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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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xx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

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成委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委发〔2011〕21号)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8日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市属金融类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四川省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推进市属金融类企业战略重组,提升市属金融类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形成以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加快形成金融产业发展高地,努力实现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目标。

第二条要求与目标(一)通过改革重组,培育若干家主业突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市属骨干金融类企业,争取更多金融牌照,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二)通过深化改革资本补充机制、法人治理机制、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把市属金融类企业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创新能力强、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企业。

(三)通过建立健全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提高金融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金融类国有资产在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市属金融类企业或其各级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6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融资行为,实现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权益性资本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融资原则:一)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二)充裕利用当局及行业优惠政策,主动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权衡资本布局(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四)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融资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融资行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融资工作。

主要负责: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子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需要制定融资计划;三)提出具体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四)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融资计划编制及审批第一节年度融资计划第八条每年XXX应当根据公司开展规划、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等,组织体例次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次年投资项目、经营开展等体例资金需求及次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战略投资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即国家预算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建设的和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不需要政府匹配条件的、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备案机关)市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主管部门是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凡涉及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项目,由市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条(备案权限)市内跨区(市)县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房地产投资项目,由市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年度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考核指标特别规定)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目标、投融资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另行确定。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txt19“明”可理解成两个月亮坐在天空,相互关怀,相互照亮,缺一不可,那源源不断的光芒是连接彼此的纽带和桥梁!人间的长旅充满了多少凄冷孤苦,没有朋友的人是生活的黑暗中的人,没有朋友的人是真正的孤儿。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7月05日 16时11分 1441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计划物价“事业单位”“投资管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7]41号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1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办企业及其相关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事业单位对外兴办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含实物资产、货币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

包括:(一)设立公司及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二)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三)投资入股;(四)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五)与其他企业联营;(六)以其他方式投资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二)符合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要求;(三)符合事业单位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符合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投资用途;(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事业单位实际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1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施行日期】2009.08.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制定机

文号文件标题
1 市政府
成府发
〔2000〕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补充
通知。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逐步将市级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市级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七条经市人代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由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国家资本注入,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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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
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
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

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

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

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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