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标识手续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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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1 范围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与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与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汲取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操纵标准当上述标准与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排放口规范化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者建设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务必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者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含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者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根据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 号)及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 号)要求,本项目排污口应进行规范化建设:
废气排放口:本项目在厂房外北侧设有一根排气筒,该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995)的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采样口的设置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废水总排口:本项目日废水排放量为17.4m3/d,厂区应设置一个污水总排口,设置规范的、便于流量监测的采样点,安装流量计测定流量,并在污水总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排放口设置可由企业按要求自行设置或委托相关单位设置; 2、在线监控设备根据国家要求对特定行业、企业进行安装。
相关资料模板:
排放口规范化备案资料包括: 1、(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2、标有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位置的厂区分布 平面图; 3、厂区内排水系统管网图; 4、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5、污水/废气排放口标志牌及流量槽面照片。
区镇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同时 对企业现场排放口设置情况进行 核查。
如果企业排放口未达到规范置要 求,区镇环保部门需限期督促企业落 实改正。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排污企业按要求落实规范合理 的排放口,并制作标志牌。
1、排放口规范要求:《关于印发广东省污 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2、标志牌制作要求:《关于排污口标志牌 技术规范的通告》
企业落实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后,填 写《(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 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各镇(街道) 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排污口规范化标识手续操作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标识手续操作指南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排污口规范化标识手续操作指南一、办理依据根据《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环保验收前需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污口规范化手续。

二、办理流程环评批复或补充报告分析等文件要求,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污口数量,领取并填报《排放口规范化申报整治验收表》(一式两份)、确定排污口编号。

要点:污水分为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只要排水中有生产废水就记为生产废水),需要在表格中注明。

凡是重金属排放企业需要在车间口设立规范化标志牌(黄底黑色平面警告牌)。

废气分为燃烧废气和工艺废气,同时注明工段名称,例如:退火、锅炉、喷涂、抛丸、粉碎等。

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

、企业到市环保局购买《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及相关标志牌。

(电话:)。

三、提交资料核对、该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如有环评报告补充分析需同时提交补充报告分析的函一份。

、填写完毕的《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正、副本)(在单位名称处盖章)(审核表格无误后再填写登记证)主证:前五行为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企业自行填写,排污口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参照《排放口规范化申报整治验收表》填写,备注和变更根据《排放口规范化申报整治验收表》的备注项一致。

副证(水):前两行为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编号与标志牌编号一致。

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车间口必须进行规范化,其他企业总排口挑勾。

污水来源为生活污水或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分为是否规律是否连续排放。

排放去向检查环评核对,通常是经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功能区类别空港及物流区写类、海港企业写类。

主要污染物及浓度参照验收报告中该口的日均值,对每日的均值再求一次平均。

污染物执行标准参照验收报告。

允许排放量参照环评批复中的污水排放量限值,没有可不填。

实际排放量参照验收报告中水量平衡图。

形式通常为平面提示,只有重金属为平面警告。

第一页最后两行可不填。

第二页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填写前行即可。

副证(气):前两行为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编号与标志牌编号一致。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

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

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㈣.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2 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办理排污口规范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二)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四)《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五)其它相关材料。

资料受理排污单位可到环市中路311号市环保局大楼前台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环保局执法支队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办理材料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全部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内容;(三)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监管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引导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排污单位也可到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窗口代为转交环保局执法支队一大队,支队一大队将受理的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大队办理。

审核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对项目排污口规范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一)项目《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申报的排放口数量、名称、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与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一致。

(二)现场检查污染源排放口是否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三)审核平面布置图中污染源、排污口的分布位置是否准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排污单位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二)排放口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进入后续办理流程。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最新版】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最新版】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说明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说明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说明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排污水综合排放标准》((58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口已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0已15562.1-1995,0巳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2 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

排污口规范化办理流程

排污口规范化办理流程

排污口规范化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排污口规范化相关要求
(一)废水排放口要求
1、生产性废水进入治理设施前必须留有明渠为敞开式进口;
2、在测流和测速区应当将暗渠、不规则明渠改为矩形明渠,渠深小于1米,严禁乱设置排放口和利用超越管偷排,堵塞现存溢流口和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排的渠道或管道;
3、须安装巴歇尔槽,并保证进入巴歇尔槽或矩形槽的水流平稳;
4、从流量槽出口算起,渠长度不小于2米以及渠的两侧和底部均要贴上湖水蓝色瓷片。

(二)废气排放口要求
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放筒进行检查,确保其密封度,排气筒数量、高度须符合相关要求;
2、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包括堆放场)要求
1、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标志牌设置要求
1、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源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排污口1米范围内有建筑物设平面牌,无建筑物设立式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2、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环境监督科电话:88988669
地址: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二区)。

