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修订)【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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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我市工程建筑企业在工程管理和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建造师,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评选**市优秀建造师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申报**市优秀建造师的范围:

凡为**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的**市属、区属企业,在京央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

凡为**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的外省进京并备案的企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申报评选**市优秀建造师的候选人,需为**市建筑业联合会建造师分会会员。

第四条“**市优秀建造师”奖项,属**市建筑业行业奖。是每年组织申报、推荐、评选,两年一度的表彰活动。

对获得**市优秀建造师称号的建造师,我会将对其中符合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条件的,依照相关程序推荐其参加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

第五条 **市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按照“建造师自愿申报,

经所在企业或区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择优推荐,我会初审后,提交**市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审定,网上公示”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申报评选**市优秀建造师的候选人,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资信优良;尽职尽责,业绩突出。

第八条参加**市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的建造师,必须是:在项目管理岗位上工作的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或从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且五年以上的管理和技术骨干;在获奖工程项目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九条申报评选**市优秀建造师的候选人,近三年之内,在参与并担负重要职责的工程中,曾荣获或完成以下工作成果中的两项:(一)**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金、银奖或**市建筑竣工长城杯金、银奖;**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金、银奖或**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长城杯金、银奖;**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

省部级(含)以上优质工程奖。

境外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定,需提供投资方或业主评价证明。

(二)**市级或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

(三)**市级或省部级“科技示范工程”荣誉称号,或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

(四)**市级或省部级“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荣誉称号,或**市级或省级“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

(五)**市级或省部级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奖。

(六)参与制定有关建筑施工的省部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工法、国家工法。

第十条根据《**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报评选**市优秀建造师的候选人,每年在**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公示的扣分值,不得超过评审规定的界限。

第十一条根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相关规定,申报评选**市优秀建造师的候选人,每年1-4季度的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通报的信息排名中,不得低于评审规定的界限。

第十二条申报评选**市优秀建造师的候选人,积极参加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设立**市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由**市建筑业联合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其职责:(一)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制定评选**市优秀建造师的标准、办法等有关文件。

(二)复核并审定**市优秀建造师人选,发布评定结果。第十四条**市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业联合会建造师分会。办公室负责优秀建造师评选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完善《**市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等有关文件。

(二)制定评选**市优秀建造师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选名额。

(三)组织**市优秀建造师的评选工作,受理和初审有关申报材料,向**市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

(四)负责**市优秀建造师证书的发放以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推荐方法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由建造师所在企业按**市优秀建造师的条件、相关要求,自愿组织申报工作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人员要如实、认真地填写《**市优秀建造师申报表》,特别是对申报表中主要业绩一栏,要写明本人在获奖项目中的具体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有关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会员企业对建造师的申报材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以推荐函的形式与申报人的书面及电子材料,一并报送我会建造师分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我会建造师分会办公室对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会员企业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向**市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报告,提请评议审定。

第十八条 **市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优秀建造师候选人进行评议、审定。

第十九条 **市优秀建造师审定结果,将在**市建筑业联合会官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表彰及管理

第二十条对评选出的**市优秀建造师,由**市建筑业联合会授予年度“**市优秀建造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市优秀建造师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市优秀建造师,将在全市性的行业工作大会上进行表彰;在报刊上公布。同时,将获奖的**市优秀建造师信息,及时提供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平台,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人的材料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市优秀建造师的评选活动。

对采取欺瞒、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优秀建造师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在全市建筑行业内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市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

对建造师欺瞒、作假的信息,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如查实企业协助建造师欺瞒、作假,将以“不良作为”纳入企业申报评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考评范畴。

第二十三条 **市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推荐的**市优秀建造师进行审核。在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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