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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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债权和债务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没有无债权的债务,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3)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简述债权的特征。

债权是债的内容的核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2)债权是相对权。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债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其他人均不对债权人负有义务,所以,债权是只对特定相对人发生效力的权利,具有相对性。(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债权的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当然,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债权。

.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

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确定,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

.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

答:(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特征。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②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

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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