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

个人合伙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
个人合伙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

个人合伙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

个人合伙纠纷的法律依据

1.成立个人合伙的特殊情况:

(1)合伙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通过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的,其认定较为特殊,即“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全文

个人合伙案例举证须知

1、合伙经营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无书面合同或协议的,应提供口头合伙协议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能够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

2、有关部门批准合伙经营的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合伙的字号、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证据材料。

3、合伙人各自出资数额、实物的名称、数量或技术等证明材料。

4、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数量、合伙。

个人合伙纠纷起诉误区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全文

个人合伙纠纷的调解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个人合伙纠纷是指合伙人之间在合伙活动中因先例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当所引起的争执。

正确处理个人合伙纠纷须遵循五项原则,即依法经营的原则;共同遵守协议的原则;对合伙财产统一管理使用的原则;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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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8)卢民二(商)初字第74

---------------------------------------------------------------范文最新推荐------------------------------------------------------ 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卢民二(商)初 字第74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卢民二(商)初字第74号 原告费某。 委托代理人管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某,员工。 原告费某诉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经双方要求,于2018年4月6日召集原、被告对原告承包期间的帐目进行核对,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帐单不齐全,故双方对盈利、还是亏损未取得一致意见。为此被告提出进行审计,但不肯垫付全部审计费。原告也表示拒绝垫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1 / 7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5元,由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静芝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阮丽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濮阳市华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河南省濮阳市华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波,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濮阳市华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顾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人

合伙有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内部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对外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 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

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

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在****工作,现住******。 被答辩人:***,女,****年**月出生,在***8工作,现住*******。 答辩人因原告***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请求事项: 1、原告***上诉答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二、事实和理由: 1、****年初,原同事***(原告***的丈夫,xx年前与答辩人***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几次告知本人说他开了一家投资公司,让我帮他介绍生意。说如果有需要资金的可以来找他借款。*月**日,小学同学***说她儿子***在***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进货,问我是不是能帮忙借到款。于是,我就告诉她***放款,让她去找***。于是,她就于当日下午去找***商谈借款的事。但是,***要求必须有公职人员担保才能借给***钱。于是,就让我给签字担保。我说借款数额太大,不愿给签。***对我说,你别害怕,这钱是作为进货周转资金用的,最多只用一个月,卖完货就还。你别害怕,我不会坑你的。***也劝我说,你们是同学,这个忙你得帮,不就是一个月吗?但是,我依然担心借款数额太大,如果***

一旦不还,我的麻烦就大了。于是,我又强调说,我只给担保一个月,到一个月我就不给担保了。他们都说行行行。我当时看了一下***早已打好的借据上写的也是“借期一个月”,于是,我就在他们的劝说下在借据上签了字。 一个月后,借款的事借贷双方当事人都没再提,后来,我问她(他)们都说还清了。哪知道在****年**月底,陈启胜给我打电话说,借款马上到期了,你催催***抓紧还了。我说,不是已经还清了了吗?*说,***说想再用一个月,现在第二个月马上又到期了。我说,我签字时就?你们已经说好了我只给担保一个月,满一个月我的担保责任就终止了,就不给担保了,并且借据上已经写得很明白,你们重新续贷与我无关,想要,你直接去找她要。*说,“你给我帮忙给她打个电话催一下吧。我说,我没有理由过问这事,你又有***的电话号码,你可以直接给她打电话要。你们都是做生意的,你们重新建立的交易你们自己处理。我不图麸子不图面,又没拿你们的好处费,我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帮你要钱?*说,咱俩是伙计,就算你给我帮忙了。考虑到和*的关系,我就给***打了一个电话,***答应说马上就办。这事就这样结束了。 大概过了十天左右,我听借款人***的弟弟***透漏说,他姐在***那里借的钱并不是进货用的,而是把钱投到***一家公司那里了。***说,那家公司可能是涉嫌非法集资,因为他借给他姐的接近200万块钱,还有他二姐、三姐和***、***、***等十几个人

