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合集下载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地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医改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5月30日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2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基层就医、适度保障,因病施治”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满足适度保障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就医需求,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参加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三、实施办法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实行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签约人头逐级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后,取消原新农合家庭账户制度,历年家庭账户结余继续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青政[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青政[2012]4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2日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2012年10月)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按人均年5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

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统筹标准划转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支出。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实施,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

参保参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青政办〔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和调剂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维护公平性。

增强共济性。

适应流动性。

保障可持续性为目的,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层面,实现参保管理。

政策待遇。

基金收支。

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五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管。

统收。

统支。

二、统筹内容(一)参保管理。

1.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高校(含民办高校。

科研院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研究生;新生儿。

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交叉享受待遇。

2.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大中专。

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

3.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缴费标准和年度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

(二)政策待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青人社厅函〔2016〕306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80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和《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6〕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要求,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务大局,按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握重点、明确时限、倒排工期,6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医保政策,对现行政策与省上制定的政策有差异的,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同时,要认真核准参保人数,核算上半年待遇基金支出及结余情况,按省上要求及时上缴基金,为省级统筹、统收、统支打好基础。

二、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80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互制约、多方监督、引入竞争的总体要求,把握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为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是中国政府通过设立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均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是指参保居民在发生符合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时,享受医保基金支持的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门诊部分医保基金可对门诊费用进行部分或者全额报销。

一般来说,医保基金会对普通门诊、专科门诊、特殊病种门诊、中医诊疗、中药饮片等方面的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且不同类型门诊的报销比例也有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若居民选择了特需门诊、美容门诊等不在保险范围内的门诊,相关费用是不予报销的。

2.住院费用若参保居民发生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也可由医保基金进行报销。

具体报销范围包括:手术费用、诊断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床位费用、护理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基金对于住院费用的报销类别和比例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同的地区和医院会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政策。

3.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的一些辅助性费用和项目城乡居民医保还可以对一些与门诊、住院治疗相关的辅助性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报销。

常见的包括:各种化验、放射、心电图等检查费用、输液费、拔牙费用、康复、理疗、手术后恢复等费用。

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指保险制度为居民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

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和性质,医保基金对于报销比例也有不同的规定。

以下是具体分析:1.门诊部分一般来说,医保基金对于门诊部分进行的报销比例,一般为50%-70%左右。

此外,部分严重的疾病或者特殊病种,也会有更高的报销比例。

2.住院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对于住院部分的费用报销比例也较为复杂,受到地区、医院、病种等方面的因素影响。

一般情况下,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在70%-90%之间,也有些地区将其提升至95%以上。

3.特殊项目的报销比例对于参保居民自费的项目,医保基金也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流程及报销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流程及报销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流程及报销比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的一种基本医疗
保障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健康保障。

农合不同于城镇
职工医保,其报销范围和流程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合的报销范
围流程及报销比例。

农合的报销范围:
1.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检验费、药费、治疗费等;
2.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
3.特殊医疗费用:包括生育费用、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门诊特殊检
查治疗费用等。

农合的报销流程:
2.医疗机构会根据农合规定的报销项目和比例开具相应的费用明细单;
3.农民根据收到的费用明细单,向农合管理部门提出报销申请;
4.农合管理部门会根据农民的申请,核实费用明细单和收据的真实性,并审核报销资格;
5.审核通过后,农合管理部门会将报销金额转入农民的个人账户。

农合的报销比例:
农合的报销比例根据不同项目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报销
比例为50%至90%不等。

具体的报销比例可根据当地的农合政策进行了解。

需要注意的几点:
1.农合报销范围和比例可能因地区而异,农民应及时了解当地的农合
政策,以便获取最新的报销信息;
3.医疗机构的费用明细单和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提交农合管理部门
审核;
总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农民的一项重要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了解
农合的报销范围、报销流程和报销比例,农民可以更好地利用该保险制度,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就医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同时,农民也应遵守
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以免影响报销的正常进行。

新农合2024年门诊报销流程

新农合2024年门诊报销流程

新农合2024年门诊报销流程一、了解报销政策一、新农合基本信息1.新农合的定义2.报销范围(1)门诊治疗(2)药品费用二、报销标准1.报销比例(1)基本医疗费用(2)自费部分2.最高报销限额一、准备报销材料一、就诊记录1.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历2.就诊发票二、医疗费用清单1.明细费用单2.药品清单三、个人身份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新农合卡复印件一、填写报销申请一、下载报销申请表1.新农合官方网站2.当地卫生部门网站二、填写申请表1.申请人信息(1)姓名(2)身份证号码(3)新农合卡号2.就诊信息(1)就诊医院(1)就诊日期(1)就诊科室一、提交报销申请一、确定提交方式1.线下提交(1)到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2)到乡镇卫生院2.线上提交(1)通过新农合官方网站(2)使用手机APP提交二、提交所有材料1.报销申请表2.就诊记录和费用清单3.身份证明材料一、审核报销申请一、申请受理1.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完整性2.申请受理通知二、审核时间1.一般审核时长2.特殊情况处理流程一、领取报销款项一、报销结果通知1.通过审核(1)通知申请人报销金额(2)说明款项发放方式2.未通过审核(1)说明未通过原因(2)提供补充材料要求二、领取报销款1.现场领取2.转账到指定银行账户一、反馈与咨询一、咨询报销问题1.通过电话咨询2.到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咨询二、反馈办理体验1.提供意见建议2.参与满意度调查。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中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部分,报销范围和比例也有所
不同。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针对常见的和普通的疾病,包括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西药,中草药处方费,床位费等。

