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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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

中法史

名词解释1、“礼”:西周社会的礼,是习惯法的总称,由前代的习惯发沿袭发展而来。

西周初年时将礼的精神、原则和实质性政策,称为“本”,将各种礼仪、次序,称为“文”。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尊尊的“有别”。

而作为规范的意义,礼是多层次的。

礼作为整体而言是不成文的习惯性规范,它还不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的“法”。

2、明《大诰》:明初创设了一些特别的文告形式的法令,作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这种形式特别的法令就是“大诰”。

“大诰”的名称来自于儒家经典《尚书》和《大诰》篇,该篇的内容是周公东征殷移民时对于臣民的告诫。

明太祖将一些由自己亲自审判、自认为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新制定的特别法令,以及告诫、“训导”臣民的文告汇编成这四集“大诰”颁布天下。

内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主要内容是警告、惩治贪官污吏。

“大诰”是明太祖“刑乱国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

明太祖死后,“大诰”不再有法律效力。

3、秋审:秋审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制度。

其性质是属于对监侯死囚的复合审判程序。

4、廷杖:即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刑罚。

前代虽然也有皇帝杖责大臣的事例,但并不是经常的制度。

明代自朱元璋开始,就建立起廷杖制度,明代几乎每一朝皇帝都曾对大臣实行廷杖5、折杖法:折杖法是流、徒、杖、笞的代用刑。

折杖后的杖刑代表了主刑,配隶和编管刑是附加刑。

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折杖法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

后来折杖法虽有变化,但基本内容始终没变。

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6、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具体含义是在判案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警句名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根据。

往往也称为“经义断狱”。

主要目的是以等级统治的忠孝伦理纲常作为立法和用法的指导原则。

汉朝开创的这种以儒家经典的原则和词句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根据的“经义决狱”,对于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派,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分别解释一些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名词。

1. 天命思想:天命思想是古代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皇帝拥有天命,是天地间至高无上的存在,统治着万民生得天赋的权威。

这一思想为中国封建法治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形成了君主尊法的传统。

2. 礼法思想:礼法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

礼法思想认为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应服从礼制,礼制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人们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基础。

这一思想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具有重要影响。

3. 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学派,提出“法治”理念。

法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主张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君主的权力和国家的统治。

法家思想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4. 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学派之一,儒家注重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主张“仁者爱人”,提倡君王以德治国,通过道德教化来达到社会秩序和法治的目的。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影响。

5. 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法治思想倡导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来制约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建立公正和平等的法律秩序。

法治思想为现代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

6.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倡导维护人民利益、实现社会公正,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

以上是对中国法律思想史中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这些名词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中国法律思想的主要流派和观点,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对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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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1、神权法:夏商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

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

与此相适应。

在法律思想方面是“恭行天罚”、“代天行罚”之类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

神权法是这一时期思想的基本特点。

2、夏商时期的立法活动:王命誓:意为约束。

指的是军事行动之前把将、士集中起来。

3、以德配天(p24-25):是代天行罚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实质上是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

4、礼(p27):吉礼(居首)、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基本原则:亲亲、尊尊,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p11,背熟这句话):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6、早期五刑:1大辟——即死刑,刑罚名称始于商代。

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燃烧的火炭,令有罪者走在铜柱上,坠入炭中烧死。

劓,即株连全族的刑罚。

焚炙,用火烧死。

?剔,即剐,将罪犯身体剖开和将骨肉分离。

2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4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5墨刑——又称黥qing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7、五听(p51):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8、早期监狱:最早称为“牢”,夏朝有“夏台”,商有“羑you里”二、春秋战国1、成文法公布:《诗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但不是第一本成文法典。

2、法经的内容及其篇目:《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

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及近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王朝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制起源于早期王朝时期,例如夏、商、周等。

这些法制主要体现在君王的法律权威和礼法制度上,重视以法治理国家,强调君主的威权和社会等级秩序。

2. 秦汉法制: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包括统一法律规范。

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制,加以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丞相、御史台等机构监督法律实施。

3. 隋唐法制:隋唐时期,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如隋朝的《大业律》和唐朝的《唐律疏议》。

法制的内容包括刑法、刑名制度、地方行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4. 宋元法制:宋朝和元朝时期,继承了前代的法制基础,并有所发展。

特别是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法典《大宋律例》,并推行了许多创新的法律制度,如科举制度、官署制度等。

5. 明清法制:明朝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宋朝的法制,建立了一整套明代的法律制度体系。

清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上有所调整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经历了中华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进行了一系列西方法制的引进和改革,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与演变,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变迁,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

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

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7.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

