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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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英文缩写logo:FIA TA

2.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缩写:CIFA

3.国际货运代理作用(以服务作用分类):①组织协调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使用最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包括资料处理),来推动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国际货运代理是“运输的设计师”,是“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②开拓控制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不仅组织和协调运输,而且影响到新运输方式的创造、新运输路线的开发、新运输费率的制定以及新产品的市场开拓。③中间人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物中间人”,既是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可以代理的名义及时订舱,洽谈公平费率,于适当时候办理货物递交,也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结清运费,并向承运人提供有效的服务。④顾问作用:国际货运代理是企业的顾问,能就运费、包装、进出口业务必需的单证、金融、海关、领事要求等方面提供咨询,还能对国外市场和国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⑤提供专业化服务:国际货运代理的各种服务都是专业化的。它对复杂的进出口业务,海、陆、空运输,对结算、仓储、集装箱运输、危险品运输、保险等都掌握专门的知识。特别是它十分了解经常变化着的国内外海关手续、运费与运费回扣、港口与机场的业务做法、海空货物集装箱运输的组织以及出口货物的包装和装卸等。

4.货代与船代区别:船代主要是为船方服务的,代表船方利益。而货代则主要是为货主服务,代表货主利益。

5.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讲过的案例浏览):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①作为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②作为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③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6.选择货代P49案例: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 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7.P51案例:1993年2月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和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于1993年4月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究其原因,是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在开出仓单时,仅写了一种货名即扑热息痛而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客户要求中方为其洗刷走私罪名和取消没收货物及罚款的决定。为此,货运代理与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处联系,请他们出具签证以免除哥伦比亚海关的处罚。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要求提供公证处公证及外交部领事司的证明,方可办理签证。为搞清具体解决途径,货运代理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买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直接联系。然而,最终还是无法免除被哥伦比亚海关没收和罚款的处罚。结果货运代理需承担由于代理过失,即打单错误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这起情节极简单、责任极分明的案件向人们揭示了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道理,即货运代理看起来是一种无本生意、极易操作的业务,其实并非如此。它学问很多也很深,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操作,如: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发往目的地有误、报关内容有误、投保有误、保单内容被忽视以及仓库保管不当等,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发达国家,货运代理为转移其风险,一般都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

8.P55黄色字体: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①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②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③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9.P56案例: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评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无船承运人NVOCC: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10.P62案例: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评析】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从发货人手中接收的货物应全程负责, 即应如数交给收货人,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更应对箱内所装货物负责。本案的索赔性质应该说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如果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可向保险人索赔。至于可否向承运人索赔,取决于货运代理能否举证货物短少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通常承运人对箱内所装货物不进行核查,尽管他签发了清洁提单,但他并无义务检查货物,也不应对提单注明的箱内货物数量负责。

11.P71案例: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 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评析】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作为当事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如货物是处于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则首先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况且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并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对于2箱货物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负责。其中,第1个集装箱是在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很明显,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付出口商时,可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享受责任限制,且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对于第2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国际商会对于"统一联运单证"的规定限制在2SDR/公斤。

12.P74什么是隐藏损害:指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中,箱表面状况良好,箱封完整,但箱内货物与单证不符,无法查出货物灭失溢短等原因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损害。

13.P75案例:货主向无船承运人托运一批价值200万元的货物,无船承运人装箱后,以托运人身份,交付给海上实际承运人运输。海上实际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沉船,导致货物全损,共损失价值2000万元(其中包括其他货主的货物价值1800万元)。

评析:法院根据海商法第63条的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二审终审判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主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海上实际承运人作为船舶所有人,依据海商法第204条的规定,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提出并享受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货主从海上实际承运人处仅分得10万余元赔款。在二审终审判决之后,无船承运人向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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