具体报销比例分别如下:
1.住院费用:全部由社会保险支付,不收取病人自付费用;
2.门诊费用:西药、中草药由保险公司支付90%,病人自付10%;
4.床位费:由保险支付 80%,自费20%;
二、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特定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急性肾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和全身性血管内凝血引起的疾病等,可为
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的报销比例。

总的来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以及赔付标准和实施机制都是动态变
化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进行再次确认,期待不断改善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和比例,有助于保障我们的健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青政办〔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7日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切实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坚持保障基本,妥善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明确托底边界,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xx青海医保城乡统筹 医保制度“三险合一”

xx青海医保城乡统筹 医保制度“三险合一”

xx青海医保城乡统筹医保制度“三险合一”“十二五”以来,为用好医保基金这个“保命钱”,让医疗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用,青岛市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破冰”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出台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原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制度整合为“三险合一”、统筹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新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的多层次框架下,在全国率先探索特药特材、长期护理两项子制度。

城乡统筹农村居民收到七项“红利”《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前,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三个制度,分别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302万人,执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82万人,执行《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427万人,执行《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随着时间推移,三项制度分割设计、分别运行,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制度分设造成城乡分割、城乡居民医保差别待遇;三项制度的体系框架、保障项目、待遇水平和报销目录等不统一;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不统一,造成部分人员重复参保、重复补贴,管理成本大。

为解决这些问题,xx年1月市政府决定,将新农合管理职能整体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要求对现有的三项医疗保险进行制度整合。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原有的三项医疗保险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其中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

具体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待遇项目。

“三险合一”后,在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上,职工医保维持不变,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群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xx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成年居民分两档,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

财政对选择一档缴费的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补贴440元。

这一补贴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属较高水平。

青海省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青海省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青海省居民医保报销流程Navigating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for medical reimbursement through the Qinghai Province resident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can be a complex and time-consuming task. 居民医保报销流程繁琐而耗时。

First and foremost, residents must ensure that they are eligible for coverage under the Qinghai Province resident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The eligibility criteria vary and may include factors such as age, income level, and employment status. 首先,居民必须确保符合青海省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

符合条件的标准各异,可能包括年龄、收入水平和就业状态等因素。

Once eligibility is confirmed, residents can begin the process of seeking reimbursement for medical expenses. This typically involves obtaining a referral or prescription from a healthcare provider, keeping detailed records of all medical expenses incurred, and submitting a claim to the appropriate department within the Qinghai Province resident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一旦确认符合条件,居民可以开始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8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及我省深化医改精神,制定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7月1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即时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包括下列情况:(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费用);(二)省内异地或转省外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三)在异地工作、务工、学习半年以上人员的住院费用。

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尚未覆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住院费用、应由或可能由第三方承担的异地就医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范围,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邮寄)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国家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尚未开展前,参保人员发生的跨省异地住院费用仍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后,按规定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2024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流程规定

2024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流程规定

2024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流程规定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报销比例和流程规定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变化。

以下是关于2024年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流程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2024年新农合报销比例规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2024年新农合报销比例进行了一些调整。

具体的报销比例如下:1.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费用按照不同的等级划分进行报销。

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5%、80%、85%。

这意味着,在新农合制度下,农村居民在住院时可享受到高达85%的报销比例。

2.门诊费用报销比例:门诊费用按照不同的医院性质进行报销。

乡村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60%、70%。

农村居民在就诊时可根据就诊医院的性质获得不同比例的报销。

3.大病医疗报销比例:大病医疗报销比例为80%。

对于患有罕见病、疑难重症等特殊疾病的新农合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可达到85%。

4.扶贫地区报销比例提高:扶贫地区农村居民的新农合报销比例相较于其他地区有所提高。

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

大病医疗的报销比例也同样提高到85%。

二、2024年新农合报销流程规定2024年新农合报销流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缴费:新农合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将个人和单位的医保缴费交至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2.就医:3.报销凭证:就诊后,农村居民可以索取到病历本、诊断证明书等报销凭证。

4.报销申请:农村居民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报销申请。

报销申请包括填写报销申请表和提交相关的报销凭证。

医保经办机构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相应的费用以电子方式打款至农民居民的个人账户。

6.验证:农民居民可以通过新农合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渠道,查询报销金额及报销进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8•【字号】青政[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00〕11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青人社厅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

其中: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

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各按80%和20%比例承担。

同时,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年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

三、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四、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这次政策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认真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财政承担比例,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2017年2月27日。

青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

青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

青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青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如下:1. 选择合规医院选择一家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青海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
比例政策说明
青海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
更新:2019-10-15 15:09:1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青海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青海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青海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大病医疗报销比例
大病医疗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达80%-100%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510元提高到550元。

全省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99.81%、99.64%、99.69%,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8%。

3.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达到80%至100%,年救助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至6万元;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
予救助。

青海医疗保险报销案例
家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的武存桂,因为十二指肠瘘在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了35万余元的医疗费。

基本医保报销了10万元,按规定又报销了19万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最后他自己只花了6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