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建函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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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2.18•【文号】教思政厅函[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05年我部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以来,该指导委员会开展了大量工作,为推动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员会章程,我部决定对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名单见附件)。

调整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请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对这一工作继续予以大力支持。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教育部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主任委员沈德立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兼心理学科组组长天津师范大学心理与行为研究院院长副主任委员于立军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王民忠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杜慧芳 *上海市教育卫生党委副书记林崇德中国心理学会理事长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资深教授秘书长梁宝勇天津师范大学心理与行为研究院临床心理学研究所所长常务副秘书长阎志坚 *高等教育出版社副总编辑副秘书长方晓义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特聘教授桑志芹 *南京大学心理健康与研究中心主任委员XXX青浙江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教学科研部副主任王建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校长王登峰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史宗恺 *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史蓉蓉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李昕 *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李桦 *中山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主任李焰 *清华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朱卫国 *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江光荣 *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张彦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严学军 *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张海燕 *华东政法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杨晓慧 *东北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吴淑荣首都体育学院教授郑日昌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周光富 *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胡凯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赵旭东 *同济大学医学院教授赵国祥 *河南大学常务副校长姚树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学心理研究所所长徐建军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桑标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副院长夏智伦 *湖南省委教育工委专职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钱铭怡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唐登华北京大学临床心理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蔺桂瑞 *首都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樊富珉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副主任注:*为新增加或调整的人员。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2011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力度,鼓励农民秸秆还田,恢复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培肥地力。

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指导意见》和农业部下发的《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农办农[2011]70号)要求,根据项目资金任务(附件2),编制本区域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总体实施方案,选定新增项目县,明确续建项目县,确定推广应用技术模式,界定实施具体区域和规模,提出组织方式、保障措施和进度安排。

同时,要指导项目县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新增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作物种植情况、实施项目的优势和具备条件、项目实施乡村和规模、应用的技术模式、补贴形式、组织方式、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

续建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已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组织实施2011年度项目工作计划。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工作督查督导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3号(总第135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314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3号(总第135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314项的公告
SY/T 7517-1994
2011-01-09
2011-05-01
国家能源局
51
30810-2011
FZ/T 24014-2010
印花精梳毛织品
2010-12-29
2011-04-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52
30811-2011
FZ/T 54027-2010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长丝
2010-12-29
2011-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3号(总第135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314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08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3号[总第135号]
【施行日期】2010.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能源局
29
30788-2011
SY/T 6499-2010
泄压装置的检测
SY/T 6499-2000
2011-01-09
2011-05-01
国家能源局
30
30789-2011
SY/T 6507-2010
压力容器检验规范 在役检验、定级、修理及改造
SY/T 6507-2000
2011-01-09
2011-05-01
30778-2011
SY/T 0511.2-2010
石油储罐附件 第2部分:液压安全阀
SY/T 0525.1-1993
2011-01-09
2011-05-01
国家能源局
20
30779-2011
SY/T 0511.3-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以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鲁建发【201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鲁建发【201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注:文件中无阴影的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同】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算规则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合同约定形成的工程计价方式。

2.0.2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3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浙国资发[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2〕7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近期我委对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73件,废止10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
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10105银监发[2011]3号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20110105银监发[2011]3号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已经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监管要求,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切实履行准入监管职责,做好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关和审核关,确保机构组建质量。

二、督促辖内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足额弥补净资产缺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机构准入条件。

三、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资产风险。

严禁通过换据、“贷款置换”、不实资产置换等手段虚减不良贷款,严禁对权证不齐全的资产评估增值以虚增净资产。

对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确保受让资产产权明晰、权属落实到位、评估价值公允、按时足额变现(申报开业前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四、高度重视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受理机构筹建申请。

五、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

严禁以信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防止抽逃资本行为。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入监管,现就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权限等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应符合持续监管要求。

