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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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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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嘿,你知道吗?诺成合同就像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双方一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啦!比如买卖电脑,谈好价格,交易就生效喽!而实践合同呢,则像是需要先迈过一道门槛才能成立,像保管合同,得实际交付保管物才行呀!这分类多有意思呀,不是吗?
2. 哇塞,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分类真的很神奇呀!好比说借款合同就是个典型的实践合同,只有把钱给到借款人手里了,合同才真正生效呢,这就像盖房子得先打牢地基一样重要呀!而像租赁合同,双方一谈拢,就像打开了幸福的大门一样立刻有效啦,这就是诺成合同呀!你能明白不?
3. 呀,诺成合同就像是一阵及时雨,说来就来啦。

像货物运输合同,一签订就有效啦,多干脆!实践合同却像个慢性子,要等特定行为发生才生效呢。

就好比定金合同,不交定金合同就还没真正开始呢!这二者差别是不是挺大的呀?
4. 哦哟,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分类你可别小瞧呀!想想看,像承揽合同就是诺成合同,双方同意立刻就开启合作啦!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呢,那得钱交到手上才算数呀,这不就是实践合同嘛,多形象呀,是不是呀?
5. 嘿呀,诺成合同简直就是速度的代表呀!像买卖合同,谈拢了马上就有法律效力啦!实践合同呢,就像要经过一道关卡,比如定金合同,没付定金合同还不算生效呢!这分类是不是很容易理解呀?
6. 哇哦,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可明显啦!像赠与合同一般就是诺成合同,一说要给就生效啦。

但像借用合同,得实际借到东西才成呀,这就是实践合同呀!是不是挺神奇的呢?
我的观点结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分类让我们更清楚合同的成立方式,了解了它们就能更好地把握各种合同关系呀!。

借用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是什么

借用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是什么

借用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是什么一般讲属于诺成合同。

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

区别:1.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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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

合同法规定,个人间的借款自款项交付时生效。

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

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篇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篇一: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

贷款人就是将钱借给他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贷款人借款的人公司(乙方)为了更好的发展,现向甲方(公司/个人)借款元整。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

贷款人就是将钱借给他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贷款人借款的人,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之间达成甲方()和乙方()达成如下五条协议。

1. 贷款的利息为月利息百分之一(%)或年利息百分之十二(%),如贷一万元一年的利息为10000×12%=1200元。

2. 当乙方收到甲方贷给乙方的贷款时,乙方须出具表明收到甲方现金的收条,收条应能反映贷款的数额和贷款的具体日期。

3. 借方即乙方3个月向贷方支付一次利息,贷方需给借方出具收到这3个月全额利息的收条。

4. 如贷方因需要钱而想终止借贷关系,贷方需提前向借方提出终止借贷关系的意向,从提出终止借贷关系意向之日起十天以内(包括十天),借方必须返回贷方的所有本息。

5. 所有交易贷方只认担保人,即利息的支付、终止借贷关系时本息的返还甲方只认担保人,甚至乙方因公司破产或其他意外情况无能力返还甲方本息,或者有意不返还甲方本息时,甲方的损失全部由担保人代替乙方篇二: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借款合同属于成合同吗?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是什么呢?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借款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合同中有⼀⽅不是⾃然⼈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既有诺成合同,也有实践合同。

最典型的实践合同是合同当事⼈均为⾃然⼈,这种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中有⼀⽅不是⾃然⼈的情况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那就属于诺成合同。

⼀般讲属于诺成合同。

但个⼈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

合同法规定,个⼈间的借款⾃款项交付时⽣效。

由于不能⼀概⽽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679条“⾃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当事⼈⼀⽅的意思表⽰⼀旦经对⽅同意即能产⽣法律效果的合同,即“⼀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双⽅意思表⽰⼀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之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为,才能产⽣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使⽤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使⽤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然⽽此种分类并⾮绝对不变。

例如,运输合同并⾮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些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般来说属于诺成合同,但是也不能⼀概⽽论。

