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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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第一节 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监狱
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
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02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
(一)根据内容分为:
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

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

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

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式可分为: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3.向罪犯家属和有关机关发的通知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
罪犯入监通知书,罪犯奖励、惩罚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死亡通知书,等等。

4.其他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

(三)按文书的体裁可以分为
1.笔录类文书
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2.填充类文书
监狱使用文书和各表格类、通知类、清单类文书均属填充型文书。

3.报告类文书
如狱内立案报告、狱内结案报告等。

 
第二节 罪犯收监文书
罪犯收监文书是指监狱在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入监狱内并开始执行刑罚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监狱对罪犯收监,要经过法律文件审查、罪犯身体检查、罪犯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入监
登记、通知罪犯家属等程序,这个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主要有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入监登记表、罪犯物品保管收据、罪犯入监通知书、不予收监决定书、暂不收监决定书等。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的概念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监狱将决定收监的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制作的表格。

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文件检验和身体检查认为符合收监范围和收监条件的,则作出依法收监的决定。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收监过程中制作的重要的大型表格式文书;是监狱收押罪犯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手续必须把各个栏目审清、填准。

(二)罪犯入监登记表的内容
罪犯入监登记表的主要栏目有以下几种:
1.单位、编号和人监时间
在文书名称的左下方填写单位:“××监狱”,在文书名称的下方填写编号;在文书名称的右下方填写“入监时间:×年×月×日”。

2.罪犯个人情况
依次填写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原政治面貌、有何特长、身份证号、口音、籍贯(国籍)、原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期、判决书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刑期起止日期、附加刑、曾受何种惩处、本人简历、主要犯罪事实等。

3.罪犯的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
填写项目包括罪犯与关系人的关系、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职业)、住址、电话等。

填写要求准确、详细、方便查找.以便为监狱确定罪犯真实身份、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制定追捕方案等项工作提供帮助。

4.同案犯
需要填写的项目有:同案犯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捕前职业、罪名、刑期和家庭住址等。

如没有同案犯的应填”无“或空白。

(三)注意事项
l.表内栏目内容大部分可以从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查到,有些则需询问罪犯后,方可填见。

2.对外国籍罪犯,其英文名填在“别名”栏国籍填在“籍贯(国籍)”栏;原户籍所在地“填写捕前户口登记所在地;“曾受过何种惩处”指捕前受过行政拘留以上的惩处;“罪犯编号”按照《狱政信息管理系统》规定的编号方法确定。

3.填写“主要犯罪事实”一桂,应以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案情复杂,内容篇幅较长的,应予以精炼,概括填写。

(四)文书格式
(五)文书实例
二、罪犯入监通知书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罪犯家属,入监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罪犯入监通知书分三联:一是正本,二是存根,三是回执。

正本主要项目有:
标题“罪犯入监通知书”、发文字号、称谓、正文、监狱的详细地址、探监时的乘车路线、
与罪犯的通信信箱、邮政编码和咨询电话等,最后由关押机关签章。

正文的表述方“×××(罪犯姓名)因……(罪名)罪,经人民法院判处……(处刑情况),于××××年×月×日送……(服刑处所)服刑。


罪犯入监通知书的回执联应与正本一起寄送罪犯家属,罪犯家属在接到罪犯入监通知后应签字或者盖章然后寄回监狱。

罪犯入监通知书的存根联由监狱留存。

第三节 建议减刑、假释文书
建议减刑、假释文书,是指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建议减刑、假释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监狱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由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向人民法院建议减刑、假释,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

这些材料有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等。

这些材料应当齐全、完备。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概念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法律依据
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建议减刑,应分别依照刑法第78条、第79条、第81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

从条件上看,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

“可以减刑”,属于授权性规范也称必要性条件,即在罪犯具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时,可以考虑对其减刑。

罪犯最终能否减刑,还要受到减刑起始时间、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减刑比例等情况的制约。

“应当减刑”,属于命令性规范也称充分性条件,只要罪犯具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就必须给予减刑,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程序上看,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内容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提请事项等。

1.标题
在文书首页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减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提请减刑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判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原判罪名、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

4.提请的事项
写“减刑”,然后用承上启下语“具体事项如下”领起下文。

(二)正文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包括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在叙述悔改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怎样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等情况;在叙述立功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及突出贡献,揭发了某个案件或检举了其他犯罪行为,抢救了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制止了监内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活动,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事情等。