部分准入指标调整为:(一)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率低于5%。

党函【2011】3号关于整肃干部作风活动自我剖析材料完成情况的通报

党函【2011】3号关于整肃干部作风活动自我剖析材料完成情况的通报

- 1 -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矿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矿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
沙曲矿党函﹝2011﹞3号
关于整肃干部作风活动自我剖析材料
完成情况的通报
矿属各单位:
根据《沙曲矿整肃干部作风、整顿劳动纪律、整治安全隐患,彻查彻整大行动》(沙曲矿发【2011】52号)文件要求,在查摆问题阶段队级以上干部要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找准、找实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写出涵盖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原因分析、今后努力方向、整改措施等内容的个人作风整顿剖析报告,并于4月20日前交矿整肃干部作风活动办公室,截止4月20号,仍有28名干部未交个人作风整顿剖析报告。

为引起广大干部的重视,促进干部作风转变,现对未交个人作风整顿剖析报告干部进行通报批评。

其中:
机关三支部2人:胡全文、王建忠;
工程科1人:牛海燕;
安监处1人:刘兴旺;
防突科6人:杨 鹏、吕天文、高超鹏、陈立新、杜照明、闫建强;
救护中队5人:王振红、温 斌、刘宝财、李忠义、张建军;
综采二队6人:刘玉平、闫大鹤、梁槐军、崔吉龙、童友明、任虎成;
掘进一队4人:连宝才、杨卫国、秦晋平、杨探贵;
掘进三队3人:陈连冲、王青良、王永幸。

希望以上28名同志于5月3日上午之前,将个人作风整顿剖析报告交矿整肃干部作风活动办公室(矿办公楼409室)。

再次逾期不交或者敷衍应付者,将给予每人500元的罚款处罚,对置之不理者矿党政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约谈或要求其停职写剖析材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2 -。

2011年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问题通知

2011年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问题通知

附件:关于2011年度高等学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黑教职改办字〔2011〕2号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1]29号)和省教育厅(黑教职改字[2011]3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拟于九月对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大系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呈报评审材料要求(一)单位呈报的材料1.《关于申报部分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请示》(一式一份)。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须提交主管部委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通过的委托评审函。

2.按学科先后顺序打印(不必分页)的拟评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见附件1)。

3.拟评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数据库(数据库已更新,增加身份证号字段,请登录黑龙江教育信息网下载)。

4.按学科分页打印的《拟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一式三份,见附件2)。

(二)个人呈报的材料1.《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在其中一份封面右上角注明“主表”字样)。

2.现任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

4.任现职以来代表自己最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教材、科研项目书(项目申报审批单)、成果鉴定书和获奖证书等。

5.外语考试成绩单或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外语免试条件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一式一份,见附件7)有效证件(如出国批件和护照,国家发放的BFT合格证书,四、六级考试成绩单,毕业证书,身份证等)。

6.计算机考试成绩单或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计算机知识免试条件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一式一份)及有效证件(如毕业证书等)。

7.同级改职人员填报《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一式一份,见附件8),夹到《评审表》“主表”封底前。

财建〔2011〕3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1〕3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臵、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勘查单位申请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勘查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同意为地勘基金设臵探矿权的相关文件,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探矿权。

(二)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原探矿权应合法有效。

第六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探矿权管理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

基于麻雀搜索算法的盐河北闸底板优化设计

基于麻雀搜索算法的盐河北闸底板优化设计

基于麻雀搜索算法的盐河北闸底板优化设计◎ 王敬宇 张静 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摘 要:水闸底板优化设计对于减少水闸建造总工程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选取盐河北闸实际工程的底板为优化对象,首先,以水闸底板截面面积为目标函数,闸室底板长度和厚度为设计变量,几何和稳定为约束条件,建立水闸底板优化数学模型;然后,利用麻雀搜索算法对其进行优化求解;最后将麻雀搜索算法得到的结果与粒子群优化算法得到的结果进行对比。

分析结果表明:麻雀搜索算法对盐河北闸底板优化设计问题的优化效率更高,优化效果也更好。

关键词:水闸底板;优化设计;麻雀搜索算法;粒子群优化算法1.引言底板优化设计是水闸工程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底板是水闸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造在土质地基上的水闸工程大多采用的是将底板与闸墩固结为一体的整体式结构。