以上就是由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借款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的的相关资料,希望⼩编整理的这篇资料能对您带来帮助。

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或是关于法律的其他问题,欢迎您进⾏在线咨询。

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

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

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合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实践性合同也是常见的合同种类,实践性合同与⽣活中更为常见的诺成性合同的区别也⽐较明显。

尽管实践性合同的数量往往较少,但实践性合同的地位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分类以合同的成⽴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各⽅的意思表⽰⼀致即成⽴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称要物合同,是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随着现代化经济⽣活的发展,尤其是银⾏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当事⼈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的利益,因⽽银⾏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者成⽴的要件与当事⼈义务的确定不同。

所谓合同成⽴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要件,⽽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要件。

所谓当事⼈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责任;⽽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意思表⽰⼀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合同关系。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意思表⽰⼀致为充分成⽴条件的合同,即⼀旦缔约当事⼈的意思表⽰达成⼀致即告成⽴的合同。

实践中,⼤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导读: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有哪些

诺成合同有哪些

诺成合同有哪些本文将介绍诺成合同的定义,并列举其中常见的几种类型,包括销售合同、劳动合同和租赁合同等。

通过了解不同类型的诺成合同,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相关业务领域。

一、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并且对方接受了该要约,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形成了合同关系的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要约和接受是最重要的要素,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一致。

二、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诺成合同,它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的销售进行的合同约定。

销售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商品描述:详细描述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2.价格条款:约定商品的购买价格、支付方式等;3.交货条款:约定商品的交货方式、地点、时间等;4.质量保证:双方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和索赔方式等;5.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方式等。

销售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动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执行岗位: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2.工作时间: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3.薪酬待遇: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4.劳动保护:约定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保护、职业培训等;5.解除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

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

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合同。

租赁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租赁物描述:详细描述租赁的物品、数量、质量等;2.租金条款: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周期等;3.使用期限:规定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和续租条件等;4.维修责任:约定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责任等;5.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方式等。

租赁合同在房地产和设备租赁等领域广泛应用,是租赁交易的法律依据。

诺成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诺成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诺成合同包括哪些种类诺成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借贷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

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浪潮下,需要多合同的性质进行准确的认识的情况下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合同订立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对诺成合同进行准确的认定,清楚的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并且分清诺成合同包括哪些,在订立合同时将风险降低到最少。

一、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二、诺成合同的种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

