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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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概述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是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项规定。

周期检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校准和维修,以保证其符合规定的计量性能和精度指标。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法律法规支持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是我国计量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器具管理条例》(GB 50130-2012)的规定,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量程最大值大于等于0.01g的电子天平,周期检定期限为1年;2.量程最大值小于0.01g的电子天平,周期检定期限为6个月;3.体积计、密度计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期限为2年;4.摆秤、弹簧秤、拉力计、压力计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期限为1年。

此外,在实施过程中还需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来进行检定。

计量器具是各行各业中广泛应用的基本工具之一,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各行各业的生产与质量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计量器具的不准确性和失效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影响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制定和实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可以确保计量器具长期保持其符合要求的计量性能和精度,保证产品的合格性和稳定性,提高企业的质量竞争力。

此外,周期检定还有利于提高计量员水平,保障其检定技能和检定工作的质量。

检定方法和标准周期检定应该采用认可的方法和标准。

依据检定方法和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标准方法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检定,可得到最具权威性和可信度的检定结果。

厂家方法使用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提供的检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检定,可得到最贴近实际使用的检定结果。

使用用户自行制定的检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检定,适用于某些特殊场合和计量器具,并可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支持和建议。

检定的标准化管理在实施周期检定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检定的过程、结果、结论等进行标准化管理。

强检(非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强检(非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强检(非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1、所有医用计量器具必须登记建档。

新装备入院的医疗仪器设备,如属国家强检范围之内的,由销售方完成首次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进口强检仪器设备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验收合格后入库。

入库后的计量器具,计量室要立即建立计量检定档案。

2、本院医用工作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性检定德阳市技术监督局管辖,每年按规定定期由医学装备科负责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周期性检定。

3、我院所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须经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合和协助计量检定人员做好计量检定工作。

确保年度强检计量器具周检率达到 90%以上,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负责组织及时交付临床科室使用。

4、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必须在周检合格期内使用,不合格或超期者严禁使用。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修理和检定后仍不合格,应将其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并在计量器具的总账和台帐中分别登录。

5、非强检计量器具自行规定检定周期,并向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校准。

6、各临床科室必须按时按量完成本科在用医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性检定工作。

如有漏检或不配合部门,按医院质控标准处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是指国家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性的检定和认证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和可靠性,保障国家的计量准确度和公平贸易。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检定对象: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计量器具是强制检定的对象,包括各类仪器、仪表、测量工具等。

2. 强制检定周期:法律、法规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周期,即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检定和认证。

3. 检定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检定机构,负责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检定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检定标准:对于每种计量器具,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检定标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基本要求和精确度等指标。

5. 检定程序: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样品检定、实验室测试、数据分析等环节。

6. 认证标志:通过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获得国家认证标志,证明其具备一定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
的准确度和可靠性,防止计量误差对贸易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计量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周期检定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在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的周期检定计划和执行程序以及偏离时应采取的措施。

1 、专职计量员应统计全厂计量器具的总数与类别,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写周期检定计划表。

2、各类计量器具,应按照其检定周期及时送检,确保受检率达100%。

3、为保证各类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计量室应建立计量量值传递管理体系。

对计量性能稳定,且不频繁使用的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其规定的检定有效期。

4、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物料结算、安全防护、精密仪器、环境监测方面工作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5、计量器具强检范围及周期
5.1 原辅料进厂计量用的台称、架盘天平、地磅、天平等衡器,检定周期为十二个月。

5.2用于灭菌柜、提取罐、压缩空气等的压力表、真空表(A类),检定周期为六个月。

5.3在检定周期之内,计量性能有变化或出现故障以及对其准确度有怀疑时,使用部门应主动停止使用,并要求计量管理员更换经检定合格的备用计量器具。

5.4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标贴“强检标志”,并注明使用使用有效期限。

6、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广州市计量局所属检定机构或市计量局授权的检定机构规定,进行送检或申请现场检定。

7、对于不需要进行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授权的检定机构执行使用前的一次性检定。

8、直尺、玻璃量具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后实施报废。

9、进行能耗考核的水表、蒸汽流量计、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后进行更换,一般要求四年内更换一次。

最新强检计量器具及检定周期一览表

最新强检计量器具及检定周期一览表
36
心、脑 电图仪
—69
心电图机
心电图机试行检定规程
1年
心电监护仪检定规程
1年
脑电图机试行检定规程
2年
37
照射量 计(含 医用辐 射源)
—70
照射量计
60CoY射线工作级照射量计(治疗 水平)试行检定
规程
1年
60—220kVX射线工作级照射量计
(治疗水平)试
行检定规程
1年
10—60KVX射线治疗水平剂计量检
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检

