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市政[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5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日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号)及《桂林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市政〔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出让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为桂林市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的领导和督促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出让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市政〔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5日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第一节加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节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能力第三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第四章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第一节总体布局第二节优化提升城市核心区第三节大力推进副中心城市建设第四节加快推动县域城市发展第五节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第五章强化城镇化产业支撑能力第一节持续优化城市产业结构第二节全面提升城市宜乐宜游水平第三节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第四节提升产业带动就业能力第六章全力打造最宜居城市第一节建设舒适便利的精品城市第二节建设创新活力涌动的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第三节建设桂林特色的人文城市第四节建设运行高效的智慧城市第五节建设和谐共生的绿色城市第六节建设健康安全的韧性城市第七章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一节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第二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第三节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第四节健全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第五节完善住房市场供应体系第八章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一节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第二节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第三节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第四节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第五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第九章推动内外高水平开放协同第一节大力推进国际化进程第二节加快建设桂北城镇群第三节加强跨区域协调发展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协调第二节注重政策引导第三节分类试点示范第四节加强人才培养第五节实施评估考核前言《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广西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旨在明确未来五年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相关领域制度和政策创新,擘画未来十五年城镇化发展蓝图,是指导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9•【字号】市政〔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灵川县、阳朔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9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考评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市政〔2020〕14号)进行修订。
一、考评机构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城市管理考评日常工作。
二、考评对象(一)县(区)单位(8个):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以下简称“两县六区”)。
(二)市直单位(17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投资集团、市城建集团、市旅投集团。
(三)中(区)直单位(8个):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中国邮政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桂林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考评范围(一)灵川县灵川镇桂黄高架桥以南、定江镇、八里街片区的城镇建成区范围。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的决定-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的决定正文:----------------------------------------------------------------------------------------------------------------------------------------------------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的决定为加快城市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风景秀丽、环境优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安定、行居方便、市民文明的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快城市建设的目标1、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走保护山水城、建设同林城、发展生态城的道路,向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高水平、环境高质量的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迈进。
二、加快城市建设的任务2、做好城市建设规划。
1999年编制完成《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桂林市城镇体系规划》、《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桂林历史文化古迹保护规划》和《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关系全局的重要规划:完成各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开展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城区重要节点、重要街道、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工作;同时争取完成市辖县城、乡镇政府所在集镇规划的修编工作、2000年前完成所有中心村的规划编制任务。
3、加快旧城改造,推动新区建设。
旧城改造要以减少中心区现有建筑容量、交通压力和人口压力为目的。
加快中心广场、中山路综合改造等重点工程的建设,沟通漓江、桃花江与内湖水系,促进中心区用地的置换和调整,全面推进以增强旅游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环境和l形象为目标的旧城保护和改造工作。
加快规划和建设城市新区。
新区建设的重点是承接旧城中心区疏解出来的城市功能,突出经济、居住、对外交通等职能。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市政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市政规〔2018〕1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6日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43号)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市政办〔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1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桂林市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办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顺应乡村发展的要素资源投入多样化和乡村发展模式的多样化,深入推进乡村规划管理制度改革,破解乡村规划建设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探索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新体系、新机制,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建设长效管理的政策措施,努力提升我市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促进“美丽桂林·生态乡村”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市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县(区)、乡镇政府要在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中发挥引导和主导作用,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
乡村规划建设主体是农村、是农民,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组织和动员农民参与,共同规划和建设美好家园。
(二)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乡村规划是乡村建设的蓝图。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桂林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上轮规划评价 4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6第三章土地利用形势与土地利用战略8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8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9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14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4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8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22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23第三节县域土地利用引导与调控30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36第一节加强耕地保护36第二节调整优化基本农田37第三节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39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41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41第二节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统筹42第三节保障基础设施必要用地44第四节加强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46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49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49第二节实施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工程50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53第一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控53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54第十章土地整治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57 第一节土地整治工程57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57第十一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59第十二章附则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的实现,特编制《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加强土地管理、开展规划修编的政策性文件。
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全国土地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广西土地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广西十一五纲要》)、《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桂林十一五发展规划》)等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3•【字号】市政〔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5〕8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中央及驻桂林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桂林市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管辖范围内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预留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不高于征地总面积10%的标准(规划控制范围),确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国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执行。
第四条预留用地的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应先行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址意愿,并将预留用地和报批项目用地一并规划,一并报批;原则上预留用地应安排在报批项目用地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可实行异地安排。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析(及修编)
24°48'之间。
自然资源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拥有丰富的 自然资源,包括山水、岩溶、森 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以及众多
珍稀野生动植物物种。
文化背景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有着悠久的 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是中国 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众多的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 划分析(及修编)
目录 CONTENT
• 引言 • 规划背景与目标 • 规划内容与方案 • 规划实施与效果 • 规划修编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风景名胜区概述
风景名胜区定义
风景名胜区分类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 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 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 文化活动的地区。
