司法机关主持调解的,也有司法机关交付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它社会机构进行调解的,做法不一,利弊也各自不同。

我认为,司法机关作为主持人进行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就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对不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一方的偏见,进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裁判结论的接受度。

因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较为合适,这既能充分地利用我国现有的调解资源,又能够避免上述不良后果。

第五,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和作用。

司法机关尽管不能作为主持人参与调解,但是,要充分发挥其作为审查者和监督者的作用,防止当事人一方在外力压制下的不真实的和解意思。

为此,司法机关应当审查确认犯罪案件是否具备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只有在确保合法、4真实的基础上,才能将其作为对被告人从宽追究乃至终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另外,应当监督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对在履行过程中违反协议的当事人施以相应的制裁,确保其得到实施。

此外,为提升刑事调解的质量,司法机关还应当建章立制,加强对职业的刑事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问:周老师,量刑程序改革作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您可否举出实践中一些实例来进一步说明?答:量刑程序的改革是近几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另一个热点话题。

这一问题源于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以及近些年来量刑失衡越来越严重的状况。

其直接导火索是一些在全国有很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报道及其引发的社会议论,如辽宁刘涌案、广东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成都“醉驾案”等。

通过这些广为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的讨论,以及实践中涉刑上访人数的不断增长、规模的不断扩大,量刑失范现象进入了越来越多人的视野。

控制乃至消除量刑失范现象,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审判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权威的重要一环。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审判机关早在几年前就开始探索量刑规范化问题。

比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就制定了量刑规范化方面的文件,进而开发出“数学化量刑电脑辅助系统”,以规范法官的量刑;江苏省高院、上海市高院还先后出台了省级的量刑规范化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以规范量刑活动。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在全国选取了120多个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进行试点。

尽管如此,对于量刑失范现象的解决,在学术界仍有相当大的争论。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谓实体进路,主张主要通过量刑实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来规范量刑活动,如借鉴美国的量刑指南;另一种观点是程序进路主张从程序角度进行量刑规范,即加强量刑程序的正当化,让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都能够充分地参与到量刑程序过程中,通过他们积极的量刑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切实影响法官的量刑结论,提高量刑结论的合理性和当事人的认同度;第三种观点是综合说,主张实体进路和程序进路并行,综合发挥量刑规范化的作用。

当然,从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有关讨论来看,大家主要围绕着量刑程序的改革问题展开。

在这方面具体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主张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完全分离;另一种观点主张维持目前定罪与量刑合一进行的程序现状,只需要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设立专门的量刑环节,确保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即可;第三种观点则主张区分案件类型,适用不同的量刑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通常维持现行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的做法即可,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乃至于尽管认罪但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实行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完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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