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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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耐低 温 市科 技 局 组 织 专 家
对华 中农业大 学 园艺林 学学 院向长 萍教授 主 持的 “ 苦瓜 耐低 温材 料 的筛选 及应 用 ” 目 项 进行 了鉴定 。 家组 参观 了 国家蔬 菜改 良中 专
构。
( 东省 外经 贸厅 ) 山
品 和农业生产 资料购销合 同 ,免征 印花税 。
作 为 由农 民 自愿 组 建 ,围 绕 同一 类 农
加工 和营销 而 成立 的互 助性 经 美 元 ,同 比下 降 l . %,比去 年 同 期 回 落 产 品 的生产 、 18 济 组织 , 国 的农 民专业 合作 社 是农村 改 革 我 l .个 百分 点 , 山东省 农产 品 出 口前 十大 58 是 和 市场 经济 的产 物 。 照国 际通 行做法 , 按 作 市 场 中唯一 下 降的 , 低于 全省 农产 品 出 口平 为 弱势 群体 的联 合体 , 民专业合 作社 是 独 农 均 增幅2 .个百分 点 ,所 占比重从去 年 同期 32 立 的市 场 主体 , 以代表 社 员与 外界签 订 合 可 的 3 .%下 降 到2 .%, 中葱蒜 、 生 、 17 51 其 花 蔬 同 ,开展 经营 活动 。 菜 及加 工 品 、 产品 加工 品等 山东 省传 统优 畜 该 《 知》指 出 , 受税 收优 惠 的农 民 通 享 势 农产 品 出 口分 别 下降 3 .%、0 4 3% 66 8 .%、 7 专业 合 作社 , 指依 照 《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农 和 3 .%。同时 ,受 “ 饺事件 ”等 问题 影 17 水 民专 业 合作 社法 》 定设 立和 登记 的农 民专 规 响 , 日农产 品 出 口波 动较 大 , 对 特别 是 2 3 、 业合 作社 。 ( 京 张 宏) 北 月 份分 别 下降 了3 .%、 9 9 此 外 , 4 2 3 .%。 日本 对 我 出 1农 产 品技术 贸易 壁垒 增加 , 上 国 7 - 加 内对农 产 品出 口增 加了检 验检 疫批 次 , 的 有 还 暂停 报检 , 全省 也有 26 9 家农产 品 出 口中 小 企业 退 出 日本市 场 ,现有 的 lO 家 对 日 lO 出 口企 业信 心 也不足 , 正在 逐 步调 整市 场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政策,以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内容为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性事业投入而可能产生的利润减少,我国税法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所得税税率可适用优惠税率。

具体来说,如果该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从事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那么其所得税税率可以低于一般企业的税率,甚至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其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农村公益事业的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

这些农村公益事业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农村学校、农村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扶贫项目等。

通过对这部分收入免税,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最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上缴国家或者省、市、县所得税的,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或者退税。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鼓励其更多地投入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情况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减免政策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和生产经营质量。

首先,减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税收的减免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大幅减轻,为其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设备购置等方面。

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在农村经济中的竞争力。

其次,减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的途径。

通过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府间接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
5
印花税 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6 个人所得税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 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 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
房产税 、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
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使用的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 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五条、财税字〔 1995〕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483号)第六条
财税〔2008〕81号
财税(2004)30号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序号
税种
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
1
增值税 税。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 2 企业所得税 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 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纳税与会计32永泰贸易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发票10份,号码02940478-02940487;(61)武汉和平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6196493;(62)武汉星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2214485;(63)武汉市江汉区黄马汽车租赁服务部新版通用定额发票450份,号码02788801-02788950、02788951-02789250;(64)武汉市顺美商社通用机打发票15份,号码00189666-00189680。

