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守则范例(WORD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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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范例
(WORD5页)1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2007年6月15日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的管理控制等重要方面。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按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下列事项须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办理: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当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标准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当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必须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办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办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事项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请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涉及股权方式)或出具评估报告(非股权方式)。公司当事人应当提供事项说明、协议或合同、对方章程、财务资料(如适用)、法律意见(如适用)等文件。
办理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九条除明确得到公司董事会授权的董事、经理人员外,履行过批准程序的事项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各级管理部门都要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决议,都要接受公司监事会及其监事的监督。
第十条公司总裁必须专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
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第十一条公司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在未得到董事会授权之前,由常务副总裁履行职务,常务副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推举其中一人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当事人不得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令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当事人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
与股东之间有关担保或关联交易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各级管理部门要坚守商业道德,不得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不得账外暗中收取或支付财物及利益,抵制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自觉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意见、诉讼仲裁、协助司法执行等事项由公司法律部统一受理,应当经法律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公司应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
内的用工、用人制度,通过绩效考核、责任目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构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第十七条公司应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各级管理部门应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应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安全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