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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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文件
粤环院〔2016〕49号
关于修订《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适应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教务部特修订了《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经2016年第九次院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2016年6月7日
附件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专项经费管理,保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避免不合理的经费开支,充分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学专项经费为学院内部下发的经费,不适用于教育厅、环保厅等下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学院每年从部门预算经费中安排教学专项经费用于系部的教育、教学及教研管理工作,经费归口教务部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质量工程、教研教改、院长基金教研项目等。教学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计划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开支。
第二章开支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业建设经费
(一)开支对象:主要用于新专业、试点专业、各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中用于软件建设部分的经费。
(二)使用范围:
1.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制(修)订专业教学设计、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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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专业建设、教学设计修订、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
3.用于参加本专业建设需要的师资培训、专业研讨班或学术会的有关费用;
4.购买专业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费用;
5.从事有关教学建设、改革及研究,进行专业检查、评审、鉴定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课程建设经费
(一)开支对象:用于院级、省级、国家级网络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的经费。
(二)使用范围:
1.编写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2.购置课程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
3.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调研费;
4.与课程建设有关的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版面费;
5.申报课程建设成果的有关费用;
6.购置课程教学用模型、教具等小型教学仪器;
7.网上教学资料制作费;
8.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评审费、鉴定会务费。
第六条教材建设经费
(一)开支对象:用于院级教材建设、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建设的经费。
(二)使用范围:1.教材出版奖励补贴;2.购买参考书、打字复印等费用;3.调研、召开教材编写会议和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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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4.与教材建设有关的材料购置费、教材评审费及成果申报等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条质量工程、教学教改、院长基金教研项目经费
(一)开支对象:用于院级及以上归口教务部管理的质量工程、教学教改、院长基金教研项目的经费。
(二)使用范围:1.教学研究论文发表的版面费、邮资费;2.购买书籍费,有关打字、复印费;3.调研及参加学术研究的相关费用;4.项目研讨、评审、鉴定相关的专家评审费等。
第八条其他临时性专项经费的开支与使用范围参照以上相近专项经费执行。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程序
第九条上述专项经费由学院每年年初以财务预算的形式一次性下达,归口教务部统一管理。
经费使用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办法所指的项目经费一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如确需购买固定资产(一般不包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需提前向教务部提出申请,批准后并按照学院购买设备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参加教学研讨、会议培训及调研按照学院规定流程进行办理;调研、参加教学研讨的差旅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会议差旅费要按照财务部的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二)专项经费是学院为保证正常教学或支持有关重点项目所—4 —
设立的专项资金,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确保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教务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行专项评估或抽查,对评估或抽查不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将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问题特别突出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减少(或中止)后续经费拨款、追回拨款处理。
第十条专项经费使用程序
(一)项目经费由学院、教务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
(二)根据《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单笔1万元以下的各类教学专项项目,具体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即可报销。单笔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大额开支,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教务部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三)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教学专项项目费用,由教务部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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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2016年6月7日印发—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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