四、遗失武汉市其他税务原证:(1)武汉赫思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税盘,设备编号661527528547;发票专用章;账务凭证67份:2013年7月记1-9号、8月记1-6号、9月记1-4号、10月记1-5号、11月记1-5号、12月记1-6号;2014年1月记1-5号、2月记1-4号、3月记-4号、4月记1-7号、5月记1-4号、6月记1-5号、7月记-4号、8月记1-4号、9月记1-6号、10月记1-4号、11月记1-6号、12月记25号;2016年1月记1-42号、2月记1-9号、3月记1-38号、4月记1-39号、5月记1-10号、6月记1-18号、7月记-17号、8月记1-24号、9月记1-30号、10月记-17号、11月记1-32号、12月记-28号;2017年1月记-10号、2月记1-12号、3月记1-11号、4月记1-21号、5月记1-15号、6月记1-19号、7月记1-18号、8月记1-14号、9月记1-48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42号、12月记1-39号;2018年1月记1-16号、2月记1-18号、3月记1-20号、4月记1-19号、5月记1-21号、6月记1-20号、7月记1-23号、8月记1-48号、9月记1-40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68号、12月记1-68号;2019年1月记-41号;(2)樊永锋契税发票1002421600020069467;(3)袁勤凯(171)鄂地证00360090;(4)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江大店金税盘;(5)武汉市江岸区三和电器维修服务部金税盘;(6)武汉致恭商贸有限公司金税盘;(7)加罗美(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税盘;(8)武汉市硚口区矮子烧烤店金税盘;(9)武汉群顺贸易有限公司金税盘;(10)武汉市江岸区先锋五金门窗厂金税盘;(11)武汉市硚口区鸿达劳保服饰经营部金税盘;(12)武汉市江汉区金山印刷厂金税盘、发票专用章;(13)武汉市江岸区东方车行金税盘。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实效及深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实效及深化
浙 2 0 ]6 号 规 定 了对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税 收 优 惠 具 知 》 ( 地税 函 [ 0 6 4 6 ) 定 :
卉 、 茶 以 及 其 他 饮 料 作 物 和 香 料 作 物
.海 水养 殖 、 内 陆养 殖 。同 体 办 法 ,一 些 地 方也 出 台 条 例 规 定 了 对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销 售 社 员 生 产 和 初 的 种植 ;2
20年 层 面 税 收 政 策 对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0 8 1 食 用 豆及 其 他 粮 食 的 初 加 工 ,以 及林 日起 施 行 ) 八 十 六 条 作 出 了详 细 木 、 园 艺 植 物 、油 料 、糖 料 植 物 、茶 第 提 供 优 惠 的最 为 具 体 的 政 策 , 明确 了 月1
2 O]6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得 益 于 合 作 社 的 大 力 发 税 所 [ O 8 2 号 )规 定 :对农 民 专 业 选 育 ;3 中药 材 的种 植 ;4.林 木 的
.牲 畜 、家 禽 的饲 养 ; 展 , 因此 许 多 国 家都 致 力 于 税 收 政 策 合作 社 经 营 社 员 自产 农 产 品所 得 ,免 培 育 和 种植 ;5
保 障全 。
( 行 ) 通知 》 ( 税[0 81 9 试 的 财 2 0 ] 4
2 涉 及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产 业 号 ),列 明包 括 三 大 类十 四分 类享 受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税 收 优 惠 政 促 进 税 收 政 策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依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政 策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在 地 方 层 面 ,一 些 地 方 出 台 了 农 中 ,企 业 从 事 下 列 项 目的 所得 ,免征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注释: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发布时间:202x-10-11)——摘自《中国农民合作社》202x年9月总第16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各地除落实上述规定外,有的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颁布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对此进行综述,并提出促进地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xx年。

免征所得税浙江、江西、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规定免征所得税优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2x年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也做出类似规定。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通 发 票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从 合 作 社 购 进 的 免 税 农 产 品 ,可 以 凭 合 作 社 开 具 的 普通 发 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扣 除
为和不 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 行为 ,
根 据 税 法 的规 定 ,灵 活 核 定 合 作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纳税 申报 期 限 。
起 ,免 征 土地 使 用税 5 ;江西 省 农 业 展 的 意 见 》规 定 ,合 作 社 新 办 服 务性 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 农 产 品 ,应 当 开 具 普 年
1 4 中 农 合作 国 民 社



2 1 年9 第9 00 月 期
■ 圈
■■
从 合 作 社 生产 销 售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注 意 区分 季 节 性 、 临 时 性 生 产 销 售 行
作社 税收优 惠政 策 的建 议。
合作 社 直 接 用于 农 、林 、牧 、 渔 业 的 如 符合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可 按 税 法 规 定 生 产 用 地 免 缴 土 地 使 用税 ;合 作 社 依 享 受 企 业 所 得税 减 免 优 惠 , 《 南 省 河
免 征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地 使 用税
抵 扣 增 值 税
江 苏 、 广 东 等 地 合 作 社 普 通 发
生 产 用 地 ,免 征 城 镇 土地 使 用税 。 还 得税 :江 西 省 八 部 门意 见规 定 ,合作
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 改造的 ,
社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或 劳 务所 取 得 的 收 票 具 有 与 增值 税 发 票 相 同效 力 ,浙 江
农 机 ,免 征 增 值 税 ;对合 作 社 与 本 社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的一种组织,对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提高农村的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家也非常重视农村合作社的建设,不断出台一些优惠的政策,那么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什么补贴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

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明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会优先予以安排。

三、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税: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即除去成员分得、政策性资金等)免征所得税。

2.减免所得税:对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按25%征收所得税。

3.增值从价减除法:农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照增值从价减除法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利用税优惠政策:
1.农业合作社创办人或成员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可以按照散地合并的原则激励,享受优惠的土地利用税政策。

2.对农业生产保护区内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利用税优惠,减免或免征土地利用税。

三、农业资金扶持政策:
1.对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支持。

2.农业合作社的借款利息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财政贴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四、农业关税减免政策:
1.农业合作社通过进口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可以享受农业关税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2.对农村电商等农业合作社内销产品享受的关税减免政策给予全额退税。

五、农业合作社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与管理:
同时,税收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优惠、土地利用税优惠、农业资金扶持、农业关税减免、车辆购置税免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推崇。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经济支持。

