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7种特殊侵权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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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

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事故大量发生,极大地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这些事故继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是会使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更困难;二是行为人也会找出各种无过错的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终的结果是大量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为解决这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纠纷中开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第25条针对火车事故首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相继以特别立法或判例的方式承认了这一原则。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英美法中特殊侵权的一般规定

英美法中特殊侵权的一般规定

英美法中特殊侵权的一般规定在日常工作当中,侵权法是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

英美侵权法在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之后,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过失侵权行为在英美侵权法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那么接下来,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工作中出现英美法中特殊侵权的一般规定。

一、英美法中特殊侵权的一般规定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会给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危险的行为。

通常认为,一项过失之诉的诉因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义务的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

最后一个要素表明,在无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请求以象征性损害赔偿来维护其法律名义上的免受他人疏忽导致的危险的权利;过失侵权之诉因的存在必须以某种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

在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侵权时,除具备有实际损害这一要件外,还必须有一个条件,即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存在。

只有行为人有注意义务,同时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所需的行为标准而违反该义务时,采构成过失,才可能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过失侵权中对“注意义务”的研究非常必要。

二、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现代过失侵权行为法发端于19世纪早期,然而,在英国,直到1932年的donoghuev.stevenson案后,普通法才正式形成了过失的概念,也同时提出了“注意义务”原则。

这就是法官atkin在该案的判决中所说的:“过失是一种被告违反其对原告所应给予的注意的义务。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需因过失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应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

如果某人能够合理的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那么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因此,所谓的“注意义务”是法律施加于行为人的一种责任。

当遇到某种情形时,行为人应以一种特定的行为来为之,否则,由于行为人的原因致使相对人遭受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就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一)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1、违反“合理人”标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时,行为人对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是可以预见到的。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我们本堂自选课是从各种侵权案件中选取了部分侵权类案件,加入一些体会而成,目的不是让大家照此办理,循规蹈矩,而是将他人走过的路告诉大家,用以借鉴和参考,其实也是将一些试验结果告诉大家,至少可以避免无谓的失败。

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与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 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X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与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X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也就是说在侵权行为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

但并不是所有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损害的都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针对的主要是绝对权,例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那么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侵权责任法快速记忆口诀

侵权责任法快速记忆口诀

口诀汇总1、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里面各种归责原则,尤其是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特别繁杂不容易记忆,原创两句口诀特与此分享,口诀之一:过错推定的情形:医院挂危井,无木堆!口诀解释:医,医院,一共有三种情形,即医院违法法律啊诊疗规范之类的给患者带来损害,具体内容自己去看法条院,园的谐音,动物园动物致害;挂,悬挂物,即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害井,窨井,即地下挖掘等作业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害木,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诀窍:想象一下,一个医院被高高悬挂在一口危险的深井里,下面没有木堆可供支撑,是不是很荒唐?越荒唐越容易记住!第二条:记忆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口诀: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一句话,9个字,所有情形全包括解读: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肩,监护人,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劳,个体劳动者,接受劳动的一方动,动物致人损害,除了上面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其余都是无过错机,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还,环境的环字,为了顺口而改的,即环境污染的污染者倒,倒塌,是建筑物倒塌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连带责任高,高危作业产,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诀窍:把劳动机想象成一种生产设备,按照常情,这种设备是要用双肩来操作的,现在有人研制出一种新的设备,只要单肩操作就可以了,而且生产效率还很高,是不是很搞笑?搞笑的荒谬的才是有助于记忆的2、过错推定的7种情形【选对医院无目的】过错推定的7种情形选对医院无目的选,悬,不动产里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对,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区别于建筑物的倒塌医,医院在三种情况下适应该规则原则院,园,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收到损害教育机构责任目,木,林木折断适应该原则的,地,地面、地下施工致人损害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抓住一个主心骨:归责原则就行了。

而一般的过错责任乃规则常态,司考考不考?考!但是,考的更多的是,考其非常态,即特殊的过错责任和非过错责任,即无过错责任,那么,个人认为,这些东西,记住就行了,要是静心下来认真的缕一缕,其实也就是17种特殊的情形,拿下就记下了,但是要是没有诀窍想记住确实很难的,法条看起来很凌乱,今天记住了保不住明天还记得。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熟知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因为疏忽导致他人受伤。

