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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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职能的转变

李军昌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取向下农民信贷短缺的问题,需从根本上采取措施,促使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思想转型、管理政策调整和服务方式改造,针对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职能转变方式

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成熟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以此激发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思想的转型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是:正规性农村金融组织严重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未能承担其扶持农村经济和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任;国有商业银行结构性市场退出和农村民营金融的市场进入不相匹配;农村合作金融名不副实;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在发展中也出现严重问题,私人借贷在农村相当活跃但弱点也相当突出。

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对象和服务主体必须是“三农”,其最重要的任务是把其资产在充分满足农民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

配置到基础农业和现代农业中去。因此,必须尽快解决农村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配置向其它产业异化和向资产集中度高的城镇企业转移问题。

1.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少,服务“三农”效果不明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考虑选址在村镇等与县城相比金融服务更加空白的地点,使网点与农户的距离较近,方便农户的咨询、人力成本的浪费等。然而事实上,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村镇上的数量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大多数的村镇银行设立在县城以上的地点而且县城里的村镇银行数量也屈指可数,似乎他们不是向“村镇”发展而是向“城镇”发展的。目前村镇银行不仅规模较小、辐射范围有限,市场还主要集中在县城内,对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农户所所提供的服务十分有限,偏离了政策初衷。

2.资金规模有限,降低了信贷供给的总量。我国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巨大、农村经济水平过低,致使农村资金需求量十分巨大,虽然农村金融取得了一定发展,但由于农民金融需求日趋旺盛,且趋向多样化。

农村金融体系难以完全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且国家可用于农业的资金量是有限的且要保证贷款资金的风险限度,每年各个地区农村信用社可贷资金数额与农民真正的需求量相比都相差一定距离。加上很多农户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了解,对其存在排斥心里,认为他的信誉度不高,担心资金安全性问题,导致村镇银行的存款的吸收能力无法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较。

3.服务对象集中在中高收入群体。由于靠近县城,工商业发达,农户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者,经济条件都属于上等,靠近县城的优越位置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市场的机会,打工、运输、农业贸易等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贷款人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已经“市民化”的农村人口。而且除了资金互助社是设在乡村中的新型金融机构外,目前占新型金融机构绝大部分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建立在乡镇以上的地方,主要是县城,这就使“低端农村客户”远离了这些新型金融机构,而“高端客户”成了新型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方向各级政府加强政策扶持,降低新型农村机构运营成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状况,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成败的重大问题,政府必须正确引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上级银行应给予更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从微观层面解决贷款难问题;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三、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职能的调整1.信贷投向政策调整。(1)制定《农业信贷政策纲要》,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业产业领域实施重点、一般、限制、禁止投入的信贷政策,并强制性地规定优先支持投入对象的投入总量和增速以及配套政策,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在运用中迅速向重点农业领域转移。(2)农村金融机构资产多元化问题。按照不同区域各个产业比重状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非农业等方面资产运用比例,缩小农村金融机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非农业投资、上存资金、有价证券投入等占比,通过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运用结构以加大农业产业的投入增量。(3)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这个货币政策工具要成为平衡不同农业比重地区信贷投入的调节器。要改变支农再贷款的供应方式,农业产值占比大、农业信贷短缺的地区要有重点地集中投入,反之可以少投甚至不投。

2.服务政策调整和服务方式的改造。信用证的发放。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全面发放信用证,对从事农业辅助生产和服务的农户根据生产情况也要扩大信用证的发放范围;要广泛建立农民经济档案和完善农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评估体系;要调整农户不良贷款风险权重的评估方法。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根据农业地区中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周期以及渔区和牧区的生产特点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防止把经营性亏损通过缩短贷款期限加大农民借款成本的途径转嫁到农民,这样,一方面可以挖掘农民潜在的贷款需求并遏制高利贷活动,另一方面可以准确体现各类贷款的风险权重和收益性。

农村金融机构职工收入分配与农贷放款质量的利益协调机制。目前考核农村金融机构职工的经营绩效并与其收益挂钩只有两项指标。

即:存款额和贷款收回额,但对农户贷款面和贷款额无论是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职工都没有考核,更没有收益水平的制约。要把对农户的放款面和放款额这两项指标作为农村金融机构最重要的经营考核指标。要制定信贷员对农户《服务基本职责手册》,包括服务的程序、时间、方式、成效等等,重新弥合借贷双方主体相对固定的信贷关系。

拆除人为设置的非规范的贷款屏障。许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程序设置不是定位于风险因素,而是无理地增厚了其行政行为强度,借以产生“派生”收益。必须拆除这一贷款屏障,广泛地把农民潜在的借款需求变为现实的借款需求,要拓宽柜台办理信用贷款的对象和额度,担保、抵押、质押中的一些非规范又不能平抑风险的规定和环节应尽快取消,特别是对信用度高的村(镇)的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老贷款户贷款更应当做到方便、快捷。

3.内部管理政策调整。建立农业不同领域生产活动的差别利率体系。国家规定了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而部分农村金融机构逆向运用这一杠杆抑制农户的贷款行为,从而使农村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和农户三个不同主体的贷款利率体系成为“倒三角形”。

农户贷款的高利率愈来愈使从事传统种养业生产的农民背上重负。遏制这种行为首要手段是依照《农业信贷政策纲要》,建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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