在这种水闸结构中,建造底板所需的工程量往往占整个水闸工程量的很大部分。

水闸底板大小决定着建造水闸底板所需的工程量大小,如果水闸底板过大,虽然有助于水闸结构的稳定,但是会造成混凝土浇筑用量过大的问题,并且在水闸底板施工过程中,为了防止产生温度裂缝,需要采取适当的温控措施,这样又增加了建造难度。

对于如何设计一个既满足安全、稳定要求又尽可能降低工程量的水闸底板结构的问题,一直受到许多专家的关注[1-2]。

工程结构优化问题一般呈现出非线性、多峰值的特点,难以使用传统基于梯度的优化方法求解[3-4]。

近年来,以粒子群优化(Particle Swarm Optimization,PSO)[5]算法等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智能优化算法,因其数学含义简洁、原理通俗易懂等优点,被广泛应用到工程结构优化设计领域。

麻雀搜索算法(Sparrow Search Algorithm,SSA)[6]是通过模拟麻雀群体的觅食和反捕食行为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智能优化算法。

SSA具有良好的优化性能,在各个领域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7-8]。

2.水闸底板优化数学模型(1)设计变量。

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税金如何结算的分析

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税金如何结算的分析

关于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税金的结算方式一:分析(一)、文明施工措施费1、现行计价文件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定(详见盐市建字〔2009〕128号文):(1)文件第二条第5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核定严格按照盐市建字(2006)26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未经考评的项目,不得计取基本费、考评费和奖励费。

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严格依据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有任何随意行为。

(2)附表(1)备注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为不可竞争费,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2、开发区已招标的招标文件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约定的几种情形:(1)采用计价清单招标:采用计价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都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和结算方式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招标文件中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标时按规定标准计取,竣工结算时根据盐市建字(2006)26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规定,未经考评的项目,不得计取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竣工结算时上述费用根据核定结果调整,但若中标人的创建目标超出“市级文明工地”的,其超出部分的奖励费不予以计取。

)。

尽管后面通用条款中有“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和招标人对工期、质量等的要求,并计入综合单价,中标后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的规定,但根据通用规定服从专用规定,一般说明服从特种说明的贯例,应执行前面的规定。

故采用的计价清单招标的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按实结算。

(2)采用全费单价招标的工程(如绿化和部分以全费用单价招标的桩基等工程):采用全费用单价招标的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以绿化为例,招标文件一般规定“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所有施工措施费、养护期内的养护管理费用、规费、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由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苗木实际市场价格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
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05
•【字号】青政办函[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组
成人员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做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XXX 副省长
组成人员:马骥省政府副秘书长
夏学平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景雄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海宾省教育厅副厅长
陆元庆省公安厅副厅长
娄海青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建荣省司法厅副厅长
赵宏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陆宁安省交通厅副厅长
丁宝洪省农牧厅副巡视员
王晓勤省卫生厅副厅长
达建宁省工商局副局长
康永辉省质监局副局长
范士伟省安监局副局长
满志方省法制办副主任
赵永武省旅游局纪检组组长
刘华芳省总工会副主席
韩生玉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副局长
刘国华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杨全刚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
白世德省公安交警总队队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和联络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陆元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白世德同志担任联络员工作组召集人,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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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建函科[2011]3号
关于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节能专篇设计报
审质量的指导意见
各民用建筑设计单位:
为了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我们在组织对前段时间报审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节能专篇的审查、备案情况审核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省住建厅、市政府和市城乡建设局今年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就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节能专篇设计报审质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建筑节能总体方案设计
各民用建筑设计单位要强化建筑节能设计工作责任制,把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当成当前建筑设计工作的重点。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从概念性方案开始,组织建筑、设备、结构等各专业设计人员做好建筑节能总体设计,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方案。

当前我市重点推广使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要求是:在居住建筑中,扩大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外遮阳设计质量,大力推广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保温隔声措施;在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应用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技术措施,扩大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要保证建筑节能方案设计深度,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和《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的要求,积极协助和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将建筑节能方案提前报审。

二、扩大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范围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目前最成熟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式。