规程
1年
—95
紫外分光光度 计
单光束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
1年
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规

1年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检定


1年
—96
红餐分光光度 计
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
1年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检定


1年
—97
萤光分光光度 计
荧光分光光度计试行检定规程
—67
接地电阻测量 仪
接地电阻表试行检定规程
2年
35
场强计
—68
场强计
RR—2A型干扰场强测量仪试行检 定规程
1年
RR—7型干扰场强测量仪检定规程
1年
35
场强计
—68
场强计
RJ—3型近区电场测量仪试行检定 规程
1年
DCHY—801型近区电场测量仪试行 检定规程
1年
PR—3A型干扰场强测量仪检定规程
1年
溶氧测定仪
复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试行检定规 程
见规程
53
呼出气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1. 引言计量器具是衡量物理量的工具,具有广泛的应用。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工业生产和国计民生。

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严格的周期检定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的角度来介绍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

2. 什么是周期检定?周期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在一定周期内进行检查、验证和标准化的活动。

其目的是检查计量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计量器具在使用中能够满足精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周期检定是通过各个环节的监管和检测,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地工作,保障我国质量和计量行业的发展。

3. 周期检定的范围我国周期检定的范围包括国家强制检定和委托检定两种方式。

强制检定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被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性检定目录》的器具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性检定。

委托检定是指检测单位根据自己的生产或检测需要,按照规定对一些通用计量器具或个别特殊器具进行检定。

4. 周期检定的周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

具体周期由器具所属的类别和用途等因素来决定。

对于如下情况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一年:•用于质检、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检定证书等的计量器具;•用于计量诊断的计量器具;•在工艺流程中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或安全的计量器具。

对于不属上述情况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两年。

5. 周期检定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清洁检查,保证器具的外部清洁;2.被检器具应当具有合法的计量单位且能够满足器具精度要求和使用规范;3.检定机构应当获得被检器具的使用规范和说明书,作为检测时的依据;4.被检器具应在检定期内使用正常,不能进行维修和校准的操作;5.检定机构必须使用合适的标准器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6.检定完成后必须的校准记录、检定报告和检定证书等文件,确保检定结果可靠。

6. 结论周期检定是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维护行业信誉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完整版)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及周期

(完整版)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及周期
由此可知,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是需要定期检定,只不过检定的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
前文讨论了压力表的检定范围和周期,也许会有读者问,在执法监察中,常见的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锅炉上用的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它们的检定周期该怎样确定?
1、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7年1月22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同时,该规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压力表的检定周期给予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
在企业中,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JJG 52-1999)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于199912月22日公布,2000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0.1—100)MPa系列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该规程第5.5条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对此,笔者认为有两条需要做探讨,一是该条所指的压力表应该为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需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压力表。二是“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应该参照《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不能延长,但可以缩短。如缩短检定周期,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压力表的强制检定范围

压力表的强制检定范围

压力表的强制检定范围概述压力表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用于测量液体或气体压力的仪器。

为确保压力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检定。

压力表的强制检定范围是指在压力表检定过程中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和标准,以保证其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强制检定的意义强制检定是指压力表在特定的时间间隔内必须进行的一项检验过程。

通过强制检定,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压力表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保证其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强制检定还有助于提高压力表的使用寿命,降低维护和更换成本。

强制检定的对象强制检定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压力表,包括机械式压力表、电子式压力表、差压表等。

不同类型的压力表在强制检定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工作原理和设计特点制定相应的检定方法和标准。

强制检定的内容强制检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精度精度是指压力表测量结果与真实值之间的偏差程度。

强制检定过程中,需要对压力表的精度进行评估和检验。

具体包括对压力表的零点偏差、满度偏差、重复性和回程差等进行检定。

2. 线性线性是指压力表输出信号与被控压力之间的线性关系。

强制检定过程中,需要对压力表的线性特性进行评估和检验。

具体包括对压力表在不同被控压力下的输出信号进行测量和比较。

3. 耐受度耐受度是指压力表在一定工作条件下能够保持准确性的能力。

强制检定过程中,需要对压力表的耐受度进行评估和检验。

具体包括对压力表在环境温度变化、湿度变化和震动等条件下的测量准确性进行检定。

4. 稳定性稳定性是指压力表输出信号在一段时间内的变化程度。

强制检定过程中,需要对压力表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和检验。

具体包括对压力表在长时间使用和不同工作条件下的输出信号的变化进行监测和比较。

强制检定的方法强制检定方法根据压力表的类型和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直接比较法直接比较法是指使用一个已知精度的标准压力表,与待检压力表同时对同一被控压力进行测量,通过对比两者的测量结果,评估待检压力表的精度和可靠性。

