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备忘录例文及解析

公文写作备忘录例文及解析
公文写作备忘录例文及解析

备忘录例文

例文1

备忘录

中国××公司××分公司(简称甲方)与××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的代表,于××××年×月×日在中国×市就兴办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协商,双方交换了意见,达成了谅解,双方的承诺如下:

一、依据双方的交谈,乙方同意就合资经营××项目进行投资,投资金额大约×××万美元。投资方式待进一步磋商。甲方用于投资的厂房、场地、机器设备的作价原则和办法,也有待于进一步协商。

二、关于利润的分配原则,乙方认为自己的投入既有资金,又出技术,应当占60%—70%,甲方则认为应该按投资比例分成。双方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另定时间进行协商确定。

三、合资项目生产的××产品,乙方承诺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年产量的45%,甲方希望乙方能提高销售额,达到70%,其余的在中国国内市场上销售。

四、工厂的规模、合营年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没有详细地加以讨论。双方都认为待第二项事情向各自的上级汇报确定后,其他问题都好办。

五、这次洽谈,虽未能解决主要问题,但双方都表达了合作的愿望,期望在今后的两个月内再行接触,以便进一步商洽合作事宜。具体时间待双方磋商后再定。

中国××公司××分公司××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签章) 代表×××( 签章)

××××年××月×日评析这是一则谅解备忘录。会谈双方就合资经营问题达成了共同意向,但就一些具体问题双方又分别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立场,为进一步合作洽谈打下了基础。全文文字精练,观点鲜明。

例文2

拉萨聂拉木海关访问尼泊尔塔托帕尼海关签署备忘录拉萨海关刘×副关长率领的拉萨海关代表团于11月2日至8日访问尼泊尔,与尼海关就通关事务进行了磋商,双方就会谈结果签署如下备忘录:

一、双方高度重视货物估价工作,约定边境海关之间每6个月交换一次进出口价格信息;

二、双方简化海关手续,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便利;

三、双方定期交换经验及信息,加大打击非法走私力度;

四、双方同意打击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侵权及假冒伪劣现象;

五、双方同意(尼)塔托帕尼海关与(中)聂拉木海关之间定期会晤,以加强彼此间的了解与合作。

本次为双边第16次会谈,下次会谈初步商定于2004年在拉萨举行。

中国拉萨聂拉木海关尼泊尔塔托帕尼海关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2003年11月8日评析这是一则谅解备忘录。会谈双方就货物估价工作、简化海关手续等通关事务达成了共同意向。标题由双方单位(拉萨聂拉木海关、尼泊尔塔托帕尼海关)和文种(备忘录)名称组成。不同类型的备忘录落款要求有所不同。谅解备忘录需要双方签署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大韩民国政府主管当局为适当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就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举行会谈,并就以下达成一致意见:

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中,“中央银行和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一语是指:

(一)在中国:

1. 中国人民银行;

2. 国家开发银行;

3. 中国进出口银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

8. 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以及

9.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在韩国:

1. 韩国银行;

2. 韩国产业银行;

3. 韩国进出口银行;

4. 韩国投资公司;

5. 韩国出口保险公司;

6. 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及

7 .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下述机构支付的报酬或退休金:

(一)在中国:

1. 中国人民银行;

2. 国家开发银行;

3. 中国进出口银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6.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7.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8.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

9. 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以及

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在韩国:

1. 韩国银行;

2. 韩国产业银行;

3. 韩国进出口银行;

4. 韩国贸易投资促进局;

5. 韩国旅游组织;

6. 韩国投资公司;

7. 韩国出口保险公司;

8. 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及

9.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本谅解备忘录将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1994年11月26日签署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大韩民国政府主管当局

代表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财政经济部税制室长许龙锡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