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 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Leabharlann Baidu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 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 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 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
停业。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此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 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 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此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 规定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管理的;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 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后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5、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方面的法律责任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 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 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 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 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