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

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在市场经济愈发发展的情况下,对诺成合同包括哪些问题进行回答是非常有必要的。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篇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篇一: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就是将钱借给他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贷款人借款的人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现向甲方借款元整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就是将钱借给他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贷款人借款的人,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之间达成甲方和乙方达成如下五条协议1 贷款的利息为月利息百分之一或年利息百分之十二,如贷一万元一年的利息为×12%=元2 当乙方收到甲方贷给乙方的贷款时,乙方须出具表明收到甲方现金的收条,收条应能反映贷款的数额和贷款的具体日期3 借方即乙方3个月向贷方支付一次利息,贷方需给借方出具收到这3个月全额利息的收条4 如贷方因需要钱而想终止借贷关系,贷方需提前向借方提出终止借贷关系的意向,从提出终止借贷关系意向之日起十天以内,借方必须返回贷方的所有本息5 所有交易贷方只认担保人,即利息的支付、终止借贷关系时本息的返还甲方只认担保人,甚至乙方因公司破产或其他意外情况无能力返还甲方本息,或者有意不返还甲方本息时,甲方的损失全部由担保人代替乙方篇二: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三)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四)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篇三: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是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对融通资金,互通有无,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分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贷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和财产担保合同、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和长期借款合同等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依照约定提供担保、如实申报、容忍、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近期归还借款和利息等义务贷款人的义务包括:近期足额提供贷款和保密义务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借款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借款合同的担保种类及基本法律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借款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注意本章内容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的关系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法》第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贷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合同的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借款合同就正式成立、生效 2、贷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方亨有使用借款的权利,同时又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出借方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及时收回借款,并取得利息的权利,同时又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如果其中的一方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另一方就不能实现其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关系由此可见,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公民之间的借款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国家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利息的,借用人不仅应于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而且应当支付约定的利息但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二、借款合同的种类借款合同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按借款对象划分按照贷款对象的不同,贷款合同可以划分为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两大类银行贷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与另一方金钱的协议,也包括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按借款的货币种类划分借款合同按照借贷的货币种类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是指借贷的货币为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外币借款合同,是指借贷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借款合同按担保方式划分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借款合同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两类信用担保借款合同,是指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在借款合同中,由借、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能够近期,全面地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这种借款合同,也称为保证借款合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是指采用财产担保即抵押的方式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能够按期得到履行,而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担保,这种借款合同,也称为抵押借款合同按借款的期限划分按照借款的期限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和长期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方为解决借款方生产、生活、经营中周转资金的需要,向借方发放借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说来,短期借款合同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为解决借款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向借款方发放借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为解决企业长期发展如基本建设投资,公民的重大生产、生活等问题发放借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的货币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借款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借款有不同的种类由于各种借款的利率、偿还方式等有所有不同,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借款的种类借款的货币种类由于借款的货币种类不同,借款的利率,偿还方式以及国家相应的调整政策不同,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必须写明是何种货币借贷,是人民币借贷,还是外币借贷,如果是外币借贷,还要写明具体的币种借款用途为便利贷款人监督款的使用,维护贷款人的利益,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的数量多少,它是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限额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借款数额,就失去了提供借款、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具体借款数额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对于银行借款合同,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信贷计划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可以由贷款方一次性将借款发放给借款人,也可以分次发放借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借款的数额,但一般不得增加借款利率利率是贷款在一定期限内利息的数额与本金的比率利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一般说来,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分之几表示篇二:借款协议书范本篇一:民间借款合同样本借款合同出借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保证人:法人代表:一、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一笔资金二、借款金额: 1、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 2、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三、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 %,综合服务费%,借款人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五、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但是不足十五日的按十五日计算超过十五日的按月计算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六、权利义务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七、担保条款本借款用由用,小车车牌号为作抵押担保,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本借款由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八、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九、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十、借款人和保证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的方式来追偿十一、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甚至本合同项下的电话出现关、停、挂机等现象的,出借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舆论压力等多种手段来追偿出借人有权在公共场合包括重复公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姓名及拖欠、逃避情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络、张贴布告等,直至全部实现清偿为止十二、特别规定:凡借款人应当偿还的利息、违约罚息、本金等一律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汇入出借人的银行卡上出借人账户:户名:开户行:卡号:凡由借款人汇入该账号的款项一律视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欠款和利息该帐号不作另外的用途凡以其他方式偿还借款的,一律与本合同无关任何一方不得据此提出任何异议十三、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五、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年月日篇二:个人之间借款协议(模版) 借款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借款金额: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3、合同经各方签字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日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元,借款期限自起到借款人:证明人:年月日收据年月日篇三: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模板借款合同乙方:保证人:日止连带责任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元 ),借款期12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二、每月利息率为‰,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四、乙方应觅连带。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吗一、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吗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借款人负有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该义务在交付借款本金已经履行完毕,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后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无义务,而借款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有偿借款合同还需要返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债务人一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

当然也有人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可以区分为有偿借款合同和无偿借款合同。

有偿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款人要付利息,是双务合同。

出借人不负担交付借款的义务,但是要负担不干涉义务,借款人负担返还本金利息的义务。

无偿借款合同:出借人同样承担不干涉义务,借款人承担返还本金的义务。

双方均各自负有义务但不是对待给付关系,因此应当为不完全双务合同。

如果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定为双务合同,借用人有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金融机构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因为是诺成合同)。

两者互为对待给付。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都有哪些呢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

诺成型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型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型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一、诺成合同。