然而,还有一类相对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们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归责原则的不同是一个显著特点。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需要同时满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不需要全部满足这些要件。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只需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这里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还包括警示缺陷。

比如,某款电器在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用户在使用时触电受伤,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销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也是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 7大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7大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 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民法通 则规定的编纂。
第五章 产品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特殊侵权知识点总结

特殊侵权知识点总结

特殊侵权知识点总结侵权行为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等。

在特殊情况下,侵权知识点也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和处理方式。

以下是关于特殊侵权知识点的总结:一、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平衡在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需要对二者进行平衡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誉、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中国法律中,言论自由享有保护的前提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考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表达方式是否合法等因素,以平衡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

二、肖像权在特殊情况下的变通处理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头像、全身照片、肖像画等个人形象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以公开方式使用其肖像。

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可能需要在不损害肖像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合理使用其肖像。

此时需要在确保尊重肖像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的平衡。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处理方式商业秘密是一种商业信息,对于其保护范围和处理方式,有一些特殊规定。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还包括了商业计划、客户资料等商业信息。

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需要考虑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合法性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

四、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处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新的侵权领域。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处理,需要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证据保全的难度等因素。

在网络侵权行为中,需要充分考虑网络言论自由、信息公开等因素,同时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也需要适当调整传统的证据规定,以适应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情况。

五、公共人物与名誉权的特殊保护对于公共人物的名誉权,有一些特殊保护和处理方式。

公共人物一方面享有一定程度的名誉权保护,另一方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公众监督和评论。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 •
安全保障义务的四种类型
• 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 2、服务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 3、对未成年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4、防范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 错责任 )
什么是缺陷?
用。
同命同价原则 (17条)
•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赔偿数额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 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 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 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
某物业公司在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变 电器,可是第一天使用时变电器就引发了 火灾,造成经济损失90多万元。经鉴定是 变电器有质量问题而引起火灾。物业公司 要求科技公司赔偿,科技公司赔偿后是否 有权向该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追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 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 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通过, 2010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 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 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 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 七种类型侵权。第12章为附则,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064第一章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64第一章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性质特征。

侵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区别于合同行为)2、法律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区别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3、客观特征。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绝对权)4、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

但不限于过错。

5、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6、后果特征。

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7、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行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侵权行为的种类不同,它们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都存在着差别。

侵权行为的分类情况如下: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典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4—10章规定的七种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③医疗事故中的侵权行为;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⑦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特殊侵权⾏为是指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致⼈损害的⾏为,从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来看,它不同于⼀般侵权⾏为。

那么,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为职务侵权⾏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他⼈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为。

侵权⾏为的⾏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作⼈员;侵权⾏为系国家机关或其⼯作⼈员在执⾏职务中所为;侵权⾏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适⽤⽆过错原则归责,受害⼈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为和损害事实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为作为特殊的侵权⾏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政机关,还包括⽴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受委托⾏使国家权⼒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作⼈员。

2、侵权⾏为的发⽣必须是执⾏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职务中或是与执⾏职务⽆关的侵权⾏为则不适⽤职务侵权⾏为的规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义务⽽不为反⽽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为,对因此造成他⼈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为。

国家机关⼯作⼈员的⾮职务⾏为、个⼈⾏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执⾏职务中的不当⾏为。

所谓不当⾏为,是指执⾏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的⾏为。

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对违反执⾏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职务不当或滥⽤职权的作为⾏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不作为的情形。

4、必须造成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损失。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引言概述: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具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责任,其适合范围和条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特殊责任主体的概念、构成条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特殊责任主体的概念1.1 特殊责任主体的定义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内拥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

1.2 特殊责任主体的种类特殊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危(wei)险品生产经营者等,在其特定领域内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

1.3 特殊责任主体的特点特殊责任主体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二、特殊责任主体的构成条件2.1 行为侵权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即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2 伤害结果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伤害结果,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2.3 因果关系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与他人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其行为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三、特殊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3.1 赔偿责任特殊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3.2 行政处罚责任特殊责任主体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3.3 刑事责任特殊责任主体在侵权行为中涉嫌犯罪时,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四、特殊责任主体的责任限制4.1 合法防卫特殊责任主体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合法防卫行为,对于其所造成的伤害可能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4.2 不可抗力特殊责任主体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时,可能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但需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