合伙协议纠纷的解除依据和方法

合伙协议纠纷的解除依据和方法 热门城市:厦门律师六安律师九原区律师三明律师惠州律师土默特右旗律师泉州律师海勃湾区律师固阳县律师 合伙协议纠纷的解除依据和方法 1、法律依据(民通意见)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按照规定债务承担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 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 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6、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 7、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 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 于()。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 是()。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 是()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 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 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x)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 质。(x)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 法。( x ) 6、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x ) 9、判例在中国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x ) 1 、 “ 国 际

个人合伙纠纷案例之分析

个人合伙纠纷案例 [案例]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

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

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 纠纷答辩状实用合同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

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三):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三):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 2017-05-08 20:42 结合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代理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的经验,笔者将私募基金纠纷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常见纠纷概括为如下几类:(1)私募基金募集中的争议;(2)私募基金管理中的争议;(3)合伙协议中预期收益率、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争议。本文承接《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一):基金募集过程中的争议》和《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二):合伙人的权利及其限制》,进而论述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一般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收取固定收益,或者取得不低于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收益(最低回报条款)或至少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条款)。为了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常以各种形式承诺定期返本返息,或者支付保底收益。实践中,关于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 结合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但并非无效条款。 一、实践中对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处理 (一)认定合伙协议有效,而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无效 原告旭东与被告于传伟、大工建设工程、第三人大工创投()投资(以下简称“创投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合伙企业部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指出: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签订后,旭东依约实缴了出资,于传伟、创投公司实缴了部分出资,依约成立了合伙企业邦盛公司。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旭东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 (二)认定包含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对于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固定收益与保底承诺,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该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判决出资人收回本金,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通常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诉人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同鑫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原审被告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丰中心”)、中杭集团(以下简称“中杭公司”)、杭锁亚、马杭置地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59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名为金丰中心的合伙人,实际与金丰中心之间是借贷关系:同鑫汇公司分别与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企业风险,即该四人名为金丰中心的合伙人,实际与金丰中心之间是借贷关系。现该四人投资期限届满,金丰中心应当向其偿还投资本金及收益,金丰中心未按期偿还还应分别向该四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而根据上述合伙协议,同鑫汇公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篇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延长民初字第00467号 原告刘孟杰,男,汉族。被告贺志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杰与被告贺志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孟杰自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刘孟杰于XX 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刘孟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刘孟杰承担。 代理审判员任志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鹏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 一、案件来源及审理经过 XXX因与X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XXX参加评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当事人简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现住咸阳市世纪大道帝都花园。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村民。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村民。 三、原审情况及申请理由 原审XXX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合伙承包湫坡头镇散集村砖厂,同年4月份,被告XXX代表合伙人与散集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年,即从1997年至1999年。三人共投资103695.24元,其中原告投资61102.30元,占投资总额的58.92%,被告XXX投资7799.54元,占投资总额的7.53%,被告XXX投资34793.40元,占投资总额的33.55%。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358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201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李某担任破产管理人。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多个债权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受害人欲申报债权 B、如果破产债务人的机器设备设立了抵押担保,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C、如果甲公司在2016年10月1将丙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他人,则丙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D、如果该公司在2016年1月10日,提前清偿在2016年6月1日到期的某债务,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答案】:C 【解析】: ①《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因此,A选项中甲公司对受害人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而《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意味着无须申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B选项 2.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分别持股20%、40%、25%、15%。中福实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非常混乱,2017年6月,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股东张某如果想退出中福实业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中福实业和别人合并,张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张某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C、如果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能对外进行转让,张某不能对外转让 D、张某对外转让股权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此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

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

合伙购车合同通用版

合伙购车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820

合伙购车合同通用版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合同编号: 姓名:xxx(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xxx(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xxx(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丙三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根据甲方乙方和丙的要求,同意购__________汽车壹辆;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计价人民币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__),归甲乙丙三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三方共同出资,出资金额相等,各出_________,共计

