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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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三部分关于商品房交接的约定
44、该商品房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未验收合格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此种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已交接及入住该商品房,均视为出卖人未交房,在此期间买受人如因该商品房项目、该楼栋、该商品房的质量问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5、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实际交房面积,同时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该商品房及共用部位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该商品房,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6、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已加盖其公章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该商品房,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7、即使该商品房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及该楼栋存在如下质量问题的,有权拒绝交接该商品房,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该商品房墙体、天花漏水、渗水;
(2)该商品房墙体、天花开裂;
(3)该商品房墙体倾斜;
(4)该商品房室内地面凹凸不平、开裂、下陷;
(5)该商品房装饰质量低下;
(6)该商品房及该楼栋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使用的情形。
48、商品房实际交付标准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依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的,即使买受人已交接该商品房,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移转于买受人,而由出卖人承担,直至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相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部分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
49、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按如下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90日,每逾期1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依上款规定计算。
第十五部分关于权属登记的约定
50、双方选择如下第种方式进行商品房买卖权属登记:
(1)具体手续由出卖人负责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
任,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或者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135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两证同时逾期的,依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期限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依上述约定计算。
(2)具体手续由买受人负责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交给买受人,或按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将上述文件、资料报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135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两证同时逾期的,依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期限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依上述约定计算。
(3)具体手续由买受人委托的该商品房抵押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代买受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交给上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或者按房
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上述文件、资料报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135日内未能取
得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
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两证同时逾期的,依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期限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
受人可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依上述约定计算。
第十六部分关于商品房保修的约定
51、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及于共用部分、配套设施、所有权由该商品房项目全体业主享有的配套公共建筑。
52、凡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未明确规定保修期限的该商品房保修项目,保修期均为一年,自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算。
53、该商品房产生保修责任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维修单位应在买受人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修理妥当,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0元。出卖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进行修理的,买受人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另应按此维修费用的一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因该商品房维修遭受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七部分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54、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在未由该商品房项目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
管理公司之前,由出卖人委托的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每月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55、买受人交接该商品房后,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出卖人询问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