再比如说租赁合同,你想租个房子。

你和房东谈好了,每个月租金多少,租多久,什么时候可以入住等等。

只要你们双方都认可这些条件,租赁合同就成立啦。

哪怕你还没有把第一个月的房租交给房东,也还没有拿到房子的钥匙呢。

这就是诺成合同的魅力,它很注重双方的意愿,只要大家都同意了那些事儿,合同就像一个小魔法一样,瞬间成立。

在诺成合同里呢,双方的信任和约定是很重要的。

大家都要按照说好的去做哦。

要是你在买卖合同里答应了要买那个小饰品,后来又反悔说不要了,这可就不太好啦。

虽然可能没有实际的交付行为,但是既然合同成立了,就得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就像答应了朋友的事情,如果随便反悔,朋友可能会不开心的呀。

二、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就有点不一样啦。

它可不是光靠嘴说说就行的哦。

实践合同是除了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得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合同才成立呢。

最典型的就是保管合同啦。

比如说你要出去旅游,你想把你心爱的小宠物寄养在朋友家。

你和朋友说“我想把小宠物放你这儿养几天”,朋友也答应了。

但是这个时候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哦。

只有当你真的把小宠物送到朋友家,交到朋友手里的时候,这个保管合同才算是成立啦。

是不是很有趣呢?还有借款合同呢。

你和朋友说“我想借1000块钱”,朋友说“好呀”。

可是这个时候借款合同还没有正式成立哦。

只有当朋友把1000块钱真的给到你手上的时候,这个借款合同才成立了。

这就像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动才会让合同生效的感觉。

实践合同就像是一个比较谨慎的小伙伴。

它觉得光靠嘴上答应还不够靠谱,得有实际的行动,才能确定这个合同是真的要开始履行了。

它更注重实际发生的事情,而不是仅仅靠双方的口头约定或者书面上的一些文字。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虽然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有一些联系呢。

它们都是合同的一种类型,都是为了规范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区别就在于成立的条件啦。

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而实践合同还得加上实际的交付行为。

诺成实践合同

诺成实践合同

关于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分类在合同法理论中,对合同的分类中有一个分类是即合同的成立是否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

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即是此种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交付标的物之后才能最终确立。

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从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对于以上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债法或者合同法的教材都是如此论述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定义以及区分二者的意义,无一例外!但是,对于此种分类的基础或者说区分此种分类的意义,我个人持有不一样的观点。

如果合同成立与否是此种合同分类的基础的,并且将合同的成立成立与否作为区分此种合同的意义的话,那么此种理论将会和我国现行民法的一些理论相悖的!民法理论之间相互矛盾,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法学理论一塌糊涂!所以,我个人认为将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意义定位于合同是否生效,那么会更好,种种的矛盾症结也会随之解开治愈。

现论述如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担保法》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学界一致认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指出,定金指债务人通过物的交付按照此定义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要求定金的交付。

可是担保法第九十条确是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此条规定将定金的交付作为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此处又将定金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与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区分的意义相吻合,但是担保法和司法解释却前后矛盾。

说到这里,因为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混乱使得我们法律先后矛盾。

15类有名合同有哪些

15类有名合同有哪些

15类有名合同有哪些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是否有专门的名称规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名合同。

合同是有很多种的,但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只有⼗⼏种。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15类有名合同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5类有名合同有哪些有名合同以法律为准绳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治最全⾯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第⼀,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的利益⽽设⽴的;也有⼀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利益约定的。

由于在⼀般情况下,当事⼈可以放弃⾃⼰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在订⽴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当事⼈双⽅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双⽅在进⾏协商时,意思表⽰必须是明确的,⽽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

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不可抗⼒,造成合同不能履⾏或者不能完全履⾏时,允许当事⼈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成为可能。

贷款合同是一种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贷款合同是一种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贷款合同是⼀种诺成还是实践合同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那么贷款合同是种诺-成还是实践合同呢?下⾯,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了解吧!贷款合同是⼀种诺成还是实践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其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的⼀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意思表⽰⼀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实践合同的成⽴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为是否影响合同成⽴。

对于诺-成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达成⼀致,合同即告成⽴;对于实践合同⽽⾔,除需双⽅当事⼈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能成⽴。

