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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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这部宪法以“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

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

“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

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

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

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9.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历史)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历史)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2.1 复习笔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宪法史1.宪政问题在中国的缘起宪政问题在中国的提出,始于清朝末年。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宪政”的概念是由日本从西方传入,再由日本传到中国的,属于“舶来品”。

2.清末的立宪活动和宪法(1)《钦定宪法大纲》①大纲的主要内容a.确立清王朝永世不替的统治权、统治地位和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b.确立了君主对统治权力的绝对控制。

c.确立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②《钦定宪法大纲》的意义a.这部《钦定宪法大纲》在形式上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它是关于拟定宪法条文的原则或者纲要的规定,不具有实际的效力。

b.其在实质上也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实际上是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特定背景下,封建的清朝统治者欺世盗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用另一种方式继续维持其专制统治的工具。

c.君主的权力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在历史上第一次前所未有地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许诺将来实行宪政,反映了中国当时的社会进步。

(2)《重大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较,有以下特点:①仍然规定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其中也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②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限制。

③增加了国会的权力。

④限制皇室的参政权。

3.中华民国立宪活动和宪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a.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b.确立了分权式的政权组织形式。

c.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d.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从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立宪精神看,这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某些立宪理念。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与《中华民国约法》(3)《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史称“贿选宪法”),是中国宪法史的第一部名为“宪法”的宪法。

这部宪法的主要特点是形式上实行责任内阁制,而实质上实行的是总统专制。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5)《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7)《中华民国宪法》4.中共根据地宪法性文件(1)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简述宪法的发展史

简述宪法的发展史

简述宪法的发展史
宪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希腊城邦时期,一些城邦开始制定一些书面的宪法规定。

然而,正式的宪法发展始于近代。

以下是宪法发展史的主要里程碑:
1. 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宪法文件,它宣布美国独立,并确立了自由和人权的原则。

2.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这是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一部重要文件,强调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原则,并对公民自由、财产权和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 德国《魏玛宪法》(1919年):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制定的宪法,被视为世界上第一个民主宪法。

4.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年):这是联合国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人权文件,确立了普遍适用的人权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公平审判的权利。

5. 欧洲《罗马条约》(1957年):这是欧洲共同体成立的基础文件,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开始。

6.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7. 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宪法》(1977年):这
是苏联的宪法,强调了苏维埃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原则。

总的来说,宪法的发展史是一个不断演进和适应变化的过程,各国在制定宪法时都会根据自身国情、政治体制和价值观进行调整和创新。

第二讲 中国宪法史

第二讲   中国宪法史

(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 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 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 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紧 急状态的决定权;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改为对 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 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陕 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由1931年11月第一次全 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 政权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 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期间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统一战线, 同赴国难,中共在当时形势要求下调整了自己政策与纲领, 于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月,在延安召开的第三 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反映了当 时中国面临两种前途与命运的形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 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策原则。
3.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共30条。这部宪法保留了社会主 义的外壳和形式,但在事实上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 制度。1975年宪法的错误主要有:它是以极“左” 的“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的错误理论为指导;在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制度设臵 上也存在许多极左的规定,如否定人民民主统一战 线的地位和作用,取消国家主席的位臵;在公民权 利义务方面的规定中将两者合并。一些条文如同标 语口号,甚至以毛泽东语录为条文,出现了一些概 念和文字上的混淆不清,较之1954年宪法整体上说 是一个倒退。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院系:新传院专业:编导二班学号:111500227 姓名:王雅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别为: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二: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

三: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四: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

经过两年时间,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大概为:1949年,新中国即将诞生,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

但由于种种原因,还不具备完善的制定法的条件。

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成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根本大法。

在建国初期,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3年间,我国先后完成了全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斗争,以及其他的民主改革运动,实现了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

这时,已经有可能组织普选,并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

中国宪法发展历史

中国宪法发展历史

中国宪法发展历史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以下是中国宪法的主要发展阶段:1.辛亥革命与中华民国宪法(1912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成立。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制定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于1912年颁布实施。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其中包括了宪政、三权分立等基本原则。

2.蒋中正时期与“临时约法”(1931年):在国共内战时期,由于国共两党的合作,制定了“临时约法”作为国家法基础。

这一时期的宪政基础主要集中在政治协商会议及其机构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一宪法确立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法将国家的领导权交给中国共产党,形成党的领导地位的宪法确认。

4.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暂行规定(1975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有的宪法被搁置。

在1975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暂行规定》,但这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贯彻。

5.宪法恢复与修改(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宪法的地位逐渐恢复。

在1978年后,中国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宪,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一宪法确认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法律地位。

6.宪法修改与发展(21世纪):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进行了多次修宪,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中,2004年对宪法进行的修改将“社会主义事业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7.法治建设与宪法权威(近年):近年来,中国强调法治建设,宪法权威逐渐凸显。

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加强。

总体而言,中国宪法发展历史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民国宪法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修宪和发展一直在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前身:共同纲领1949年秋新中国建立前夕,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

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但在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良好开端:五四宪法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

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

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

1953年底,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入住杭州西湖国宾馆。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

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

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中国宪法学产生于20世纪初,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

在1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宪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与学术体系。