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

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

8.万民法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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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2、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1、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3、《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重点名词:1、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2、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

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 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 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名词和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一些关键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和演变。

1. 法中国法制史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法”。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法”通常被解释为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它是一种被制定、宣布和执行的规则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 律中国法制史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律”。

在古代中国,律通常指的是一套严格的规则和规定,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

律制作为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社会的秩序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宪法宪法是现代法制中的核心文件,也是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的分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中国,宪法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演变。

现今的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

4. 典籍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离不开古代典籍的参考。

典籍是保存了中国古代法律和法规的文献资料,如《周礼》、《大宗法》和《唐律令》等。

这些典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

5. 刑法刑法是法制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以及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相对严格,采取了以律为基础的刑罚制度。

而现代中国的刑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权保护。

6. 法治法治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也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7. 司法司法是中国法制史中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指的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机关和程序。

古代中国的司法系统相对封闭和专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致力于提升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8. 立法立法是法制史中重要的一环。

它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

在中国,立法权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法史名词解释

中法史名词解释

明德慎罚:1、明德是指统治者要崇尚德教,实行德政仁治,即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用道德教化的方法,通过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2、慎罚是指在适用法律、实行刑罚时应该审慎、准确、宽严适度,切忌“乱罚无辜,杀无辜”,一位采用严刑峻罚迫使民众屈服。

无为而治:作为一项政治原则早在春秋末期就已出现。

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的是老子。

他们认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所以,无为而治要求效法自然,无所作为,让百姓自由发展。

无为而治的治理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主要内容是为所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无所干预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论心定罪:1、这是由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定罪量刑原则,根据这一定罪量刑原则,在引用儒家经义处理案件时,首先要根据案件事实去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动机不正,及时没有现实危害结果,也要给与处罚;2、如果是行为的首谋者则要重治其罪;3、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动机纯正,定罪量刑上则要减免或从轻,即“《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至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这种定罪量刑观点,被汉代的儒者称为“论心定罪”春秋决狱:又称为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指的是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以儒家思想作为断狱的指导思想,如果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则以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三纲:具体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纲卢纶渊源于夏、商、西周的天命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基本的“礼治”思想,最后由董仲舒概括总结为一套旨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纲常名教。

秋冬行刑:董仲舒将阴阳学说与四季变化联系起来,认为统治者要顺应节气以行丄施罚,后来形成冯健身会的一项决狱行刑原则,指的是死刑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必须在秋冬季节进行。

中法史名词解释

中法史名词解释

不吉不迪: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颠越不恭: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炮格: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罚丝: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鼻診:就不仅将其本人处以死刑,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不使其后代在新邑里繁衍。

即后世的族诛。

昏墨贼: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生目:过失。

非生目:故意。

质剂:即西周的买卖契约。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傅别:即西周的借贷契约。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

即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同姓不婚: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五听:审讯的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竹刑: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竹简,故言《竹刑》。

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法律答问: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故其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赀:即以财物赎罪。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劳役。

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合称三公。

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亲属相隐:具体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的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名词解释 中法史

名词解释 中法史

一、名词解释五听:“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

(这里注意每一种方法大概是什么意思)六礼:即古代结婚的一系列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吉、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仪式。

上计制度: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予以奖惩。

嘉石之制:是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准五服以制罪: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八议:指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这八种人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简答题中需要对八种人一一分析)均输平准法:所谓“均输”,指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令各地将原先直接贡纳京师的实物折价,加上运费金额,按照当地市价折合成一定数量的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均输官除将其中部分优质品上贡京城外,其余都运往各地价贵之地出售。

所谓“平准”,即由京师的平准机构,储存各地贡物、器物等商品,起平稳物价之用。

六杀:唐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分别是: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此谓“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此谓“别勘”。

保辜制度:是指伤害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早日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书市买牌:宋代官府采购的一种形式。

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于牌子上,公之于市,愿意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的方式三司推事:指遇到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的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中法史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

中法史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

1.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两种形式及其影响刑起于兵刑的产生源于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战争中产生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并转化为法律具有历史必然性。

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氏族社会,粮食的产量决定于土地的肥沃程度,氏族间为争夺地力优越的土地经常爆发战争。

战争的效率依赖于有组织的暴力,对内惩罚不守规则的军事成员,对外抵抗入侵,军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建立起来,军人又是氏族内的普通成员,军事规则就逐渐演化为普通成员的行为规则,成为习惯,又转化为习惯法。

战争触动和促进了中华文明的孕育狱官、法官往往掌管军事和司法两种职能。

司法官的称谓原本都是军职,如司寇,廷尉,从侧面印证了刑始于兵的特色。

礼源于祭祀氏族祭祀的仪节规范逐步演变成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而由国家认可为习惯法。