第⼆,实践合同成⽴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

实践合同的成⽴,除需双⽅当事⼈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时间亦为当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相反,诺-成合同的成⽴时间为双⽅当事⼈意思表⽰达成⼀致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为的意义完全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的给付义务,不履⾏该义务会产⽣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当事⼈的给付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编的整理⼤家可以知道;⾃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其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这⽅⾯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导读: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借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承诺向出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偿还。

出借人则同意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作为回报。

这种合同涉及双方的承诺和义务,具有诺成合同的特征。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即刻形成履行义务的合同,而不需要等到将来的某个时间点或事件发生才开始履行。

因此,借款合同可以被视为诺成合同的一种,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即刻形成了借款和出借的义务和权利。

在起草借款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这个解释对您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吗.doc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吗.doc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借款合同:诺成契约还是要物契约?——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为中心张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XX-l-9一、问题的提出在借款关系中,当事人彼此间交换的并不是作为物品的金钱,而是以货币单位所表示的抽象的财力一一金额。

准确地说,一方往往是在用一较小的金额,换取对另一方的较大金额的利用。

因此,贷款人方面较大金额的提供,恰恰是借款人方面有义务偿还本金的前提条件;没有本金的供给,偿还本金的义务也无由发生。

对于这种不言自明的道理,法律上似乎应理所当然地予以承认。

然而有趣的是,在法制沿革中,借款合同长期被规定为要物契约,晚近才有所突破。

在古典罗马法上,只有少数的契约类型可以通过单纯合意来订立,而消费借贷并不在其中。

在德国普通法上,通说长期以消费借贷为要物契约。

德国民法典施行以后,尽管学理上对于德国民法典第607条第1款的理解发生了分歧[1],但审判实践中仍固守“要物契约说”。

这一状况直至德国债法的现代化法在XX 年1月1日施行后,方才彻底改变⑵。

历史惊人地相似。

最近的二十多年里,类似的变化在中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也同样存在,其结果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一^条中。

就银行的借款合同而言,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在建国后至1982年《经济合同法》之前,由于前苏俄1922年民法和1 964年民法、日本民法、旧中国民法、德国民法都遵循了罗马法的传统,规定消费借贷为要物契约,我国学理上对此也采取要物契约说[3]。

但在《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围绕该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4],学理上出现了不同观点,有的继续维持要物契约说[5],有的则改采诺成契约说[6]。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将贷款业务流程分为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等还八个环节,其中贷款发放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

而且依据《贷款通则》第1 8条和第30条之规定,贷款发放系贷款人之义务, 而借款人也相应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

借款合同属不属于诺成性合同

借款合同属不属于诺成性合同

借款合同属不属于诺成性合同
借款合同属不属于诺成性合同
借款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两部分。

借款合同是指借出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物品交给借入人,借入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等质量的物品归还给借出人。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一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一部分属于实践性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种类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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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诺成契约还是要物契约?--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为中心(张谷) 借款合同:诺成契约还是要物契约?――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为中心张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1-9一、问题的提出在借款关系中,当事人彼此间交换的并不是作为物品的金钱,而是以货币单位所表示的抽象的财力(abstrakte vermoegenmacht)――金额(徳geldsumme oder geldbetrag)。

准确地说,一方往往是在用一较小的金额(即利息),换取对另一方的较大金额(即本金)的利用。

因此,贷款人方面较大金额的提供(价值移转),恰恰是借款人方面有义务偿还本金(价值回收)的前提条件;没有本金的供给,偿还本金的义务也无由发生(徳ohne auszahlung keinerückzahlung)。

对于这种不言自明的道理,法律上似乎应理所当然地予以承认。

然而有趣的是,在法制沿革中,借款合同长期被规定为要物契约,晚近才有所突破。

在古典罗马法上,只有少数的契约类型可以通过单纯合意(徳durch blo?enkonsens)来订立,而消费借贷并不在其中。

在德国普通法上,通说长期以消费借贷为要物契约。

德国民法典施行以后,尽管学理上对于德国民法典第607条第1款的理解发生了分歧 [1],但审判实践中仍固守“要物契约说”。

这一状况直至德国债法的现代化法(徳gesetzzur modernisierung des schuldrechts)在2002年1月1日施行后,方才彻底改变[2]。

