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4-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 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 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 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总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 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 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 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 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人员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 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而食品检验机构就像是食品安全的“把关者”,它们的工作对于保障我们舌尖上的安全起着关键作用。
要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首先,人员方面的要求是基础且关键的。
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
这些人员不仅要熟悉食品检验的理论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各种检验方法和技术。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而且,检验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设备设施方面,食品检验机构要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设备。
实验室的环境要能够满足不同检验项目的需求,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检验设备则要先进、精准并且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比如说,用于检测农药残留的仪器,其灵敏度和准确性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检测出极其微量的有害物质。
质量管理体系也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就像是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涵盖了从样品采集、检验过程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保证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机制,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在检验方法和标准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这些标准方法是经过科学研究和验证的,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方法,也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方法,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确认。
而且,食品检验机构要及时跟踪标准的更新和变化,确保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始终处于最新和有效的状态。
样品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食品检验机构要有完善的样品采集、保存和处理制度。
样品的采集要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食品的质量状况。
保存条件要合适,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者受到污染。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确保食品检验工作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这一准则涵盖了从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设施设备、检验方法到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首先,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
这包括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管理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通过有效的内部沟通和管理评审机制,持续监督和改进机构的运行状况。
人员素质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检验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以跟上不断更新的检验技术和标准。
他们应当熟悉各类食品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程序,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检验结果。
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设施设备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物质基础。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验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的控制。
检验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稳定和测量准确。
此外,还应有充足的样品存储设施和试剂耗材管理系统,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试剂的质量。
在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方法。
如果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必须经过严格的方法验证和确认,以证明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做好记录和数据处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质量控制是保证食品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进行人员比对和方法比对、对留样进行再测等。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外部质量评价活动,以验证自身的检验能力和水平。
另外,食品检验机构还应注重样品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收、保存到检验和处置,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和不受污染,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必须准确、清晰、客观。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为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严格合规,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过程,确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1.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和标准。
2. 资质认定评审的程序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机构满足基本条件。
2.2 现场考察与评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准确地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2.3 结果评定与认证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如果符合标准,将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认证机构为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3. 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能力与设备条件申请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并能够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机构应完善质量检验、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独立性与公正性申请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检测结果不受主观影响。
4. 监督与管理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继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殊要求
1 1 1 5 4 12 条
6 6 1 16 22 51 款
1.总则
总则共六条。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的目的、依据、使用范围、评审主体、 评审对象、评审原则、评审方式等内容。
条文解读
•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特制定本准则。
•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 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 d )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 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 e )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 f )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
• 资质认定内容
– 评价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 评价依据是法律法规和本准则比较
• 资质认定结果
– 资质认定证书
条文解读
•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 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 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 资质认定评审原则
– 客观公正 – 科学准确 – 统一规范 – 利于检测资源共享 – 避免不必要重复
❖ 此授权有效期至:
条文解读
•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 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的人 员。
• 正式聘用
– 食品检验机构应与检验人员建立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证 明)并正式聘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那些条件和要求。
咱就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来说吧,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开起来的呀!就像你要参加一场很重要的比赛,得符合很多规定才行呢。
首先,得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吧!你想啊,如果没有厉害的“武器”,怎么能准确检测出各种成分和指标呢?这就好像战士上战场没有好枪一样,能行吗?比如要有高精度的天平、先进的分析仪器等等。
然后呢,人员也得超级专业呀!这些人就像是超级英雄,得有能力去解决各种检测难题。
他们得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不是随便谁都能来干的哟!比如说,得熟悉各种检测方法和标准,还得能够准确判断结果呢。
还有啊,管理体系也得完善得不得了!这就跟一个家庭要有规矩一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嘛。
从样品的接收、检测过程到结果报告,都得有一套严格的流程来保证准确性和可靠性。
你说要是混乱不堪,那得出啥样的结果呀!
咱再想想,要是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没有这些条件和要求,那不乱套了?那检测出来的结果谁还敢相信呀!所以说呀,这些条件和要求可不是摆设,那是相当重要的呀!
我觉得呀,只有严格符合这些条件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真正为我们的生活和社会提供可靠的检测服务,让我们放心呀!。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第九条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10415
罚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2010年9月15日,国家认监委(CNCA)发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该准则和131号令同时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 《资质认定条件》是《准则》的核心内容, 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前提和基础。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与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关系
�
证书和标志
�
条说明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第1.5 1.5条说明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 5条原则:
客观公正 科学准确 统一规范 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 避免不必要重复;
�
条说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方法。 第1.6 1.6条说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方法。
� 模式:A+B
� � � �
� �
条说明食检机构资质认定的主体和内容、结果。 第1.4 1.4条说明食检机构资质认定的主体和内容、结果。 资质认定主体:两级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资质认定内容: 评价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评价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 资质认定结果: 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4.2.c)是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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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为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相关产品目前仍有争议:菜刀 a)~c)款主要考虑的是《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检验活动 不只是对食品还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这三 类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来评价或表达其检验能力的范围。 如不能全项检验则不能对产品作出合格评价或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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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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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和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从而提高食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
1.法律法规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2.组织机构和人员: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责任分工、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的机制等。
3.设备设施:食品检验机构应配备先进、完善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方法和技术:食品检验机构应采用规范的检验方法和技术,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质量控制体系: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检验过程控制、质量记录和质量跟踪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确保检验结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7.法定职责和责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包括法定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结果的报告和信息的保密等。
8.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确保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9.客户满意度评价:食品检验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评价,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需求,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10.外部监督和评估:食品检验机构应接受外部监督和评估,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及行业协会和客户的评价和监督。
以上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准则应该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确保资质认定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评审准则的制定也应与食品检验机构的实践需求相结合,既保证规范和标准的统一性,又能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差异性和特点。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4.1 组织机构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5 1 3 检 验 人 员 和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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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贝 . Ⅱ 不必要 重复 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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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 品安 全法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食 ( 、 含具有食 品检 验能力的综合 l 生检验机 授 权 人 员 负 责 并 承 担 责 任 。 品安全法 实施 条例》 中华人 民共和 构 的资质认 定评 审 ) 依 据 实 验室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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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对 施 条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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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验数 据和 结果 的检验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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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 家 认 证 认 可监 督 管 理 委 员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 测和校准 实验 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准所规定 的检 验项 目进行检验 , . 、
会和各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人 民政府 室能力 的通用要 求 ( GB/ 7 2 T2 0 5: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资质认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
机构应当有一支经
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业团队,包括食品检验师、化学分析师等相关从业人员。
此外,机构应当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其次,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质量
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标准化操作规程、校准和质量保证活动、实验室设备校验等。
此外,资质认定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机构应独立于需要检验的食品
生产者或销售商,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机构应当依据科学原理和准确的方法进行检验,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最后,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记录,并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紧密合作。
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可靠和高效的原则,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
总之,食品检验复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包括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质量管理
体系、独立性与中立性以及声誉和信誉等方面。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确保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和公正的食品检验服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R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1)食品检验机构的食品检验活动施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含有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2)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确保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并持续符合条件和要求。
(3)食品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独立地进行食品检验。
尊重科学。
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
(4)食品检验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司法检验、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具体工作程序见《抽样控制程序》。
(5)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不得与相关方(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不得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进食品。
(1)技术负责人应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详见本手册 4.2 人员)。
(2)授权签字人应熟悉检验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3)本中心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且应符合下列要求:a)技术人员数量、专业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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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时间:2010-09-25 作者:国家认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ﻭ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