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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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二、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卫生保健费、代收费和特殊服务费。
三、保育教育费根据年幼儿平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四、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市人民政府。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物价代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教育部门行。
五、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农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按照“按质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全市幼儿园实行分等级收费,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目前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幼儿园,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一级幼儿园由区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向市教委、市物价局申报,经市教委、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后,分别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三、四级幼儿园由申报园所在区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审批,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注册备案,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各幼儿园持《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到所在区县(市)物价局办理《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幼儿园的等级审核工作由教育、物价部门组织实施。
七、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一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105元(其中管理费20元)
一级幼儿园全托每人每月150元(其中管理费20元)
二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85元(其中管理费20元)
二级幼儿园全托每人每月130元(其中管理费20元)
三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55元(其中管理费20元)
四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45元(其中管理费20元)
未达等级标准的幼儿园,其保育教育费按四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80%收取。
未安排进餐、午睡的幼儿园,其保育教育费按同等级保育教育费标准的85%收取。
幼儿园收取的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共同负担。
保育教育费收入主要用于:
1、办园的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教研活动费,保教人员培训费、民办幼儿园、公
民个人办幼儿园和实差额补助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教职工福利费。
2、在园幼儿集体所必需的生活、保健、学习、文娱、体育、水电等设备、设施、用品的购置维修。
(一)卫生保健费
一、二、三、四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5元,全托每人每月10元。此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主要用于预防疾病,购置幼儿小伤小病常用药品,消毒药品,建立保健
资料卡。
(一)代收费
代收费只限于幼儿本人学习、生活所需,且确需由幼儿园统一待办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是:伙食费、点心费、水电费、学习用品费、文娱活动费、体检费、卧具折旧费。
代收费要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其标准应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据实核算、多退少补、期末公布的原则制定。一、二、三、四级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区县(市)教委(教育局)按规定项目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特例服务费
幼儿园为方便家长延长服务时间,增加保育教育项目,提供特殊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教委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批。
八、保育教育费、卫生保健费、代收费、特殊服务费由幼儿园财务部门按月统一收取,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九、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卫生保健费、代收费、特殊服务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批准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收取任何费用。
十、保育教育费、卫生保健费、代收费、特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