历史惊人地相似。

最近的二十多年里,类似的变化在中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也同样存在,其结果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条中。

就银行的借款合同而言,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在建国后至1982年《经济合同法》之前,由于前苏俄1922年民法(第二百零八条)和1964年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日本民法(第五百八十七条)、旧中国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条)、德国民法(第六百零七条)都遵循了罗马法的传统,规定消费借贷为要物契约,我国学理上对此也采取要物契约说[3]。

但在《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围绕该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4],学理上出现了不同观点,有的继续维持要物契约说[5],有的则改采诺成契约说[6]。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将贷款业务流程分为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等还八个环节,其中贷款发放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

而且依据《贷款通则》第18条(借款人权利)和第30条(贷款发放)之规定,贷款发放系贷款人之义务,而借款人也相应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

银行实践中也是将借款合同当作诺成合同来处理的。

1999年《合同法》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对于银行借款合同明确采取了诺成合同的模式。

但是,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诺成性还是要物性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并未表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似乎从来都是避而不谈[7],只是学理上一直坚持要物契约说。

因此,当立法者决定在合同法中,依据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其他的借款合同(主要是以金融机构为一方的借款合同)[8]时,由于没有细察学说与实践之间的微秒差别,便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采用了要物契约说。

无疑,这种变化依据的是主体标准,而不可能是客体标准[9],与德国立法上的转向相比还谈不上彻底。

但无论是德国民法无论金钱借贷还是物品借贷,一律从要物契约说并线到诺成契约说;还是同为借款合同,中国合同法上却根据主体不同而采取要物性和诺成性的“双轨制”,都多多少少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按照“没有付出就没有偿还”原则,本金的提供,除了导致借款人偿还本金的义务之外,在整个借款关系中到底还有什么其他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否必然要求将贷款的提供作为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另有解决之道?本文尝试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为中心,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入手,剖析要物性要件的功能、弊端以及解决之道,并指陈司法实践中缓和要物性要件的路径。

但本文的分析结论却并不因此而局限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诺成性还是要物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通说认为,该条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取的是“要物合同说”[10]。

笔者对此种解释结论表示赞同,但认为从“要物契约说”出发,该条的表述有不妥之处。

笔者甚至以为立法上将来应抛弃“要物契约说”。

(1)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作为法律要件(徳juritischer tatbestand)的合同[11]从来都是和法律效果(徳rechtsfolge)相联系的。

自法律逻辑以言,合同要么产生法律效果,要么不产生法律效果。

产生法律效果时,说明构成合同这种法律要件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事实都具备了;未产生法律效果时,则说明构成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律事实还有所欠缺。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意思表示不必即等同于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以合意为要素,但合意不必即等同于合同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常常还需要意思表示之外的其他事实(徳weitere tatbestandselemente)[12]。

准此,我们可以说合同“不生效”首先可以用来表示合同这种法律要件的“不成立”,例如必要因素的欠缺——不合意(徳dissens),或其他所需事实的欠缺。

(2)又,即使在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律事实都具备的情况下,基于意思表示在法律效果发生上的重要性,从私法自治和对私法自治的控制的角度,当事人可能通过附加停止条件或者始期这样的约款,对于意思表示的生效予以限制(可以说是约定的生效要件);而国家对于意思表示的生效,只有一般地于其不存在效力阻却事由(徳wirksamkeitshindernisse)时,或者特别地满足了额外的生效要件(徳wirksamkeitvoraussetzung)时,始予以承认。

所谓效力阻却事由,涉及意思表示的可能性、意思决定的自愿性、意思与表示的一致性以及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妥当性,凡此均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有关。

