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摘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监管办法。
本文将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监管的目的、范围、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等。
1. 目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2. 范围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
3. 主要内容3.1 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类和标识根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危害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于正确识别和应对。
3.2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要求规定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包括储存场所的选择、容器的选用、防火设施的配置等。
3.3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规范明确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规范,包括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使用设备的安全要求等。
3.4 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要求企事业单位配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5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人,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化学品事故。
4. 实施要求4.1 法律法规的依据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的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了相关监管机构在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和权力。
4.3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结论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4号——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4号——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
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4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2.05.31
【实施日期】2002.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4号)
1994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现予以废止。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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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与空气中的氧气或氧化剂相很快地反应产生火焰或爆炸的物质。
这类化学物品具有较高的火灾爆炸风险,对人员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止和控制这类化学物品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需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1. 出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2. 设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和储存等环节。
3. 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4.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体系。
5.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三、规范化学物品的储存和使用7. 制定规范的储存和使用操作规程,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位置、容器标识和防火措施等。
8. 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进出库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和监控系统。
9. 强化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场所的巡查和检查,确保使用环境安全。
四、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监督10. 制定专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规范,明确运输车辆和容器的要求,保障物品的安全运输。
11. 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许可和执法监督,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12. 建立物流监管平台,实时追踪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情况,及时处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五、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13. 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救援机构和救援指挥系统,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14. 加强应急疏散通道和设备的建设,提高人员的安全撤离能力。
15. 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16. 加强对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风险认识和防范意识。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产品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性评估报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精心整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化物品。
或《易、《易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是保障公共安全和防范火灾的重要措施。
针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特殊性质,采取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首先,对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库存和储存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这是防止火灾发生和发展的基础。
对于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布局和规划,确保库房的防火性能符合标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此外,对于进出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清楚记录物品的进出数量和时间,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其次,针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生产环节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关键环节,任何一点差错都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因此,对于生产企业,应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时监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另外,对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过程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运输环节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又一重要环节。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物品的安全运输。
首先,需要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需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包装和装卸等环节符合相关的标准,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特殊危险品,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现场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总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对库存和储存、生产过程以及运输过程的全程监控和管理,可以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只有做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才能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易燃易爆化学品是一类具有较高的燃烧性和爆炸性的化学物质,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构成较大风险。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
该办法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地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管,旨在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事故发生,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个办法的内容。
一、重要性和目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在对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严重的威胁。
因此,制定《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该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监管,确保其在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法律依据《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该办法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精神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适用范围《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涉及的领域包括储存、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
此外,该办法还涉及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类别划分、分类标记、准入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四、主要内容1.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根据化学品的物理特性和危险性,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规定了相应的标识和标签,以便大家能够正确识别和区分化学品的危险性。
2.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准入许可:对于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活动,单位和个人需要事先获得相应的准入许可。
准入许可的要求包括场所的安全标准、设备的规范要求等,以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3.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排放:对于储存和排放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和规范,包括储存场所的隔离、通风设施的设置、储罐的防漏防爆装置等方面。
4.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和使用:对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和使用,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包括运输车辆和容器的要求、使用场所的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规范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储存量、消防要求等,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并动态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第五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二)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分工;(三)用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四)消防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图纸和验收文件;(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文件;(七)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以延续办理。
第八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变更经营项目、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完好有效。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的责任。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篇)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是指能燃烧或爆炸,并能够产生危险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合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建立的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环节第五条生产环节生产环节的单位应当具备防火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
第六条储存环节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设施,设立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
第七条使用环节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使用规程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配备相应的防火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
第八条销售环节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明产品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并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运输环节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处置环节处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和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共同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序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一类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的危险物质,其安全管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发生自然燃烧或者与周围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放出大量能量或者使物质变为高温高压气体的物质。
第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手段,依法管理为准则。
第五条国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等级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车间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灭火系统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及其分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报告生产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章存储环节管理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如防火间距、通风条件等。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做好火灾隔离,保持与其他危险品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蔓延。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前言易燃易爆化学品是一种危险品,一旦遇到火源或高温可能会发生爆炸,造成极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监管办法来规范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等各个环节,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品分为以下4类:第一类在标准环境下,其中任一成分百分含量在该品的最低限制氧浓度下能燃烧并发生爆炸的化学品。
例如,甲烷、乙烷、乙炔等。
第二类在标准环境下,其中任一成分百分含量在该品的最低限制氧浓度下不能燃烧,但在其最高限制氧浓度下能燃烧并发生爆炸的化学品。
例如,乙醇、丙酮、丁烷等。
第三类在标准环境下,其中任一成分百分含量在该品的最高限制氧浓度下不能燃烧,但在其中某些成分浓度限制条件下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
例如,液化气、燃油等。
第四类在标准环境下,其中任一成分百分含量在该品限制浓度范围内不燃、不爆炸的化学品。
例如,氮气、氧气、氦气等。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管生产环节在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环节,要加强化学品的生产流程控制,及时消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防止化学品的泄漏和扩散。
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运输环节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模式多样,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所处环境以及运输距离等因素,选择合适、安全的运输方式,并为其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和工具。
每辆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存储环节易燃易爆化学品在存储环节中,应定期对存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遵循“分区域存放、分类别储存、密闭隔离、标识明显”的原则,严格禁止混储混放。
针对性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废弃物处理环节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废弃物需进行安全处置,根据不同类型的废弃物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或交由合法单位进行专业的废物处理。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易燃易爆化学品是一类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性质,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化学品行业必须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份针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范本,以提供参考。
一、总则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是第一位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以安全为重,全面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风险控制原则。
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应进行全面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3. 预防为主原则。
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监督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4. 合理利用和资源共享原则。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和资源,有效利用现有的消防安全管理资源。
5. 法制化管理原则。
依法进行管理,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 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明确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测要求,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操作管理制度。
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人员的操作要求和禁止行为,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4. 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5. 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信息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范本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的监管,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运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是指在常温下能够自发燃烧或爆炸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气体、固体等形态的物质。
第四条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运输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并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管理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防控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和使用防火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选择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保障运输过程中化学品的安全。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向相关监管机关报备。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输工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并确保运输工具上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并立即报警,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易燃易爆化学品是一类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性质,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化学品行业必须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份针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范本,以提供参考。
一、总则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是第一位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以安全为重,全面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风险控制原则。
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应进行全面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3. 预防为主原则。
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监督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4. 合理利用和资源共享原则。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和资源,有效利用现有的消防安全管理资源。
5. 法制化管理原则。
依法进行管理,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 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明确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测要求,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操作管理制度。
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人员的操作要求和禁止行为,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4. 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5. 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信息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范本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保障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应当督促和指导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消防安全监管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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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1994]第1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
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
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
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