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__%的款项,计入民币____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__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乙方丙方同意甲方代为受理购车事宜,并为车辆购买保险,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第五条乙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替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丙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作者:张允海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因此,合伙和合伙企业,是近年来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比较活跃的一种经济成份。由于合伙和合伙企业由多人参加,合伙人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有时经营策略和主张不同,加之争盈避亏,易发生分岐。特别是有的合伙或合伙企业没有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太简单,许多重大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易发生纠纷。审理合伙内部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审理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应适用《合伙法》。《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细的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无论是合伙的内部纠纷,还是合伙企业的内部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合伙协议纠纷。在审理合伙纠纷时,应该突出注意以下内个问题。 一、正确地把握处理合伙协议纠纷的几个基本原则 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说,做为合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这是《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合伙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

起诉书(解除合伙协议)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 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退伙,与被告解除合伙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连带退还原告合伙财产份额人民币22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及店长薛*于2009年10月1日起共同出资185万,合伙经营超市,签署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各方实际出资的比例为:原告出资22万元,被告1出资53万元,被告2出资53万元,被告3出资53万元,店长薛某出资4万元。其中,被告2为超市的负责人。

被告1、3系亲戚关系,被告2、3系同学关系,他们三人掌握合伙事务管理大权。而原告在合伙中占极小的份额,甚至无法了解合伙账目。在合伙经营期间,被告坚称两个超市一直经营不佳,业绩不如以往。而且由于超市内部管理极不规范,合伙财产不断流失。原告多次提出异议,又多次主张权利无果,与被告矛盾不断加剧。被告严重违反合伙义务,导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得原告丧失了对合伙的信任基础。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退伙遭到拒绝,故不得已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恶意串通,严重违反合伙约定,损害了原告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关系不断恶化,根本无法继续参加合伙。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原告退伙并不会对合伙事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且原告也已尽到通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退伙,同时要求三被告连带退还原告的合伙财产份额22万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代理词合伙协议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本诉原告及反诉被告韩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CC案壹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经过开庭询问,代理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代理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CC、韩某某与刘某之前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某某少儿创意画馆”。 2014年12月中旬,韩某某与刘某商定CC起合伙开画室,两人便于2015年2月共同承租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 AAAA56-1-103房屋(以下简称AAAA房屋),用于开画室,画室名为“某某少儿创意画馆”(以下简称“某某画馆”),租房后,韩某某开始为画室购置办公用品等,刘某开始做宣传工作。2015年3月7日”某某画馆”正式开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韩某某与刘某两人并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两人之间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韩某某认为与刘某是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且刘某在反诉状中,也要求与 1 / 7

韩某某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合伙,双方都承认存在合伙关系,故韩某某与刘某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某某少儿创意画馆”。 二、韩某某与刘某现已解除合伙关系。 “某某画馆”开业后,韩某某与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彼此的意见、经营理念等存在很多分歧,两人经常谈到解除合伙关系,但就解除合伙关系的具体细节商定不CC,韩某某便跟刘某商量自己退出合伙,刘某CC直刁难,韩某某无奈,便于2015年5月4日再次告之刘某后,退出合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况且2015年5月19日刘某自己成立“BBBBBBBBBB”(以下简称“B 公司”),公司注册地为“XXXXXXXXX”,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韩某某与刘某共同承租的AAAA房屋。成立CC个公司,需要向工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等手续,从申请到成立需要CC段时间,故刘某早在5月初甚至更早已经在为自己成立新公司办理相关事宜。故韩某某与刘某合伙关系早已解除。 三、韩某某退出合伙后,将前期为“某某画馆”投资的物品均留在“某某画馆”,由刘某使用,且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己成立“丽欧公司”,刘某与韩某某合伙关系已彻底解除,故刘某应退还韩某某该部分投资,共计15266.13元。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底,韩某某为画室运营在淘宝上购买经营所需物品花费12259.83元(证据2、3、4、5、7为证), 在宜家购买经营所需物品花费1896.3元(证据4、6、7为证),为 2 / 7

精选法考《商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12篇 (12)

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分别持股20%、40%、25%、15%。中福实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非常混乱,2017年6月,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股东张某如果想退出中福实业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中福实业和别人合并,张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张某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C、如果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能对外进行转让,张某不能对外转让 D、张某对外转让股权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此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答案】:D 【解析】: ①《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因此,缺少“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B、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C、负面清单须南国务院统一发布 D、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可以投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答案】: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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