没有这方面的障碍,则合同可以有效成立;一旦出现这方面的障碍,合同效力即成为问题。

所以效力阻却事由也可称为消极的效力要件。

所谓的额外的生效要件,例如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之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代理权之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处分权之于无权人之处分行为、赠与人死亡之于死因赠与,则是相应的情形下为了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的,故也可称为积极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消极生效要件和积极生效要件,像合同要件的构成一样,都是法定的。

停止条件成就之前、始期到来之前,或者额外的生效要件具备之前,合同的“不生效”或“效力未定”;意思表示品质有瑕疵,由此引发的合同行为“无效”(徳nichtigkeit)、“撤销”(徳anfechtbarkeit)以及“不生效”(徳unwirksamkeit ies,schwebende unwirksamkeit oder relative unwirksamkeit),归根结蒂都是合同的“不生效”,因为合同“未能有效成立”。

准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广义的合同“不生效”(徳umwirksamkeit iws)除了表明合同这种法律要件的“不成立”之外,还可能表示合同这种法律要件“未能有效成立”。

故在法律行为或合同行为的成立或生效问题上,任何事实上的判断终究要让位于价值判断,在生效或不生效的二分法之外,孤立地谈论合同的成立是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的。

(3)双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一致――合意――为要件,所以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显然,合同法以诺成合同为原则。

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1款)。

除非有相反的事实证明,存在与意思表示的品质有关的所谓效力阻却事由(如能力欠缺、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不当等等),或者欠缺其他的生效要件,否则,我们可以说合同具备了法律上的条件(徳rechtsbedingung﹦voraussetzung),法律上必须“推定”其“依法成立”。

因为合同成立就是为了发生效力的。

换言之,合同成立(zustande kommen, vorliegen)即生效(wirksamwerden),不成立自然不生效,不生效力说明并未成立。

(4)例外地,当法律采取要物性时,有要约和承诺时,只能认为合意——它是合同这种法律要件中共同的必要的因素――存在了,如果其他的因素——法律例外地附加到合同这种法律要件中的因素,比如贷款的提供之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尚未具备,则要物合同仍然不能成立生效,只有等待其他因素都充分了,要物合同才成立生效。

唯于此时,法律上才能“推定”其不存在生效要件方面的障碍。

但是反过来,如果法律要件的构成因素没有完全具备,我们说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其实是一回事。

(5)正是从这种意义上,对于二百一十条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借款合同“成立”了但“不生效”,而应该解释为其“不生效”其实就是因为其“不成立”。

所以贷款人提供借款为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13]。

如果这种说法是成立的,那么第二百一十条的措辞不仅不够讲究,实在是不准确,而且易生误解。

说它不准确,是因为一方面“借款合同”既已成立(即应随之而生效),另一方面又说“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前成立了但“不生效”,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艿摹f涫担锰跛档摹敖杩詈贤笔滴敖杩詈弦狻薄8锰醣硎鲇ω奈白匀蝗酥涞慕杩詈贤源钊颂峁┑慕杩畋唤杩钊私邮苁背闪ⅰ保颉白匀蝗酥涞慕杩詈贤诖钊颂峁┑慕杩畋唤杩钊私邮苤安簧яα!彼邓菀撞蠼猓且蛭庋谋硎隹赡苁谷宋笠晕峁┙杩钍墙杩詈贤奶乇鹕б部赡苁谷宋笠晕匀蝗酥涞慕杩詈贤桥党珊贤峁┙杩罴词怯纱硕拇钊说闹饕逦?script>writezhu(14);。

显然这两种理解都有违立法者的初衷。

三、要物性要件的功能、弊端以及解决之道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要物性合同,它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而是自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

因此,协议达成后,贷款提供前,贷款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徳widerruf),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贷款人履行诺言,提供贷款。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贷款人没有“义务”必须将贷款提供给借款人,是否提供贷款属于贷款人的“自由”。

贷款提供之前,贷款人可能由于自己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于借款人的信用产生疑虑,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通过撤回允诺,以免遭受损失[15]。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多以无偿、互助为其特征,立法者正是以此为出发点,才键入了要物性要件[16]。

对贷款人的利益特别地加以保护,也是无偿、互助性借款合同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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