排污口设置规范

排污口设置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牌事项已经取消。

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一、环保图形标志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辅助标志内容(1)排放口标志名称;(2)单位名称;(3)编号;(4)污染物种类;(5)××环境保护局监制。

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5.标志牌尺寸(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①提示标志:480×300mm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①提示标志:420×420mm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二、标志牌材料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5日(中央法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 . 1〜5 —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o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附件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排放口规范化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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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标识手续操作指南
一、前期准备
1、根据环评批复或补充报告分析的函的文件要求,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污口数量,领取并填报《排放口规范化申报整治验收表》(一式两份)、确定排污口编号。

要点:污水分为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只要排水中有生产废水就记为生产废水),需要在表格中注明。

凡是重金属排放企业需要在车间口设立规范化标志牌(黄底黑色平面警告牌)。

废气分为燃烧废气和工艺废气,同时注明工段名称,例如:退火、锅炉、喷涂、抛丸、粉碎等。

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

2、企业到市环保局购买《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及相关标志牌。

(电话:)。

二、提交资料核对
1、该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如有环评报告补充分析需同时提交补充报告分析的函一份。

2、填写完毕的《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正、副本)(在单位名称处盖章)(审核表格无误后再填写登记证)
主证:前五行为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企业自行填写,排污口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参照《排放口规范化申报整治验收表》填写,备注和变更根据《排放口规范化申报整治验收表》的备注项一致。

副证(水):前两行为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编号与标志牌编号一致。

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车间口必须进行规范化,其他企业总排口挑勾。

污水来源为生活污水或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分为是否规律是否连续排放。

排放去向检查环评核对,通常是经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功能区类别空港及物流区写V类、海港企业写IV类。

主要污染物及浓度参照验收报告中该口的日均值,对每日的均值再求一次平均。

污染物执行标准参照验收报告。

允许排放量参照环评批复中的污水排放量限值,没有可不填。

实际排放量参照验收报告中水量平衡图。

形式通常为平面提示,只有重金属为平面警告。

第一页最后两行可不填。

第二页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填写前8行即可。

副证(气):前两行为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编号与标志牌编号一致。

排放方式在有组织挑勾。

废气来源将工段名称及废气类型注明,例如:锅炉燃烧废气、烤漆房工艺废气等。

排放量(m³/月)=速率(kg/h)×1000000×月排放时间(h)/浓度(mg/m³)。

功能区类别写二类。

主要污染物及浓度、速率参照验收报告中该口的日均值,对每日的均值再求一次平均。

污染物执行标准参照验收报告。

形式通常为平面提示。

第一页最后两行可不填。

第二页有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填写前8行即可。

副证(固废):前两行为为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编号与标志牌编号一致。

贮存场位置写大体位置或某车间内。

贮存场类型为专用。

贮存场面积自行测量。

废物名称与废物性质相匹配,例如:废机油、废漆渣、沾染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泥等危险废物要在危险处挑勾,废纸箱、废包装袋、部分污泥等一般固废在一般挑勾。

设计堆
放量及实际堆放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处置情况中,凡有固态废物在防扬散处挑勾,凡有液态及泥态固废在防流失、防渗漏处挑勾。

防治措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形式一般固废为平面提示,危险固废为平面警告。

第一页最后四行及第二页不填。

3、《排放口规范化申报整治验收表》(一式两份)(企业须盖章确认)。

(见样表)
4、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号大厅15号窗口办理,电话:)
5、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流量计除外)的单位,应同时提交在线设备验收监测报告及设备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正在进行在线验收的企业需要和环保局进行确认后也可以批准。

6、单位大门口企业名称的相片及排污口标志牌安装完成后远近照各一张(有废气设备的要将排气筒和设备都要拍照)及厂区平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并标识各排放口位置。

(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点:照片应清晰,标志牌内容应填写完整,标志牌位置在对应排放口周边,标志牌及排放口同时可见且对应。

注:排污口规范化手续应在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完成前完成,并及时与环保局沟通验收进展,未完成规范化手续的应完成后再领取验收许可意见。

三、注意事项
1、《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正、副本),正本由区环保局留存,副本由企业留存。

在“企业名称”一栏上加盖企业公章。

2、《排放口规范化申报整治验收表》,在取得验收监测报告之后,按照实际监测数据填写数值(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存贮场登记证除外),并在“企业名称”一栏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3、排污口标识牌安装照片需要近、远景两版照片,并同时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须加盖公章。

4、标识排污口位置的厂区平面图,必须将各类排污口的编号清晰标注,并加盖公章。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鑫(空港环保局)
电话:;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西十道与西十一道之间,天保市政院内)
市局购买标识电话:
排水许可证办理:(空港行政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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