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讲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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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初中教职工法律知识
讲座讲稿
讲座时间:2005.4.13
讲座地点:荣昌初级中学
主讲人:张晓玲
讲座题目:国资流失及拾物
1、国资流失追究主管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拾物者应按承诺付报酬,拾金不昧与有偿返还的物权法规制。
长期一来,“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人们对理想社会道德前景的美好期待,我国传统道德规范也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将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而今,“拾金不昧”鲜有耳闻;“拾金而昧”反而屡见不鲜。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拾得物的规定,不经意间引起社会关注。在有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主张报酬;那么,
如果没有悬赏呢?
陈宝成:拾得人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没有悬赏的情况下,是否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江平:这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一直争论的问题。有一段时间,专家稿曾经改为“拾得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世界各国大体都是这么规定的,但有人认为这不符合中国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以现在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有悬赏要求,那么一旦拾得人按照要求返还拾得物,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就必须按照悬赏内容履行;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没有悬赏,则拾得人不得要求报酬。但有人把保管费用认为是变相索取报酬,我不认为是这样。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偿还拾得人管理费用,这是绝对合理的。
陈宝成:作为法学教育家,您认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义利观?
江平:拾得物不能够占为己有,应该归还本人;如果拾得人不知道本人,应交给遗失物招领机构。法律不保护非法占有的拾得物,也没有占有时效。这是第一个道德要求。第二,如果公民把拾得物交给失物招领机关,而且尽到了精心保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应该补偿拾得遗失物者必要费用。好人应该得到好人的待遇。
陈宝成:社会转型期内,包括物权法在内,法律对新的义利观的塑造会起到哪些作用?
江平:这始终是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拾得物过了一段时间没人招领,就归拾得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最后没人招领,拾得物归国家所有。有一段时间,专家稿认为,拾得人尽到相关义务而最后没人招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但现在的稿子规定归国家所有。这就是我们传统的观念。第二就是拾得物如果归还本人的话,拾得人不能索要报酬。但是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规定可以索要报酬。所以在这件事上我们还是保守了一点,比较符合传统道德观念。不背离传统的道德观念,坚守这个底线也有好处,终究告诉人不要通过拾得物来发不义之财,在这一点上物权法草案所透露的信息也很重要,这对于青少年也好,对于所有其他人也好,不要发不义之财。我想这跟现在的道德要求是一样的。
目前在德国.日本等国、法律规定都可以按照拾得物的财产价值比例主张报酬但是,国内这方面的认识还差距很大。
4、失物追回失主不应重新掏钱买
赃物通过拍卖获得原主追回需要付费,如果一个人通过拍卖购得一件物品,最后却被证明是被抢、被盗的赃物,该物品原来的主人前来追讨,应该如何应对呢?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原主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他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弥补自己经济上的损失。巩沙大律师认为:这一规定对权利人保护不够。可以参考法国的做法:由出卖人退给权利人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