人类文明发展之初普遍存在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

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氏族成员间相互依赖性强,为了生存和发展,氏族团结尤为重要,祭祀祖先成为重要活动之一,在祭祀活动中,逐步形成了等级仪节规范,并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在国家诞生后成为习惯法。

法与暴力相联系,天然具有残暴特性军事独裁的产物,具有专制性蕴含民本仁爱和谐教化的价值观礼具有集团性和血源性,因而法具有身份法等级法特色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一方面,神权法依然是主流观念,周统治者要继续沿用和继承神权法来增强统治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另一方面,面临天命与亡国之间的矛盾周公旦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在选择人间的君主时并无亲疏之分,而是以德为标准,谁有德,天命就归谁。

这是为西周政权的合理性寻找思想依据。

德包括敬天孝祖保民,保民是核心。

统治者要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此所谓明德。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此所谓慎罚。

明德慎罚思想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作为司法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这是相较于天讨天罚思想的巨大进步,为神本转为人本创造了前提,在思想上成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思想来源,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起到了奠基作用。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2.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3.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认为,从为民除害兴利的作用上比较,“法”的作用要大于“人”的作用,更应重视“法治”的订立与实行。

因此要先有好的法律,“治法”不但决定着社会的治乱,而且能够充分发挥“能治之人”的才智能力,约束贪婪残忍的人。

黄宗羲的“法治”论具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的特征。

4.“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5.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春秋决狱: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思想主张。

中法史名词解释

中法史名词解释

中法史名词解释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

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赎刑:西周时《吕刑》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可以用钱财在代替或者抵消刑罚的制度。

8.傅别:西周时期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傅”是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是把契约一分为二。

9.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

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10.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12.三不去:已婚妇女在三中情况下可以不被丈夫休弃,被休后无家可归的,为舅姑服过丧的,娶妻时贫贱婚后富贵的。

13.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

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民事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4.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5.司寇:四周时中央专职司法机构。

司寇之称,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又是指司法长官。

16.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

所谓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

所谓犯令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

中 国 法 制 史

中  国  法  制  史

•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 一、“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 《尚书》:“有夏服天命”;《礼记》:夏道遵 命,事鬼敬神而远之。 • 二、禹刑 • 三、军法 •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 一、商代的法律思想 • 《礼记》:“敬鬼神,畏法令也” • 二、商代法律概况 • (一)汤刑 • (二)《汤之官刑》
• 孟子第一个提出了人性善的主张。孟子认为人有 “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 非之心。这四心的发扬广大就分别是仁、义、礼、 智。 • (1)礼治论 • 儒家主张“为国依礼”,要求恢复和加强西周时 期的礼法制度。儒家对礼进行了改造。首先是孔 子引仁入礼;;然后是孟子主张“仁政”;荀子 主张礼、法结合。 • (2)德治论 • 儒家主张“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 好方法。主张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注重教化, 先教后刑,以德去刑。 • (3)人治论 • 儒家强调统治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人 存政举,人亡政息”。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 一、什么是法律? • 马克思的理论: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 而产生,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工具。 • 二、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国家产生之前是 否已经产生了法律?) • 法律是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最初的人类的 行为规范是比较简单、简陋的。随着人类的进步, 人类的行为规范越来越复杂,于是规范随之分化, 逐渐分化成了道德、法律、宗教等的规范。 • 三、中国古代何时产生法律? •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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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的公布 1、子产“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 法; 2、晋国在公元前513年铸刑鼎。 3、邓析制定《竹刑》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议 《左传》:叔向:国将亡,必多制。 《左传》: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宣告法律秘密化阶段的结束。中国的法制发展到 了一个新的时代。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实施及其演变历史的学科。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夏、商、周、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

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重点名词解释如下:1. 夏朝法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较为简单,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特点。

2. 商朝法制: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商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夏朝更加完备,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刑法体系。

3. 周朝法制: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封建王朝,其法制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

周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备,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刑法体系,并且建立了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4. 秦朝法制: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秦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严格,实行了极其严厉的刑法制度。

5. 汉朝法制: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朝代,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汉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秦朝更加完备,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司法制度。

6. 唐朝法制: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的朝代之一,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唐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并且在法律上注重保护民众的权益。

7. 宋朝法制: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高度繁荣的朝代之一,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宋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比唐朝更加严格,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刑法体系。

8. 元朝法制: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其法制是建立在封建制基础上的。

元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刑法、监狱、行政法等,其法律体系最为完备,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自学考试 自考 中国法治思想史 中法史名词解释

