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暂行办法鄂组发[2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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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暂行办法鄂组发[200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培养造就一大批能够担当重任、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和锻炼,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跟踪考察、滚动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历年从高等院校共同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选调及分配

第五条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第六条选调数量由选调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每年一般在100人左右,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良,获学士以上学位;

(三)一般应是中共党员,担任过班级以上党团组织或学生会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每年年底各市州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数量和专业意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组织选调。各市州县级组织部门不直接组织选调。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下发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省委组织部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作出部署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组织报名和推荐。有关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和部署。采取学生自愿报名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组织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省委组织部组织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

体检。对确定的选调生人选,由各高校统一组织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选调生名单确定后,统一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市州委组织部与有关县(市、区)商量确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应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并将档

案及时传递到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传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选调生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选调生到乡镇工作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乡镇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解决。选调生到单位报到后,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核拨经费,保证工资发放。选调生到基层工作不实行试用期。对符合国办发[1993]85号和鄂人薪[1994]8号文件规定到农村乡镇工作的,其工资按文件规定执行,即提前定级和提高一至二档职务工资档次。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新路子。

第十四条市州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市州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县(市、区)委组织部是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部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按照省;市州委组织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实绩档案。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经县(市区)委决定后实施,并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和培养锻炼的需要,选调生调动按如下程序办理: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调生,不再由选调部门负责管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守纪等方面存问题的;本人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锻炼的;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繁重干作任务需要的;自谋职业,脱离选调岗位的;其它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对工作满10年的选调生,除已经担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列入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外,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半年以内,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需要改派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调生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市州党委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批堆。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改派的选调生,由各院校按毕业生改派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不适应基层党政管理工作的选调生,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到县及县以上直属机关或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

第四章培养

第十九条制定培养目标。选调生报到后,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每个人制订出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向。在年度考核时,要核查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适时调整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选调生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1、每年省委组织部在省委党校对当年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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