本文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并适应相关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首先需要进行税收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税务登记,申领纳税人识别号,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会根据登记信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归类,并为其提供相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咨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政策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对其实行了一些税收免除政策。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这也就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减轻了其经营成本。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所得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免税,进一步刺激了其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免税政策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土地使用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占用土地时可以享受减免或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减轻了其土地成本压力。

其次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使用的非农业建筑面积税收优惠政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申报和缴纳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并及时缴纳税款。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保留并及时更新相关的财务会计文件和税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一、政策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断壮大,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逐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

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其中之一,旨在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负担,激发其活力,促进乡村振兴。

二、政策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1.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其不同性质和经营状况,享受相应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2.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按时足额缴纳纳税义务。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具体执行细则由相关税收部门另行发布。

三、减免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类型的组织:1.农村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

2.乡村企业:包括农村企业、村集体企业等。

3.农村服务组织:包括农村电商服务站、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等。

四、政策效果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于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可以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规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五、政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建议相关部门在执行中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申报程序,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负担。

2.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认知度。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六、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通过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将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

希望各级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

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

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引言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大力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成为促进农村农民增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政策,以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1. 财政补贴政策为了鼓励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财政部门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具体来说,财政补贴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成立及运营补贴对于初次成立的农民合作社,政府将向其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用于购买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其他初建所需的费用。

同时,在农民合作社正常运营期间,政府还会根据其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其运营成本。

1.2 产业发展补贴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的产业发展,政府将对其产业项目给予资金补贴。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种植产品等,以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生产能力和效益。

1.3 技术培训补贴为了提升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水平,政府将对其进行技术培训补贴。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组织培训班、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等,以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2. 贷款支持政策为了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政府还提供贷款支持,以便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好地发展壮大。

2.1 优惠贷款利率政府银行将对农民合作社提供的贷款利率进行优惠,降低其资金成本。

这样一来,农民合作社就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取资金,从而更好地发展。

2.2 抵押贷款担保对于无法提供足够抵押物的农民合作社来说,政府还将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减轻其融资难题。

这将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其发展。

3.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减轻农民合作社的税收负担,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3.1 免征增值税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社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这将为农民合作社减少税负,提高其盈利能力。

3.2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政府还将给予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将帮助农民合作社减少税负,提高其经营效益。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为农民合作社减轻了经营负担,提供了更多发展机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收入增加。

本文将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论述。

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多种挑战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合作社的经营成本,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1. 入股资金免税:农民合作社的入股资金不纳税,这为合作社的正常运营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这一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共同分享发展红利。

2. 产品销售免税:农民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降低了农产品价格,增强了合作社的竞争力。

同时,也促使更多农民将农田投入到农产品生产中,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3. 投资项目税收减免:农民合作社投资农业生产项目的,根据投资额度的不同,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

这项政策激励了农民积极投资兴办农业产业,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和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得到农民合作社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使政策更好地为合作社发挥作用,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宣传,使农民了解并积极参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简化合作社的纳税流程,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税收遵从度。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和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它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

然而,也要看到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

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改进政策,加强监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增加宣传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了解政策,激发其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财税〔2011〕137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瓣 i I il l l l l 量
专 业 员 生产 的农 业 产 品免 征 增 值 税 : 向
定, 对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销 售 本 社 成 免 征 增 值 税 。
溉、 农 产 品初 加 工 、 兽 医、 农技推广 、 务 业 以 及 远 洋捕 捞 等 项 目所 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税 ; 从事花卉 、 茶 及 其 他 饮 料 作 物 和香 料作 物 的种 植 以及 海 水
养殖 、 内 陆养 殖 的 所 得 减 半 征 收 企
3 . 向 本 社 成 员 及 以外 用 户销 售 农 机 作 业 和 维 修 等 农 、 林、 牧、 渔 服
△ 口作
社 减 业、 林业 、 牧业 、 水 产业 等获 得 的《 财
本 社 成 员 销 售 的农 膜 、 种子、 种苗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饲 料 化肥、 农药 、 农机免 征增值税 ; 与 本 产 品免 征 增 值 税 问题 的通 知 》 ( 财 税 社 成员 签订 的农 业 产 品和 农 业 生 产 [ 2 0 0 1 ] 1 2 1号 )规 定 的 单 一 大 宗 饲 资 料 购 销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 其 中 料 、 混合饲 料 、 配合饲料 、 复 合 预 混 “ 农 业产 品” 是指从 事种植业 、 养 殖 料 、 浓 缩 饲 料 免 征 增 值税 。
业 产 品 征 税 范 围 注 释 ) 的通 知 》 ( 财 免 税 税字 [ 1 9 9 5 ] 5 2号) 规 定 的 初 级 农 产
社从 事 农业 机耕 、 排灌 、 病 虫 害 防
也 就是说 . 对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治、 植物保护 、 农 牧 保 险 及 相 关 技 术 生 产 、 经 营 的 哪 些 项 目减 税 、 免税 ,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补贴政策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补贴政策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补贴政策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补贴政策:
1.土地流转补贴: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对流转
土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

2.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
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用电用水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
价。

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4.贷款补贴: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
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申请流程还需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实施。

另外,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请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官网和相关媒体以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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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
税种及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
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七、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九、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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