自学考试 自考 中国法治思想史 中法史名词解释

“周公制礼”记载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以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蔗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三国五鄙”是指将“国”分为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基本政策。

“令顺民心”语出(《管子·牧民》),即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在担任执政的第六年,子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

“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不法先王,不是礼仪”是春秋时期郑国邓析的思想,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

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邓析很重视法律,对法律也是很有研究。

由于他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有否定的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筒上,所以称为“竹刑”。

儒家主张“以政为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

但他们并不否定刑罚,认为“化之弗变,异之弗从”,“于是乎用刑矣”。

实际上,他们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统治方法。

一般说来,儒家总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

后人把它总结为德主刑辅。

《论语》一书,记载有孔子的谈话以及孔子的弟子的问答,是研究孔子思想的只要资料。

无讼思想:孔子重视教化,旨在息民为恶,使之改恶从善,自然会达到“无讼”的境地。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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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名词解释
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
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
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

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
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赎刑:西周时《吕刑》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可以用钱财在代替或者抵消刑罚的制度。

8.傅别:西周时期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傅”是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
是把契约一分为二。

9.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

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
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10.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
忌,恶疾。

12.三不去:已婚妇女在三中情况下可以不被丈夫休弃,被休后无家可归的,为舅姑服过丧
的,娶妻时贫贱婚后富贵的。

13.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

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
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民事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4.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5.司寇:四周时中央专职司法机构。

司寇之称,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又是指司法长官。

16.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

所谓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

所谓犯令
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

17.连坐:指无罪之人因受有罪之人的牵连而入罪。

18.具五刑:秦朝死刑之一。

所谓具五刑,就是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
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19.御史大夫:秦朝中央重要官职,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位比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掌
管“图籍秘书”,转呈“公卿秦事”,按章“举劾”官员。

20.廷尉: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
的疑难案件。

21.读鞠和乞鞠: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之一。

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

乞鞠,就是判决宣读
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

22.失刑: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员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

23.不直: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24.纵囚: 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
法律制裁.
25.投书罪:秦朝罪名,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者陷无罪之人于有罪以泄私愤的匿
名信
26.公室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

27.非公室告:与公室告相对应的“家罪”——仅限于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犯罪行
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28.告劾:“告”为自诉,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包括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

“劾”为
公诉,指由官吏请示司法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

29.左官:汉代罪名,指擅自仕于诸侯的官吏
30.首匿罪:汉代罪名,为首谋而藏匿罪人,主要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罪犯。

31.通行饮食罪:汉代罪名,就是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提供饮食。

32.《九章律》: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九章律》共九篇,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
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33.上请制度: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需上
请皇帝裁决。

是保护特权者犯罪免于刑责的一种原则。

34.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5.录囚:西汉开始的司法制度,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
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36.春秋决狱:汉朝的审判制度之一,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时的指导思想,引用经义分析案
情,认定犯罪,以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开始于汉武帝。

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原心定罪”。

37.秋冬行刑:董仲舒的“阴阳五行”,“天人感应”说:阳为德,阴为刑。

刑主杀,而德主生。

38.八议: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法律时得以减轻或
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功,议贵,议宾。

39.官当: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

40.重罪十条:由《北齐律》确定。

41.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2.准五服以治罪:由《晋律》确定,即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

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43.死刑奏报制度:开始于北魏的诉讼制度。

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44.《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称《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罚典。

45.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以非法获得钱财的犯罪。

他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46.同居相为隐:唐朝定罪原则之一,指同居人间的互相隐瞒,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

47.和离:唐朝离婚形式,即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

48.义绝:唐朝离婚形式,即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49.三司推事:唐朝的会审制度之一。

遇到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50.门:宋代法律汇编,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

51.编敕:宋代将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编修为法律。

52.凌迟:宋代刑罚,即通过利刃残害肢体,使犯人在惨痛中慢慢死去。

53.《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

54.充军:在《大明律》中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有终身和永远之分。

55.朝审:明代开始,每年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复审死刑囚犯的固定制度。

56.理藩院:清朝中央机关,是管理蒙、藏、回等少数民族事物的中央机构。

57.刑名幕友:俗称师爷,是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

58.发遣为奴:清代的非正之刑,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做奴隶。

59.秋审:清朝的会审制度之一,秋审是每年一度的全国范围内对死刑监候案犯进行复核,
并分类处理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

秋审的对象是:除京师外各省级上报各死刑监候案件。

60.领事裁判权,是指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
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其本国驻华领事按期本国的法律制裁。

61.会审公廨制度:清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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