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标准

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标准

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标准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标准是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用于规定各类测量仪器的强制检定方法和要求的法规。

以下是关于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标准的几个方面:一、强制检定范围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标准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包括长度、力学、温度、电磁、光学、声学等领域。

对于这些测量仪器,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的范围,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强制检定方法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的强制检定方法,包括在线检定和离线检定。

在线检定是指对正在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实时检定,以实时监测其准确性和稳定性;离线检定是指对暂时不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强制检定要求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标准对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的强制检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1.检定周期: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的检定周期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仪器的使用环境、频率、精度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定。

2.检定项目: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的检定项目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仪器的用途和特点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检查、误差测试等。

3.检定标准: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的检定标准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仪器的精度要求和使用环境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检定标准包括国家计量基准、标准物质等。

4.检定记录: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的检定记录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

检定记录应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检定时间、检定项目、检定结果等内容。

5.检定证书: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的检定证书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检定证书应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检定时间、检定项目、检定结果、证书编号等内容。

四、强制检定的意义测量仪器国家强制检定的意义在于保障各类测量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其能够正确地反映被测量对象的数值。

这对于科学研究、工业生产、医疗卫生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测量仪器存在较大误差,将会对科学研究的结果产生误导,对工业生产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医疗卫生的安全性产生威胁。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最新强检衡器及检定周期一览表

最新强检衡器及检定周期一览表

最新强检衡器及检定周期一览表
强检衡器简介
强制检定衡器(简称强检衡器)是指在我国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性技术规范要求下,需要检定的计量器具。

强检衡器在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最新强检衡器类型
目前我国最新的强检衡器类型包括:
- 机械式台秤
- 电子式台秤
- 机械式计数秤
- 电子式计数秤
- 机械式计价秤
- 电子式计价秤
- 机械式轨道衡
- 电子式轨道衡
最新检定周期
根据《计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强检衡器的检定周期为:
- 机械式台秤:12个月一次
- 电子式台秤:12个月一次
- 机械式计数秤:12个月一次
- 电子式计数秤:12个月一次
- 机械式计价秤:12个月一次
- 电子式计价秤:12个月一次
- 机械式轨道衡:6个月一次
- 电子式轨道衡:6个月一次
需要注意的是,强检衡器的检定周期是强制性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进行检定,以保证称量准确度和公平性。

总结
本文介绍了最新的强检衡器类型及检定周期,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型号,并按时进行检定,以满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

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及周期

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及周期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

2、用于安全防护的风压表需强制检定。

即: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

(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

3、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2类:a、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b、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由此可知,共有3种11类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不是所有压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

由于医疗卫生氧气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不常见,不做讨论,只讨论用于安全防护的3种10类压力表.二、强检压力表检定周期前文确定了强检压力表的范围,这就引起本文讨论的另一个关键性问题,该怎样确定强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或部门规定必须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该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国家、地方或部门规定。

我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是依据《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所制定的。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检定周期有以下几种规定:1.用于质检、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检定证书等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一年。

2.用于计量诊断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一年。

3.在工艺流程中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或安全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一年。

另外,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型和用途,结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其周期检定周期还可能为两年或三年。

具体的周期根据计量器具的特性和要求来确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具体检定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检定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认所需检定的计量器具种类、型号和数量,准备好计量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确保计量器具符合强制检定的时间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检定机构,了解其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

2.填写申请表格:下载或索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在申请表中详细说明计量器具的用途、测量范围、精度等信息。

如有特殊要求或需要提供额外资料,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并一并提交。

3.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提交给选择的检定机构。

4.受理申请:检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申请人需要向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递交有关资料和被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5.实施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报告。

6.发放证书:计量检定机构将检定结果和结论记录在检定证书或报告中,并将证书或报告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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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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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项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而编制的。

表中所列“检定周期”均为现行“检定规程”所规定。

将来“规程”修订或新制定,则规程名称、编号及相关检定周期均应以相应的新“规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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