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发展对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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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下面主要介绍国际货运代理业存在的五大问题
(一)、无法可依, 缺乏宏观调控
1、政府部门多头管理, 政策法规不够统一, 开放程度有待扩大。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专门法规已经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为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但是国务院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运输主管部门和联合运输主管部门也在根据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管理。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不仅要遵守国际货运代理法规和规章, 还要遵守有关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联合运输代理的法规、规章和邮政法规、规章。此外, 目前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仍然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一方股东必须是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运输企业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并且这样的股东要持有多数股权, 尚不允许全部由其他企业或公民个人直接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政府对行业管理“秩序缺位”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处处留下了计划经济的痕迹。货代和物流行业也不例外。目前, 政府对货代和物流的行政管理可以描述为“行政主管条块化, 市场利益部门化, 部门利益法规化”, 这种状况叫做“市场秩序缺位”。中国对货代和物流行政管理是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而又盘根错节, 涉及到的部门有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邮政总局等。各部门都有各自主管的市场和业务, 为了确保本部门的利益, 他们就通过行政立法来保护。典型的例子就在中国国际快递、无船承运人等问题上出现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不协调, 给行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值得庆幸的是, 政府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正采取积极的行动, 理顺关系。目前国务院,已将物流管理明确地纳入了政府部门的职
责范围, 而承担这项重任的便是新组建的商务部。这样, 从国家层面实现了管理机构“到位”。商务部正在协调相关主管部门, 就行业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调研和协调, 并且要从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形式,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使货代和物流市
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收费混乱, 业内竞争激烈
1.货代业内收费混乱。由于船公司可以自定运价, 根据航运市场供求的变化自行调整, 有些企业便对一些零星小客户巧立名目乱收费。一些货代企业暗地里向大货主提供退佣, 甚至有的货代公司先在船公司提供的运价上加一个差价, 再向货主退回佣金。这些退佣, 有的从运费中减去, 没有作为货主的支出; 有的被货主先支出后收入, 成为“灰色收入”,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有的被放进经手人的口袋中。船公司取消签单费后,有的货代仍然向客户收取, 有的货代在报拼箱运价时将所有的运价折成美元包括在运价中, 另外再向客户收取装箱费。当客户缺少某种报关手续时, 货代出具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
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给海
关, 不管能否清关都向货主收取保费。
2.业内竞争激烈。
( 1) 行业竞争激烈, 传统货代企业的生存空间日趋严峻。在一般货运市场,船公司纷纷伸长触角, 采取服务延伸战略, 实施营销一体化, 提供承运、货运代理的一条龙服务。如中远、中海等大型航运企业, 都相继设立了自己的货代机构,国外船公司也纷纷突破限制, 设立其独资货代公司。一些海外船公司与铁路部门纷纷联合, 推出铁海联运集装箱班列,直接提供一票到底的多式联运服务。鉴于航运市场渐趋透明, 一些大的货主、港航企业也利用各自货源和垄断优势, 设立货代公司。无疑, 这些动摇了以差价和订舱金为盈利目标的传统货代的生存基础, 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的生存空间日趋严峻。
( 2) 恶性竞争严重, 影响口岸形象,不利于大通关的发展。通过对现有代理市场现状的分析以及对以后的发展预测, 不难看出, 目前代理市场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恶性竞争严重, 各代理企业竞相压价。有的企业为争取船舶的代理权, 不顾风险与代理费收入的极不平衡,采取包滞期费( 即船舶滞期费和速谴费由船舶代理企业承担,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在英国,
滞期费被认为是预先约定的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而在美国,滞期费被认为是延期运费(extended freight)。滞期费率通常在租船合同中约定,为每天多少金额。有些合同规定,超过一定的滞期时间后则必须支付额外滞期费或者船期损失。速遣费(Dispatch Money):由于装卸所用的时间比允许的少,而由船东向租船人、或发货人或收货人按事先约定的费率支付的款项。如果租船合同有规定,通常速遣费率与滞期费率相等,或为一半。英文又可以写为Dispatch Money。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同意装货或卸货在装卸货时间终止前提早完成的情况下所给付的约定数额的款项。速遣费的计算时间有两种:一是“按节省的全部时间(all time saved)”计算,那么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它所节省的时间不应扣除例外条款规定的时间或节假日;而是“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all working time saved)”计算,那么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了货物装卸,其所节省的时间应扣除例外条款中规定的时间或节假日) 的方法, 在船代市场掀起新一轮竞争的波澜。更有甚者,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 采取或变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如给对方工作人员回扣等, 甚至拉拢腐蚀有关人员, 引起代理市场的混乱。这不但不利于宁波代理市场的良性发展, 也有损口岸的良好形象,不利于吸引货源, 更不利于大通关建设。
(三)、非法挂靠多, 难以管理
由于法律明令只有取得了货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允许从事货代业务, 一
些非正式的货代企业就采取挂靠一级货代的方法, 以一级货代的名义揽货, 出
具一级货代的统一发票。还有一些小型货代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法, 以逃避管理。目前, 经商务部批准的货代企业已超过5000 多家( 含分公司) , 如果考虑到挂靠在这些正规货代企业的二代、三代, 保守估计实际数量应该有3 万家, 直接或间接从事这一行业的至少有50 万人。记者在重庆等地调查发现, 一些俗称“黑货代”的非法货运代理皮包公司正在扰乱长江航运市场, 助长腐败之风, 造成税收流失。有关资料显示, 目前重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注册的有13 家, 没有注册的则有几十家, 地地道道地成了“黑货代”。他们往往没有办公场地, 通过挂靠有资格的货代公司揽货并报关, 信用风险很大。
(四)、服务质量差, 很难满足客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