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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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第二节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二)特征

1、由政府出资设立

2、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不具有营利目的。具体表现在:(1)在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上,必须接受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与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

(2)在资金上以政府财政为后盾。

(3)在业务上奉行特殊的融资和服务原则。

3、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4、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通常分别集中于以下领域:

(1)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及对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产业;

(2)缺乏政府的特殊支持与保护,就可能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国民经济薄弱环节;

(3)对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的方面。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和特殊职能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

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越是繁荣、商业性金融越是成熟的国家,政策性金融制度往往越是健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性金融和纯粹的财政投资制度,都有无法避免的明显局限。在商业性金融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否定,更不是计划经济的复归,而

是对市场机制有益的必要补充。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在1994年专设3家政策性银行,也是推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

革和维护货币币值稳定的需要。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其存在价值的具体反映,也是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等一般性

职能与其特定的政策目标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如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表现为:

1、补充性职能

即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予以弥补。

2、倡导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投资、融资决策,往往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政府的扶持意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心,消除它们对风险的顾虑,带动它们参与对同一对象的投资或融资。

3、经济调控职能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按业务性质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多集中

于保险领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主要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同时提供资信评估、商账追收、保单融资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业务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目前,除总公司营业部外,在国内设有12家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二)按经营区域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绝大多数

属全国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单一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单个机构,不设分支。而“金字塔”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一个由总机构领导、由不同层次的会员或分支组成的机构体系。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两个部分。其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也有的由政府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

政策性银行的营运资金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提供一定的信贷资金;

2、向财政和中央银行借入资金;

3、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

5、必要时按商业条件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营运资金主要依靠业务收入,必要时由国家预算补充。

(二)资金运用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有贷款和投资两种形式。

1、贷款业务

贷款是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普通贷款和优惠贷款;在贷款方式上,则有直接贷款、委托

贷款和转贷三种。

2、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包括直接的产业投资和间接的证券投资,它属于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的次要方式。

3、其他金融业务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还包括:对融资对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符合政策意图

的业务予以利息补贴,提供再贷款和票据的转贴现。

除上述表内业务外,政策性银行还可以基于政策需要,在不运用或者较少运用资金的情况下,办

理有关的表外业务,如还款担保业务、信息咨询业务、投资中介业务等。

政策性保险公司运用资金,主要是保险赔付,同时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低风险投资,以实现保险

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有以下共性:

1、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2、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具有营利目的,在西方的法律框架中属于按公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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