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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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浙水建[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0〕10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71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浙治工发〔2009〕1号),保证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建〔2009〕47号)的要求,结合前阶段各地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检查,查找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推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通过督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督查方式本次督查由省水利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六个督查组进行督查。

各督查组牵头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和各水利工程2010年度汛安排,会同驻厅监察室、政法处、计划处、水政处(水政总队)、财务处、围垦局、水资源水保处(节水办)、质监中心等单位,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各水利工程进行督查,具体负责各自的督查工作。

三、督查范围和内容本次督查的范围为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始终将工程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狠抓落实。

201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以来,我省在加快推进水利建设的同时,稳步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连续多年在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中位列前茅,并涌现出了曹娥江大闸、杭州三堡排涝等一大批优质工程。

水利工程在应对历次洪水、台风和高温干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当前水利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全省正在奋力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但水利工程建设中仍不时出现质量问题,历次的稽察、检查和“千人万项”服务发现还存在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前期工作深度不足、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着力打造优质精品工程,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经得起历史检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精细化设计,提供真实可靠、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浙水办建〔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单位,督促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要进一步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4〕13号)、《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切实做好专项督查,是落实《通知》中“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要根据《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3号)要求,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下半年我厅还将组织两批次督查工作。

各地应按照专项督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督查。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结合《通知》中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抓好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责任状评比、微信助力安全月和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有效提高全体水利职工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市要进一步按照《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要求,积极开展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对属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

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

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也面临着一系列突出问题,如项目管理不规范、施工质量问题、环境保护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4年我单位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下面我将对此工作进行总结。

一、组织协调工作我们成立了由领导小组、工作组和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治理排查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并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确保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宣传,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培训班和推送宣传材料等。

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增强了各方对突出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加强监督执法我们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改力度。

同时,加强了对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对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同时,加大了对施工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了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优化环境保护措施我们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强了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同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投入,确保了水利工程建设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六、加强项目管理和政策支持我们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建立了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了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我们积极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了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化和标准化。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建〔2009〕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水利系统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切实做好全省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省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自查范围根据《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省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全部应当进行自查。

三、自查内容本次自查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规划审批方面着重自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着重自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虚假合同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稽察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12月7日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工作报告_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工作报告_附件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和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秩序,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内容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1—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清理内容是:(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三)各地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清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利工程治工办)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清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本次专项清理工作自2012年6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5日前完成)省水利厅召开会议对全省水利系统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6月5日前完成本辖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历程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是推动区域和 ___发展的重要力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下文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

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 ___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二)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浙水运管〔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运管〔2020〕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5月19日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数据是指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所形成的和运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包括工程特性数据和工程管理数据。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堤防(含海塘)、水闸(含涵闸)、泵站、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洞(管道)工程,以及灌区、圩区、蓄滞洪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由多类工程组成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工程数据管理采取“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一数一源,源头把控;业务融合,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对其水利工程数据质量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对其有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管理责任,对其无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数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一)大型水利工程、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第三章运行安全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2024年,在国家水利政策的引导下,水利工程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为了全面排查这些问题并及时加以整治,我们组织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我们旨在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为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过程1. 组织筹备阶段在项目启动之前,我们召集了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了一支专业的排查工作小组。

小组成员具备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问题的性质和对策。

同时,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明确了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2. 问题识别阶段通过收集和分析历年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我们初步确定了一些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然后,我们深入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地调研,与各级水利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访谈。

通过这些调研和交流,我们获得了大量的实时信息,进一步明确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和定性。

3. 问题排查阶段基于问题识别阶段的工作成果,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分析了各项问题的成因和特征。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并进行了重点排查。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排查方案和方法,并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测。

通过对问题工地的实地排查和资料核查,我们获得了更加准确和全面的问题信息,并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制定了解决方案。

4. 问题整治阶段问题整治是本次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核心环节。

在问题整治阶段,我们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协调相关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整改工作的落实。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整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工作成果经过全体排查工作小组的共同努力,我们成功完成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浙水建〔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水利施工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安监〔2015〕9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为依据,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落实有关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水利施工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2.土方和石方(隧洞)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5项规定: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5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

