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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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条受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一、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总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
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六、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
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九、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督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监督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