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0]18号)文件。

民用建筑节能凡是可以安装使用太阳热水系统的,都要积极安装。

居住建筑不受建筑层数“十二层”的限制,高层住宅都要统一设计、安装;办公、商场类公共建筑,都要统一推广应用范围。

要按市政府文件要求,在安装数量、设置方式上积极扩大试点应用范围,原则上,单体公建都要积极安装,小区高层建筑应用面不低于70%。

三、提高建筑外遮阳设计质量
居住建筑外遮阳,须按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住宅建筑设计安装电梯、外遮阳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盐建科研[2011]4号)文件要求,优先选用双层窗夹装百页帘方案。

要确保外遮阳的使用安全,设计可靠的建筑构造措施。

用于飘窗等特殊窗型的外遮阳,应当选用中空内置百页窗帘。

织物面料卷帘,一般不得用于中高层住宅。

住宅南向采用水平固定遮阳板的,宜与太阳能热水器或空调外机搁板有机结合。

四、大力推广使用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保温节能技术措施
要严格执行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大力推广和规范应用居住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节能技术措施的通知》(盐建科研[2011]10号)的要求,分户墙、楼梯间宜使用重质墙材和两面粉刷无机保温砂浆等措施;使用轻质墙材的,需符合隔声和安全防护标准。

分户楼板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可同时结合提高楼板隔声标准。

全装修的居住建筑,应结合装修设计采取具体做法措施;毛坯房交付的商品住宅,可应用无机保温砂浆内保温系统做法,也可参照国标图集《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08J931)隔声墙体、隔声楼板做法,或采用其他技术可靠的做法措施,但必须同时符合保温节能和隔声等设计标准。

五、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重点落实好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贯彻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定。

要按照省省颁发的规范、文件和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通知》(盐建科研[2011]8号)要求,精心组织设计,确保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

要严格执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甲类公共建筑必须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规定,大力推广应用地(水、空气、海水、污水)源热泵技术、太阳能光热、光伏技术。

建筑面积5000㎡以上机关办公建筑和20000㎡大型公共建筑,要按财政部、住建部和省政府要求,设计文件须注明“本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能效专项测评合格和取得能效标识”的统一要求。

六、完善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技术措施
1、各设计单位须高度重视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保温措施的完整、可靠,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集,不得擅自删减技术措施,降低设计标准。

2、淤泥烧结保温砖自保温砌体由淤泥烧结保温砖、轻质砂浆、复合保温板三项主要材料构成,要严格按照《淤泥烧结保温砖自保温砌体建筑技术规程》设计,外墙混凝土构件等热桥部位,优先使用自保温复合模板。

不得再设计“淤泥烧结砖”和使用普通砂浆砌筑。

3、外围护结构不得采用非蒸压养护的硅酸盐砌块(砖)。

4、外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应使用专用砂浆或胶泥砌筑,采取严格的防裂防渗防漏措施。

5、幕墙式建筑使用岩棉等保温材料的,要精心设计防护层等有效构造措施,切实防止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6、根据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印发《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专家咨询会纪要》的通知”(苏建科发[2011]13号),酚醛泡沫板不能直接替代聚苯泡沫板和聚氨酯泡沫板用于外墙外保温系统。

七、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和技术论证制度
各设计单位对选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均须在设计说明中统一明确“本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推广认定证书并经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对国家和江苏省尚无应用技术规程的建筑节能产品,须报经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或转报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批准方可施工”。

要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管理。

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及审查监管事项的通知》(盐建科研[2011]11号)文件要求,处理建筑节能变更事宜。

禁止无规范标准依据的随意设计行为。

须报经省、市论证批准方可应用的产品,未经论证批准不得设计选用。

八、积极引导绿色建筑设计
各民用建筑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工作,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各单位要组建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绿色建筑设计攻关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省标《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GJ32/TJ76-2009)和行标《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2010)。

新承接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都要在编制节能专项方案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设计策划和评估,引导建设单位创建绿色建筑,力争在今年三季度前完成一批绿色建筑设计作品,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集中报省住建厅评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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