叙述时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清楚明白,证据充分。

2.减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因此,叙述用语要精辟、明白,要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死缓犯提请减刑,依据是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包括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犯和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依据是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即意见书移送有权审核裁定的人民法院。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制作文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制作文书的时间
4.附项
用条款式写明随意见书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及其卷数、页数,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份数、件数等。

(四)制作要点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制作,关键要写好事实依据。

为了突出文书的主要观点,使阅文者一目了然,在叙述方式上,以将“事实结论”前置,即先点明结论,后写“具体事实”,再予“综合论述”,这样的叙述清晰、明确
1.事实结论的写法。

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建议减刑的,根据对不同条件的罪犯,在减刑的法定期限、间隔和起始时间上的不同处理,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结论可分别写为: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立功表现;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时,可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事实结论的写法有两种: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2.具体事实的写法。

这三部分内容是写作的重点,写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具体事实应与结论要前后呼应
具体事实是用来证明事实结论的。

因此,两者之间必须前后呼应。

如果结论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则要从它从所包含的内容,即认罪服法等四个方面叙述罪犯悔改的事实;如果结论是‘确有立功表现”,则要叙述其立功的具体情形。

如果是“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则要写明悔改和立功两方面的情形。

(2)具体事实要用证明材料支持
建议书本身是表明监狱态度的,本身不是证据材料,建议书所有的情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作支持。

3.综合论述的写法
综述是代表监狱机关对具体事实的作出定性和定量的综合性陈述,也可以认为是提请建议减刑的理由。

这一部分要求语言精炼,概括性强。

(五)文书格式
(六)文书实例(一)
文书实例(二)
二、提请假释建议书
(一)提请假释建议书的概念
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所谓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对罪犯假释。

假释必须按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刑法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存海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程序相同。

(二)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内容
提请假释建议书在结构上与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相同。

只是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同,
(三)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制作要点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制作,关键是事实依据的写法。

事实依据同样分为三个部分,即“事实结论”、“具体事实”和“综合论述”。

假释建议书中的事实结论的写法有两种:
一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是具有特殊情况(‘将殊情况”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国防科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的情况)具体事实和综合论述的写法与提请减刑建议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四)文书格式
(五)文书实例
第四节 监狱起诉意见书
一、监狱起诉意见书的概念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监狱对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经监狱侦查终结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所制作的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适用于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所犯的新罪,以及发现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两种情形。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
“罪犯在服刑期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出检察院处理。


《监狱法》第60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称送人民检察院。


三、监狱起诉意见书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
2.文书编号
3.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民族。

原户籍所在地、原判情况、交付执行时间现关押地点。

(二)正文
1.正文结论
2.涉嫌犯罪事实
3.法律依据和起诉建议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2.文书制作机关(公章)、制作日期
3.附项
四、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

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
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实、准确、具体,对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

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
都包括有标题和编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移送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等。

(二)不同之处
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狱等执行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监狱等执行机关起诉的案件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犯新罪或发现原判时所有发现的漏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属于狱内案件,范围较小。

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
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会上的自由人,起诉意见书中称作案分子为犯罪嫌疑人;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4.尾部的署名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文书签署人(局长)的职务和姓名,或签名盖章;监狱、劳改队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不是文书签署人(监狱长或支队长、总队长)而是监狱或劳改队机关的全称,还要加盖公章。

五、起诉意见书的制作要求
1.正文结论
即监狱认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涉嫌又犯罪的罪名。

表述为‘现经侦查,罪犯何人在服刑期间涉嫌何种犯罪。

’它将主文结论前置再写具体事实的方法,使得起诉意见书的主旨醒目,便于阅文者把握中;已意思。

正文结论是文书内容的核心。

2.涉嫌犯罪事实
在填写主文结论后,用“主要事实如下”转入对涉嫌犯罪事实的叙述。

这一部分的基本要求是:
(l)直接叙述经过侦查证实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实。

(2)围绕“正文结论”组织材料。

(3)把握叙述犯罪事实的要素。

(4)叙述必须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进行。

(5)写犯罪事实必须采用记叙手法,起诉意见书一般采用顺叙方法。

3.法律依据和建议
具体表述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脚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特提请你院审查处理。


六、文书格式
七、文书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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