4.3 受害人过错特殊责任主体在侵权行为中,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行为,可能会减轻其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分析--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8期(朱 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分析--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8期(朱  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分析——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8期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10-5-17内容提要: 4月14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徐建国报告厅举行。

本期论坛邀请到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欧私法比较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朱岩副教授,为广大师生作题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的精彩演讲。

论坛同时邀请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朱虎担任嘉宾评议人。

该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在演讲开始,朱岩教授首先表明,学者在面对立法时应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以期为推动立法的发展提出建议。

随后,朱岩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了此次演讲。

首先,朱岩副教授从宏观上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结构。

他指出了由“不法行为法”到“侵权责任法”所采法律概念的变化,并分析了导致这种变化的三点原因,即归责原则变化、加害事由变化和危险责任的加入。

他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在宏观损害赔偿法中的地位,与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公益救济基金的关系,提出了应否制定外接条款和是否在债法总论中统一损害赔偿法的问题。

在第二部分,朱岩副教授就责任成立问题,即归责事由展开分析。

朱岩教授介绍了欧洲过错、危险、替代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他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是依据衡平思想的补偿,仅在有限的情况下适用,不能构成归责事由。

第23条补偿责任,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分配机制,也达不到归责事由层面。

在作为归责中的法益保护模式问题上,他介绍了英美法系根据具体侵权形态确定的法益保护模式和大陆法系以抽象方式界定的法益保护模式,他指出,我国采用的直接列举具体权利结合“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模式具有直接性的优势,但也存在遗漏问题,如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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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七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林晓琪(2010031082)
侵权责任法分则当中规定了关于产品责任等七种特殊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某些要素,例如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法律后果(包含赔偿范围及赔偿原则)等,本文将尝试简述这七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归责原则
就归责原则而言,现有民法中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辅助以法律明文规定下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责任,对于车主、销售者的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不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76,侵权责任法§42)二
而医疗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考虑到医院或者施工单位的专业性和受害人弱势地位,因此这里法律明文规定使用过错推定原则。

(侵§58,侵§85,88,90)

而剩下的,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考虑到为维护更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以上行为大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或这高利性,因此以上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41,侵§65,侵§69,侵§78)
构成要件
就构成要件而言,一般的构成要件有加害人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素。

由于过错要件在文章的前半部分已有涉及,这里便不赘言。


针对加害人行为,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且为法律规定相应的行为便符合构成要件中加害人行为的条件,这样的行为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其他的则规定因行为人某些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才能符合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124,侵§79)

针对因果关系,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特定情况下的因果关系举证会有所不同。

(一).环境污染责任直接涉及因果关系的举证。

(侵§66)
(二).高度危险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则通过举证责任分担规则间接证明无因果关系。

(侵§78,侵§58)

针对损害结果,通过总结侵权责任发可知,除了环境污染责任和产品责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两种情况,其他五种侵权行为都必须以损害后果的直接发生为前提。

(海洋环保法§41)
免责事由
就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故意,第三人造成,不可抗力,正当防卫以及某些情况下的紧急避险(侵§31)。

七种特殊侵权行为中,物件责任为一般免责事由,而其他六种侵权行为的免责事以下将分
别说明。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缺陷的损害尚不存在或当前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产品的缺陷这类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为由于患者不配合治疗的受害人过错,已尽医疗义务但是无法避免损害的意外事件,限于当时医疗水平无法对受害则进行治疗的不可抗力。


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事件,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


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事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第三人过错。

法律后果
就法律后果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有8种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这里主要简述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赔偿问题。

一般的赔偿责任下,加害人根据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衡平原则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

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应有惩罚性赔偿
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广泛性以及交通事故给受害者带来的影响较大,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余的再根据过错确定赔偿金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③高度危险责任中,也是考虑到此项的社会性较大,因此这里的赔偿限额有法律规定。

特殊性
至于特殊侵权行为其他的特殊性,物件损害责任中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或可能可能责任人都需要承担责任(侵§87)这是为了警示人们以及对于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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