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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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解读

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 - 2015 年)》(京

发〔2011〕8 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 5 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 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

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很多国家,这些税收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是,这样的税收立法在我国基本属于空白,如何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离岸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出我国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将会是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

从目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看来,之前业界所期待的15%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暂时并未出台。其原因也比较好理解,尽管上海自贸区名字叫作自贸区,但若只是把它当作自贸区,那就将错过真正核心的内容。设立上海自贸区的核心价值以及其功能定位在于上海自贸区要从传统自贸区转向为国家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所以上海自贸区强调的是制度改革而非政策上的优惠。不过自贸区各种政策还在讨论和制定中,而且相较于香港的16.5%所得税还是有一定差距。有消息称可能会列出一个产业目录,入表则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

惠。

此次上海自贸区的成立,贸易企业目前虽无直接的税收优惠,但贸易相关领域仍将是直接受益者。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以及相关税收、汇率政策优惠在自贸区的逐步制定和落实,相关港口、航运、机场、物流、仓储、商贸等行业的配套发展将直接使企业受益。同时离岸金融创新或将推动大量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离岸金融结算以及经常项目贸易融资、结算带来金融服务业的提升也将有利于企业业务的开展。

附: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上海自贸区、新加坡财税优惠政策对比

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上海自贸区、新加坡财税优惠政策对比

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一项应税所得在横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

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珠海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关于印发<广东省财

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

参考政策文件《前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示》

(发改地区〔2012〕767号)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个税补贴暂行办法》(下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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