尽管在旧中国宪法发展中脱离宪法理性的制度与文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但就整体学术脉络而言,不同时代学者们所提供的宪法学知识保持着不同形式的学术关联性,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

[1]特别是,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提倡知识与学术的历史传承,使宪法学说成为连接知识与经验、现实与历史的纽带。

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其中,宪法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

它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

当然,在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历史事实。

在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步的知识体系,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

[2]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

这样一来,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色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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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

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

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

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

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

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

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提出主权在民,改变了几千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中国社会开始步入真正意义上的近代社会。

接下来的第二章“人民”即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一举在国家根本法中摧毁宗法等级制、官僚等级制。

对中国人这又是第一次——“一介草民”和“万乘之尊”平起平坐——这在以前这么说可是要杀头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与前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无疑倒退了许多:虽然它第一章“国家”仍规定了“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二章即为“人民”,但它所规定的人民自由中全部冠以在“人民于法律范围内”,而且大总统的权力无限,比封建君主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权颁布与法律同等效力的“教令”,这对人民权力就可以公然践踏之!而且大总统不对国会负责,“大总统对国民全体负责任”,这是掩藏在漂亮外衣下的独裁专权,国会无权弹劾总统,相反总统却有权解散国会。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施行的宪法当为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的“曹锟宪法”,又称为“贿选宪法”和“猪仔宪法”,主要从“袁记约法”和《天坛宪法草案》中抄袭而来。

其中也有美妙的词句,但在那个时代是不可能落实到民众身上的。

军阀的混战导致民不聊生,生命、面包尚不得保障,复谈民权又有何用!民国二十五年(1936)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在这个约法中,首次规定了男女平等,女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规定公民有请愿之权。

但一些诸如通讯秘密、言论、出版等自由,仍规定“非依法律不得停止和限制之”,这就为统治当局提供了很大的灰色可操作空间。

但此时国民党当局以“保姆”自居,“带领”国民进入“宪政”。

从历史实践可以看出在操作层面上,它所推行的特务组织、白色恐怖乃是反人类的,谈何民主?!1946年12月25日国民党当局召开“制宪国大”,通过了蒋介石版的《中华民国宪法》,这次制宪国大共产党没有参加,以后中共一直指责这是“伪国大”,理所当然所通过的宪法即为“伪宪法”。

这部宪法共14章175条,可谓是比较全面。

在这部宪法中,值得肯定的是毫无党派色彩,并规定“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之外”,“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这部宪法中的人民自由与权利仍未完全放开,特殊情况仍可“依法律限制之”不可否认的是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在其在台湾的生命力可以看出。

台湾目前现行的“宪法”仍是在此基础上作了小部分的细节修改。

中共在它取得中国大陆政权后制定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四部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公认的比较好的宪法,它经历了全民的广泛的讨论,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诸如迁徙、居住、言论、、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完全没有了所谓地依法享有。

因为这些自由是人生来而具有的。

五四宪法在人权方面的确开中国宪政历史之先河。

在1975年中国大陆开始制定新一部宪法,当时极左势力占据一部分最高权力,因此七五宪法不可避免的烙上了那个时代的色彩。

七五宪法只有三十条,“短小但不精悍”,关于人权的规定可谓倒退到民国前水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普适原则居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找不到!取消的理由是将导致“敌我不分”!1976年,文革终于在全国人民的诅咒声中结束,四人帮被囚禁。

经过两年的“两个凡是”统治以后,1978年5月开始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75年宪法的荒唐,于是当年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目的在于宣示文革结束。

1978年宪法较它的前身虽有进步,但是步伐不大,它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等制度,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仍然贯彻其中。

因此,这部宪法一出台便与改革开放的时代不合拍,随即对它作了两次修改。

(1)1979年7月1日宪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共8条,除对个别文字作出修改以迎合时代要求以外,实质性内容有四项: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取消地方政权的议行合一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选制;扩大人大权力,主要是赋予人大质询权和罢免权。

(2)1980年宪法修正案,共1条,内容是去掉78年宪法第45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即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与思想解放运动的深入,人们日益感到对78年宪法小修小补不解决问题,时代需要一部体现改革开放精神,为改革开路的新宪法,于是便有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诞生。

现行宪法是四部宪法中较好的一部宪法,主要内容是对54年宪法的回归,它的最大问题是对经济体制的规定过于僵硬。

于是便有三次对它的修改。

(1)1988年4月12日7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该宪法修正案共2条。

第一条为宪法第11条增加一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条修正案是反恐私症迈出的第一步,但是姓公、姓私的意识形态障碍仍未突破。

第二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规定。

(2)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本次修正案共9条,与1988年修正案连排(3—11条),内容比较零散,可分为政治与经济两个方面。

主要内容为:政治上,加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去掉人民公社内容,关于人民政协制度的宣示;县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

经济上主要是“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以及企业自主权的扩大。

(3)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共6条(12—17条)计326字。

除了个别文字的修改以外,内容可分为政治、法律、经济三方面。

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12条)。

在法律方面增加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13条);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7条)。

有关经济的内容有三条(第14条、15条、16条),内容为:关于所有制与分配制度方面强调各种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共存;农村经济制度由联产承包制走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宣示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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