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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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
地址: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东莞市(如商城变更名称,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一层及首层部分商场开设大型超市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及附件内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1、“租赁期限”指自承租起始日期后年(不含免租金期)。
2、“免租金期”指场地移交之日后的六个月内。
3、“保证金”系根据本合同第三章第一项约定的保证金,承租方缴纳后用作履约保证。
4、“承租起始日期”指场地移交日后经过不超过六个月的免租金期届满后次日,从该日起甲方开始向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取租金。
5、“日期”指公元日期。
6、“建筑物”指东莞市层及层部分,在本合同附件中所附楼层图中
红线标注的范围及对应的空间和维护结构,以及该空间内所有的装置和管线。
7、“租金”系指第一章第一项规定的乙方应支付甲方的租金。
8、“场地”系指本合同附件所附图中所载,与租赁房屋使用相关的房屋占地和房屋毗邻的土
地。
9、“公共设施”系指水、电及使用房屋的其它类似的设施项目。
10、本合同所指之租金及其它费用,币种皆为人民币。
11、乙方的经营时间为:每日早上8:30----晚上11:00,全年不间断。乙方需要可适度延
长营业时间(如春节期间延长至24:00)。
12、“乙方权利义务的承让方”指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指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方的承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个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应为在中国东莞市登记注
册的有许可经营商业零售及餐饮资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一章租赁范围、期限和租金
1.1 甲方租予乙方的租赁范围: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东莞市层及层部分的建筑物出租给乙方作
百货零售超市商业用途使用(如附件一),乙方商场承租建筑物面积层约为㎡,层约为㎡,总承租建筑面积约为㎡(如附件二),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正(含物业管理费),合计每月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正。实际租赁面积以东莞市
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
1.2上述各项租金已包含物业管理费,甲方保证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再向乙方收取物
业管理费用。
1.3上述各项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由承租起始之日起前三年内保持不变,自租赁第四
年开始至租赁期满,每年每平方米月租金在上年度月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1.4 本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为年,即承租起始日后的年。
1.5 甲方保证其地下停车场至少有250个停车位(如附件三)作为公共停车位在商场开
业时投入使用,如甲方整体开发原因导致乙方暂时无法使用停车场,则由甲方负责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