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1.02•【文号】公安部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01.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员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23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公安督察部门管理制度
公安督察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公安督察部门的管理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督察部门是指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和法规的监督检查、评议等职能部门。
第三条公安督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工作态度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执法公正、服务规范,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公安督察部门必须依法行使监督权,依规管理公安机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督察部门负责人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任命,对外负责。
第六条公安督察部门内设机构、部门设置、人员配置等管理权限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并备案。
第七条公安督察部门实行领导负责制,负责人对公安督察部门的全面监督工作负责。
第八条公安督察部门实行职责分工和协调联动机制,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安督察部门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安督察部门负责人提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任命。
第十条公安督察部门设督察处,负责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督察部门设评议处,负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公安督察部门设立巡查组,对公安机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第十三条公安督察部门设立督导组,对公安机关工作进行督导指导。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公安督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安机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三)对公安机关工作服务态度进行评议。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进行巡查。
(五)对公安机关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五条公安督察部门的主要权限是:(一)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访谈调查。
(二)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活动进行检查。
(三)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服务进行评议。
(四)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巡查。
(五)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公安督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程序,按照政策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不得超越职权。
第十七条公安督察部门在执行监督任务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最新
(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23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二)对起草、制订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三)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四)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五)组织专项、专案调查;(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七)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八)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安执法安全督察制度范本
标题:公安执法安全督察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预防和纠正执法安全问题,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执法安全督察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四条督察机构应当设立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五条督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安全情况的督察,确保执法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督察内容第六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的治安管理情况;(三)执法办案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四)警用装备、武器、弹药、车辆等使用和管理情况;(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况;(六)其他需要现场督察的事项。
三、督察方式第七条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执法安全督察:(一)查阅文件、资料、案卷;(二)听取汇报;(三)现场检查;(四)调取监控录像;(五)询问有关人员;(六)其他必要的督察方式。
第八条督察机构在进行督察时,有权对发现的执法安全问题进行现场纠正,并责令立即整改。
四、督察结果处理第九条督察机构应当将督察结果及时报告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二)对存在执法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督察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警察违纪可禁闭7天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警察违纪可禁闭7天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11()10
【摘要】据法制晚报9月8日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等,督察人员可当场处置。
条例指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停止执行职务期限和禁闭期限做了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总页数】1页(P6-6)
【关键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执行职务;警用车辆;督察人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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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督察条例
督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完善治安保卫监督机制,保障保卫机构及其治安保卫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神华宁煤集团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督察办公室领导督察工作,负责对分公司所属的保卫机构及其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
分公司督察办公室承担办事机构职能。
第三条督察办公室设督察主任,由分公司指定领导担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治安保卫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接待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治安、交通、警卫等治安保卫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五)使用警械以及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六)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七)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八)治安保卫大队及其治安保卫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办公室可以向各治安保卫大队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各治安保卫大队安全管理人员对专门事项进行检查。
第六条督察办公室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级单位或领导汇告查处情况;各治安保卫大队安全管理机构查处不力的,督察办公室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督察办公室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各治安保卫大队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治安保卫评议活动,听取煤制油、煤化工公司对治安保卫大队及其治安保卫员的意见。
第九条督察办公室对投诉的正在发生的治安保卫大队及其治安保卫员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条督察办公室对治安保卫大队及其治安保卫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治安保卫员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械以及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警械、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修订)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8.31•【文号】国务院令第60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公安督察条例 PPT课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
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
长兼任。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
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
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
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
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 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 诉人。
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人民警察督查条例
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公安督察条例》课件
督察条例将持续完善和细化,致力于更好地维护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特别职责
对重大案件、事件进行监督,及时靶向纠正违法违规部督察、专项督察、案件督察、信访督察四个督察机制。
2
督察程序
接受督察,现场检查,调取资料,跟踪整改,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等。
3
结果处理
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给予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责任追究
法律基础
《公安督察条例》规定,对于职务违法行为,以 及对督察未及时查处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纪律等法律责任。
实践案例
督察机制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公安权力的规范化, 大量治安隐患问题被及时发现并处理。
总结与展望
1 成效显著
对于推动公安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2 需要改进
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增强督查督办的工作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立法过程
《公安督察条例》的草案多次征求意见和修订,最终于2018年通过。
3
重要意义
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处。
管辖范围与职责
监督范围
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等涉及行政行为的部门。
监督职责
检查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是否依法忠实履行制定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督察条例》PPT课 件
本课件将帮助您了解《公安督察条例》的背景、实施和影响。掌握督察机制, 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
概述
基本概念
《公安督察条例》规定了公安督察的任务、职责 和权利。
意义与作用
规范公安督察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 感。
条例背景
1
历史沿革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题库完整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题库一、判断题1、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 正确答案对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2、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政首长负责。
(★ 正确答案错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 正确答案对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 正确答案错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5、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 正确答案对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6、除公安部外,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应当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 正确答案错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7、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 正确答案对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三条)8、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 正确答案错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三条)9、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任命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担任。
(★ 正确答案错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三条)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 正确答案对考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三条)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的意见。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7.18•【文号】•【施行日期】199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1997年7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于6月4日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0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0号令发布施行。
《督察条例》是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法规。
它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从严治警,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贯彻实施《督察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督察条例》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
《督察条例》的发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在公安机关实行督察制度,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公安队伍建设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的一项重要制度。
按照《督察条例》规定,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一支相对独立、训练有素、有权威的督察队伍,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勤现场的监督,对于预防和减少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警察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形象,密切警民关系,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的广大民警,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发布施行《督察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认真抓好《督察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领导成员和广大民警集中时间,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督察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采取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观看专题教育片等形式,使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增强督察意识的教育,提高积极参与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发布日期:[07-11-2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
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警务督察工作。
第十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
第十一条公安部警务督察局配备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内设警务督察队和与督察工作相适应的处、室。
公安督查管理制度
公安督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安督查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范围公安督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2. 治安管理和维护3. 刑事侦查和打击犯罪活动三、督查机构公安督查机构由公安局建立,负责督查范围内的工作。
四、督查人员1. 督查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
2. 督查人员需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五、督查程序1. 立案督查人员接到督查任务后,应立即立案,并经过督查机构的审批。
2. 调查督查人员应根据督查任务展开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 处理督查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劝阻、警告、处罚等。
4. 报告督查人员需定期向督查机构提交督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督查过程、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六、责任追究对督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或渎职行为,督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机制设立督查监督机构,对公安督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
八、奖惩制度建立公安督查奖惩制度,对督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行为和渎职行为的给予惩罚。
九、督查信息公开督查机构应公开督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督查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十、督查工作的重点1. 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督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2. 加强对刑事犯罪的督查,打击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督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畅通。
十一、督查工作的机制督查机构应建立督查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督查工作的持续进行和有效发挥作用。
十二、督查工作的协调公安督查机构应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充分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
十三、督查工作的创新公安督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督查工作,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四、督查工作的指导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公安督查工作的指导,推动督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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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3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
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