规划目标
保护自然环境
确保风景名胜区的自然 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 性,防止过度开发和破
坏。
传承历史文化
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 产,弘扬民族文化,提
高景区的人文价值。
促进旅游发展
合理规划景区布局,提 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 体验,吸引更多游客前
来游览。
加强管理
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景
区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规划强调了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在保护环境、传承文 化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管理体制和法规建设得到完善
规划推动了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相关法规的完善,为景 区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展望
深入挖掘文化内涵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挖掘漓江风景名胜区 的文化内涵,提升景区文化品质,增强游客的文 化体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市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1日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一、基础条件与形势分析(一)区域特征1.区位优势明显桂林位于南岭山系西南部、桂林—阳朔岩溶盆地北端中部,地处成渝经济区、中部经济试验区、泛珠三角经济区、泛北部湾经济区的交汇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中心城市,泛珠三角、西南、东盟三大经济圈的结合部,是沟通国内西南与华南沿海经济的桥梁,是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交汇的重要节点城市,是贯通国内与东盟的枢纽,拥有立体化、国际化的交通大动脉,铁路北接京广黄金线,南接黔桂、高昆动脉,贵广高铁、湘桂铁路贯通全境。
60余条国内外航线、7条水运航线、与泉南高速、包茂高速、桂林绕城高速等共同构成了桂林市连接国内外的立体化交通网络。
2.生态基底独特桂林生态资源禀赋突出,沿桂江与湘江两岸分布有典型岩溶石山与河流谷地、峰林平原,是世界岩溶峰林景观发育最完善的典型,山清、水秀、洞奇、石美,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
境内江河纵横、溪流遍布,漓江穿城而过,形成千峰环抱、山环水绕、奇峰倒影的独特景观,拥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4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47家,“桂林山水甲天下”名扬海内外。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将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保留市物价局牌子及印章,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出到商务局。
(三)增加的职能: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市政[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要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
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 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建筑物高度控制…………………………………………………………………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 给水与排水……………………………………………………………………4.3 电力、电讯、邮政……………………………………………………………4.4 环卫设施……………………………………………………………………4.5 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5.1 城市建筑景观……………………………………………………………………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 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现将《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和装饰装修工程。
(一)土木建筑,指房屋、矿山、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游泳池、排污、污水处理、园林等建筑物、构筑物。
其中房屋建筑,是指住宅、厂房、仓库、剧院、办公楼、旅馆、学校、医院、仿古建筑等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的建筑物。
(二)设备安装,是指工业及民用设备的安装。
(三)管道线路敷设工程,是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石油、燃气0给水、排水、供热保暖、照明、空调、消防等管线系统的敷设及防腐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对新建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船舶)内、外进行装饰、装修以及仿古建筑的装饰、装修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用户评价的质量保证体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理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特殊专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厂、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31日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六城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后基本被城市包围的村落,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原村落形成的居民区。
第四条城中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二)村内存在环境污染、违章违规建设等问题的;(三)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四)未达到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三产用地”;(五)居住区内村民或居民要求改造的;(六)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市政办[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12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加快城镇化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桂林实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具有重大意义。
2009年是桂林“城市建设高潮年”。
为加快把城市建设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尽快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建办〔2009〕2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2009年我市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扩内需、调结构宏观政策,按照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市人大三届五次会议和全市建设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结合《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要求,抓住城镇化战略实施的历史机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增强城镇综合实力和集聚、辐射、带动能力,完善城镇体系和提高城镇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发展中心城区,加强县城建设,大力发展小城镇,带动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城镇化,要坚持扩大规模,注重实效,走集约式城镇化道路;要完善功能,突出特色,实现“两个文明”协调发展;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城镇化;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增强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市政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相关规定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范围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桂林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域。
二、适用时段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技术依据(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1.以桂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来确定声环境功能区,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以及治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以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现状地物作为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的边界,遵循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原则上单片区域不小于0.5平方公里,尽量做到成片划定。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3.《“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7.《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8.《桂林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8—2022年)四、声环境功能区的定义(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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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市用地分类 ......................................................................................................................4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5 2.3 建筑容量控制 ......................................................................................................................6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29
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29 4.2 给水与排水 ........................................................................................................................32 4.3 电力、电讯、邮政 ............................................................................................................35 4.4 环卫设施 ............................................................................................................................36 4.5 综合管线 ............................................................................................................................38
目录 1 总则 .......................................................................................................................4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4
5 城市景观环境 ....................................................................41
5.1 城市建筑景观 ....................................................................................................................41 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42 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42
(附件一)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桂林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
1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0配不料置仅试技可卷术以要是解求指决,机吊对组顶电在层气进配设行置备继不进电规行保范空护高载高中与中资带资料负料试荷试卷下卷问高总题中体2资2配,料置而试时且卷,可调需保控要障试在各验最类;大管对限路设度习备内题进来到行确位调保。整机在使组管其高路在中敷正资设常料过工试程况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关都能于可地管以缩路正小高常故中工障资作高料;中试对资卷于料连继试接电卷管保破口护坏处进范理行围高整,中核或资对者料定对试值某卷,些弯审异扁核常度与高固校中定对资盒图料位纸试置,卷.编保工写护况复层进杂防行设腐自备跨动与接处装地理置线,高弯尤中曲其资半要料径避试标免卷高错调等误试,高方要中案求资,技料编术试写5交、卷重底电保要。气护设管设装备线备置4高敷、调动中设电试作资技气高,料术课中并3试中、件资且卷包管中料拒试含路调试绝验线敷试卷动方槽设技作案、技术,以管术来及架避系等免统多不启项必动方要方式高案,中;为资对解料整决试套高卷启中突动语然过文停程电机中气。高课因中件此资中,料管电试壁力卷薄高电、中气接资设口料备不试进严卷行等保调问护试题装工,置作合调并理试且利技进用术行管,过线要关敷求运设电行技力高术保中。护资线装料缆置试敷做卷设到技原准术则确指:灵导在活。分。对线对于盒于调处差试,动过当保程不护中同装高电置中压高资回中料路资试交料卷叉试技时卷术,调问应试题采技,用术作金是为属指调隔发试板电人进机员行一,隔变需开压要处器在理组事;在前同发掌一生握线内图槽部纸内故资,障料强时、电,设回需备路要制须进造同行厂时外家切部出断电具习源高题高中电中资源资料,料试线试卷缆卷试敷切验设除报完从告毕而与,采相要用关进高技行中术检资资查料料和试,检卷并测主且处要了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3
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 ............................................................................43 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44 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45 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46 6.5 古树名木的保护 ................................................................................................................48
3 建筑管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