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一、入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入境的一些规定:1. 签证要求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办理签证,除非根据国家政策或双边协议免签或落地签的情况。
签证种类包括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旅游签证等,具体签证种类与要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发放。
2. 护照有效期外国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并且护照的有效期要超过预计停留时间的6个月以上。
3. 健康检疫外国人在入境前需要接受健康检疫,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入境人员的健康防护。
4. 申报物品外国人入境时需要填写入境申报卡,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特别是货币及其等值物品。
海关有权检查携带物品是否合规,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二、出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出境的一些规定:1. 证件要求外国人离境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出境签证、护照等证件,并按照出境口岸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出境手续。
2. 离境税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离境时需要交纳离境税,具体标准和方式依国家相关政策而定。
3. 人身安全外国人在离境前需要确保人身安全,不能携带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
海关将对出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4. 海关检查海关有权对出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以防止走私、携带非法物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外国人必须遵守海关的检查规定,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
三、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非法入境:外国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国境内的,将被依法遣返,并可能面临入境禁止、罚款等处理。
2. 逾期停留: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过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其他合法身份,超过规定的停留期限的,将面临罚款、拘留、遣返或者被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 目的: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
- 主要规定:
-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 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相关信息。
- 签证类别包括C字签证、D字签证、F字签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1986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
-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
- 主要内容:
- 外国人入境需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对签证的类别、签发、停留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实施细则的其他篇目
- 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包括入境、出境、停留居留、临时住宿等多个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 内容:提供了条例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方便外国人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这些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停留和居留,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实务指南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实务指南一、前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实务是指对外国人在国际边境线入境和出境时的管理工作。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外国人入出境越来越频繁,对其管理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
本指南旨在提供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入境管理1.签证查验(1)根据外国人的签证类型,确定其是否符合入境条件。
(2)核对签证上的个人资料和护照信息,防止假冒、伪造和盗窃护照的人入境。
(3)核实签证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或驱逐出境。
(4)注意检查旅行证件上的各类印章,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联网核查(1)通过边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外国人是否在境外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拒绝入境。
(2)利用国际警务合作渠道,查询其他国家对该外国人的信息,如是否被通缉、是否为恐怖分子等。
3.了解入境目的合规入境。
(2)对于商务、学术、旅游等各类入境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待遇和便利。
4.健康检疫(1)检查外国人的健康证明文件,确保其没有传染性疾病。
(2)对有传染病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加强隔离和防控措施。
三、出境管理1.证件检查(1)检查外国人的签证、护照和居留许可等证件,确认其合法身份。
(2)核实证件的有效期,及时提示外国人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境。
2.财产出境申报(1)核查外国人是否申报了离境所携带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财产。
(2)如发现不申报或虚报财产,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处罚。
3.安全检查(1)通过安全检查设备,对外国人进行身体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出境。
(2)对于存在安全风险或不合规的外国人,要严格控制其出境。
4.了解出境目的合规出境。
四、其他管理要点1.提高业务水平(1)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和服务水平。
(2)定期组织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的知识竞赛,激励工作人员的学习热情。
2.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1)积极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提高外国人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使领馆的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安全和外国人管理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4.24•【文号】国务院令第575号•【施行日期】2010.04.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房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五、法律责任 1、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
入境的; 2、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
入境证件的;
第三节《边防检查条例》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出
3.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或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 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以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 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4.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 所的机构或个人,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境、入境边防检查通知由公安部主管。
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 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一、边防检查站的职责
1、对处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 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 输工具进行监护; 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 入境秩序; 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任务;
路工作人员、国际列车、国际航班的乘务员等。
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因私人事务而被批准出国的人员。具 体包括:出国定居,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出国就
业、继承财产,治病,奔丧等。
特殊因私护照——旅游护照 有效期1年,只可供使用一次, 切只能随旅游团队一同出境。
2、护照的申领 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往。 申请手续如下: 1、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 2、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3、填写旅行申请表;
外籍人士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外籍人士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1. 背景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籍人士的入境和居留事务,并给予他们优质
的服务,制定本《外籍人士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2. 目的
本制度旨在简化外籍人士的入境和居留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满足外籍人士的需求,同时确保合法入境和居留的严谨性和安全性。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签证持有人、
留学生、投资者等。
4. 管理原则
4.1 便利性原则:通过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
入境和居留体验。
4.2 严谨性原则:确保所有入境和居留程序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容忽视任何潜在风险。
5. 管理措施
5.1 专门窗口:设置外籍人士专门窗口,提供针对外籍人士的
快速入境和居留申请服务。
5.2 信息便利: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数据
共享和协作,减少外籍人士多次提交重复材料的情况。
5.3 简化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简化入境和居留审
批流程,减少冗长的手续和等待时间。
5.4 增加服务窗口:根据需求,增设入境和居留服务窗口,提
高服务的覆盖面和效率。
6. 免责声明
本制度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相关待遇。
7. 实施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积极贯彻执行本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不断改进服务和管理工作。
8.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外籍人士入境和居留管理的指导文件。
以上为《外籍人士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2.19•【文号】•【施行日期】1987.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1987年2月19日)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现对一些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自费出国留学部分和公安部、国家教委一九八七年二月《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
公安机关对于持有入学许可证件、获得正当可靠经济担保,并能按照规定提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的申请,都应当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审批。
自费留学人员(不含原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其他亲属,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探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申请自费探望公派留学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公派单位或公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探亲假的,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审批。
