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眼镜行业六个“行规行约”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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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在我国眼镜行业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全社会对眼镜行业的再认识。按照民政部、国资委等有关上级部门的要求,协会秘书处起草了《中国眼镜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基本行为规范》、《中国眼镜行业诚信经营规范》、《中国眼镜行业质量检查制度》、《验配眼镜企业服务规范》、《中国眼镜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等六个“行规行约”的征求意见稿,提交2013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协会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协会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将这六个“行规行约”提交全体会员通讯表决。

根据协会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协会秘书处于2013年10月22日将这六个“行规行约”提交全体会员单位通讯表决,截止到10月30日未收到反对意见,一致通过了这六个“行规行约”。现予公布试行。

附:通讯表决通过的六个“行规行约”

中国眼镜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眼镜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更好地履行保持眼镜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就业的历史使命,根据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眼镜协会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眼镜生产、验配、流通领域和眼镜相关领域的从业者。

第三条爱岗敬业。从业者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认识到眼镜行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要热爱行业,立足岗位,敬重职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要以集体主义精神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

第四条诚实守信。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绝不损害用户利益,从业人员要说实话、办实事、不欺诈、守信用、表里如一、言行一致、遵纪守法。

第五条服务至上。在职业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为人民服务是职业的灵魂,要将广大消费者的满意放在首位。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心、耐心、虚心、真心,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注重环保。要树立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理念。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努力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氛围。

第七条团结协作。企业之间和从业人员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行业风气。

第八条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和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职工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其人生价值提供广阔的舞台。

第九条奉献社会。大力提倡奉献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永不停息的事业追求和至真至善的人文关怀,服务于和谐社会。

第十条本规范由中国眼镜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基本行为规范(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为促进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倡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会员企业的运营机制,优化行业信用环境,根据《中国眼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爱国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严于律己,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

三、诚信经营,无欺诈无假冒伪劣;

四、互惠互利,不搞不正当竞争;

五、共谋发展,不恶意挖同行企业的人才;

六、公平贸易,不破坏本行业形象;

七、讲究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配镜加工;

八、科技创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九、顾全大局,不损害本行业整体利益;

十、团结互助,共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中国眼镜行业诚信经营规范(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

一、为了促进我国眼镜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倡企业诚信经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眼镜企业的运营机制,根据《中国眼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眼镜行业的生产企业、经销商、眼镜零售和验配企业之间的贸易行为,应符合本规范。

三、眼镜企业应增强诚信经营意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四、眼镜企业应共同努力,促使公平贸易环境的不断完善与提高。

五、眼镜企业不得以诋毁他人或采用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眼镜企业不得在交易中,与第三人串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七、眼镜企业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没有及时结清货款或拖欠货款。

八、眼镜企业不得以次充好,隐瞒或混淆事实真相,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损失。

中国眼镜行业质量检查制度(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眼镜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眼镜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眼镜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眼镜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眼镜生产、贸易、验配和零售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眼镜协会下设中国眼镜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质检专委会),具体负责行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使用于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单位。

凡加入中国眼镜协会的各地方眼镜协会(商会),其会员单位也可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检查对象的选取

第四条各眼镜生产、贸易、验配和零售企业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眼镜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质检专委会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眼镜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物流企业予以重点检查:

一、在行业中低价恶性竞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眼镜企业;

二、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眼镜企业;

三、新申请入会的眼镜企业:

四、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眼镜企业;

五、质检专委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眼镜企业。

第六条年度行业检查计划由中国眼镜协会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由质检专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检查人员

第七条检查人员应当由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素质、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行业人员担任。

第八条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眼镜行业企业从事经营管理8年以上;

二、熟悉眼镜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质检专委会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在行业质量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记录和复印眼镜企业的质量文件和相关资料、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质量记录,有权向眼镜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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