施工方案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类分项分部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浙财农〔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水利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3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水建[2013]4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3.07.08【实施日期】2013.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11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的通知》(办安监〔2013〕25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7月8日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规范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11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的通知》(办安监〔2013〕254号)要求,决定在全省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组织和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职责,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租赁等建筑市场秩序和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等使用程序,依靠先进科技等手段,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等坍塌事故,进一步减少水利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持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附件

《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附件

附件12020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1 ——2 ——3 ——4 ——5 —附件2××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报告格式一、总体评价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对工程建设管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评价,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一是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部门的落实,保障措施等情况。

二是组织自查自纠。

逐项排查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问题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要求。

三是问题整改。

自查自纠过程中,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是其他典型做法经验。

三、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按照要求形成问题台账,梳理自查自纠发现了多少个问题,从前期工作、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进度合同管理、重要阶段验收等方面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整改措施进行评价,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四、问题与建议五、下步工作安排报告要包含以上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6 —附件3—7 —备注: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对检查内容提出具体问题;2.问题整改未完成填写说明原因;3.责任问题清单参照此表填写。

—8 —附件4××市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整顿工作总结报告格式一、总体评价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对建设管理专项整顿工作评价,是否按要求完成,客观评价主要成效。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一是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部门的落实,保障措施等情况。

二是组织自查自纠。

逐项排查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问题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要求,自查自纠报告并按要求报备情况。

三是分类推进整改。

根据问题整改清单,督促项目法人推进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难点的突出问题整改实施逐项销号。

四是严肃责任追究。

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专项整顿的主要成果一是自查自纠完成情况。

工程共计**项,完成排查**项,提交自查报告**份,发现问题**个。

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20)

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20)

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20)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20)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消除工程建设风险,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更好地发挥工程整体效益,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型水库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0〕1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20年4月9日2020年浙江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目标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厅党组提出的“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总要求,深入开展全省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强监管”要求,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优质精品工程,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建设“六个浙江”和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高质量的水利基础设施保障。

二、专项治理范围主要对由省级审批以及由市县审批并列入省重点的93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见附件1)。

三、专项治理内容重点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2019年稽察和质量安全监督发现的建设管理突出问题:前期设计工作不到位;建设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计划执行不力,建设进度滞后;未按合同规定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工程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自查自纠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次专项治理的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开展自查自纠,以项目为单位,对照专项治理六个方面内容逐项排查,拟出突出问题清单,按照问题性质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市场主体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原则上7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逐项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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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20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
—1 —
—2 —
—3 —
—4 —
—5 —
附件2
××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
自查自纠报告格式
一、总体评价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对工程建设管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评价,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部门的落实,保障措施等情况。

二是组织自查自纠。

逐项排查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问题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要求。

三是问题整改。

自查自纠过程中,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是其他典型做法经验。

三、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
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按照要求形成问题台账,梳理自查自纠发现了多少个问题,从前期工作、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进度合同管理、重要阶段验收等方面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整改措施进行评价,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四、问题与建议
五、下步工作安排
报告要包含以上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6 —
附件3
—7 —
备注: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对检查内容提出具体问题;
2.问题整改未完成填写说明原因;
3.责任问题清单参照此表填写。

—8 —
附件4
××市建设管理问题专项整顿工作总结
报告格式
一、总体评价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对建设管理专项整顿工作评价,是否按要求完成,客观评价主要成效。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部门的落实,保障措施等情况。

二是组织自查自纠。

逐项排查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问题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要求,自查自纠报告并按要求报备情况。

三是分类推进整改。

根据问题整改清单,督促项目法人推进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难点的突出问题整改实施逐项销号。

四是严肃责任追究。

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专项整顿的主要成果
一是自查自纠完成情况。

工程共计**项,完成排查**项,提交自查报告**份,发现问题**个。

其中前期工作**个、抓紧管理
—9 —
**个、质量安全管理**个、进度合同管理**个、重要阶段验收**个。

二是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问题整改清单,督促逐项完成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目前,已完成问题整改**个,其前期工作**个、抓紧管理**个、质量安全管理**个、进度合同管理**个、重要阶段验收**个。

三是责任追究情况。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累计追究责任单位**个,责任人**人;对市场主体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合同、信用和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责任追究,累计追究责任单位**个,责任人**人。

四是其他典型成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下步工作安排
报告要包含以上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抄送:水利部建设司、太湖流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20年4月9日印发—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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