二、党员、军队人员、公安干警和科技骨干等因私出境党员、军队人员(含现役军人、军队职工和随军家属)公安干警因私出境,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先行办理党内、军内和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手续,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科技业务骨干(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的业务骨干,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出境定居,应在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安机关再受理申请,依法审批。
掌握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核心机密和重要机密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后,要求因私出境的,如复员、转业到地方不足五年,须征求原所在部队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社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废止《实施细则》与施行《管理条例》的区别
废止《实施细则》与施行《管理条例》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2013年9月1日废止)VS《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2013年9月1日施行)一、《管理条例》涉及的修改内容:1、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手续作了规定;2、规定了普通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条件和程序;3、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条件和程序;4、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新规;5、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增设Q字签证:1、针对海外华人的特点,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
A、面向中国公民家属,主要方便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B、方便驻外领馆对申请Q字签证的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和停留期较长的签证。
2、对L字签证,《实施细则》中包括旅游、探亲及私人事务三类事,而《管理条例》则将Q字签证设置将其探亲事由从L字签证中剥离出来,并根据申请人入境停留期限,分为Q 1字和Q 2字两个具体类别。
规定Q 1字签证签发对象包含两类人群,基于以下考虑:A、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及在华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B、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近年来海外华侨华人将外籍子女寄养在国内亲友家中的情况不断增多)。
3、Q字签证最长有效期5年A、申请Q 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B、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C、Q 1字签证持有人入境后,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家庭团聚类居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为180天至5年。
D、相对于Q 1字签证,Q 2字签证的签发对象和签发条件更宽松,即只要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亲属,都可申请短期探亲签证,且仅需提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及邀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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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7月12日发布,自2013年9 月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13年7月12日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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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 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 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1.条例草案审查的考虑。
一是处理好条例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关系。作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 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 作了具体规定。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五、外国人入境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1)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③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④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 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 活动的。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 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 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 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 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二、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 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 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 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根据需要次数和时间限制, 分别发给长期、短期签证,一般是一次出入境有效。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一) 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二) 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三) 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四) 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居留、旅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二、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
护照是主权国家(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出 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等合法的身份证件,以 其证明该公民的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凡出国人 员必须持有有效护照,以备有关当局查验。护照一 般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1.12•【文号】公境[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1]97号20010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近年来,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我国两个以上城市的外国旅客越来越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要,促进我国航空运输业参与国际竞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具体应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过境城市”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即:外国人持有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的,可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二、对于外国人乘坐民航飞机免办签证经我国两个以上城市过境的,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其护照签证页上加盖过境验讫章和“停留许可”章(式样见附件)。
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上述手续无误后放行。
边防检查站在办理“停留许可”时,不再使用“停留许可证”和收存旅客护照。
各地可将本通知精神对外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停留许可章式样(略)。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出入境管理法全文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出入境管理法全文出入境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境第三章居留第四章旅行第五章出境第六章管理机关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海外入境人员管理制度
海外入境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海外入境人员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海外入境人员,包括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以及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归国人员等。
三、入境程序1. 海外入境人员需提前向相关领事馆申请签证,并按照签证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2. 入境时需出示有效护照和签证,并接受边防检查和身份核验。
3. 海外入境人员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监管及管理。
四、居留管理1. 海外入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居留登记,并按时办理居留手续。
2. 居留期满前需提前向相关机构申请延期或办理签证换发手续。
3. 居留期满后未能办理延期手续的,将被视为非法居留,相关措施将予以处理。
五、入境条件1. 海外入境人员需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入境条件,如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
2. 对于某些特殊职业和行业的海外入境人员,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格证明或相关的工作许可证。
3. 拒绝入境的情况可由边防单位酌情处理。
六、管理办法1. 对于因非法入境等行为的海外入境人员,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被遣返回原籍的处罚。
2. 对于有故意犯罪行为的海外入境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3. 对于遵守规定、积极合法的海外入境人员,将给予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七、出入境管理机构1.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负责对海外入境人员的登记、审核和管理工作。
2. 外交部领事馆将负责签证办理和相关协助工作。
3. 其他相关部门将配合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八、补充条款1. 对于海外入境人员的管理细则,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2.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入境管理问题,将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以上为海外入境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有效地为我国的边境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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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
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
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
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四)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
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入出境证件检查第十条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居留第十六条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二)填写居留申请表;(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住宿登记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旅行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