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设备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非煤矿山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各项规章制度一、矿山安全生产规定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定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主要包括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保证了矿山生产安全。

2.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在矿山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先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处置措施等内容。

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检查制度》非煤矿山生产安全检查制度规定了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

通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非煤矿山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非煤矿山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规定了对矿山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矿山环境保护规定1. 《非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非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了在矿山建设、扩建、改建和停产等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土地、水资源、生态系统、空气质量等影响的评估,确保矿山建设与生产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措施规定》非煤矿山环境保护措施规定了在矿山建设、生产和停产过程中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治理矿山区域污染、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

保护矿山周围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3. 《非煤矿山尾矿库管理规定》非煤矿山尾矿库管理规定了矿山生产中产生的尾矿的处理和管理要求,包括尾矿堆放位置、尾矿库设计、尾矿堆放安全等方面。

防止尾矿泄漏对环境造成破坏。

三、矿山职工管理规定1. 《非煤矿山职工安全培训制度》非煤矿山职工安全培训制度规定了矿山职工入厂培训、定期安全培训、特种作业员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各类安全培训内容和要求。

非煤矿山管理制度清单范文

非煤矿山管理制度清单范文

非煤矿山管理制度清单范文非煤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的管理,保护矿山环境和矿工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非煤矿山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非煤矿山的管理层次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业级。

第六条地方煤矿管理部门是非煤矿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环保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租赁和采矿许可手续。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非加工矿石生产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和恢复部门,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人员。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矿山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对非煤矿山的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矿山管理人员,保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矿山的设备、机械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非煤矿山生产、施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非煤矿山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审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 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岗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更新、改造或淘汰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安全委员会的审批。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非煤露天矿山规章制度

非煤露天矿山规章制度

非煤露天矿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露天矿山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非煤露天矿山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非煤露天矿山是指采矿过程中未开挖防火阻燃矿产的露天矿山。

第四条非煤露天矿山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非煤露天矿山的开采必须严格遵守勘探开发规划,严格控制采矿规模,合理布局矿区,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矿山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七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八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矿山周边环境的变化,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章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根据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作业标准,规范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

第六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章外部合作第十七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遵守相关合同约定,与外部单位合作,确保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对遵守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部门、有关省属以上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冀安监管一〔2005〕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安监管一〔2011〕8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7日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6〕4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安监总管一〔2008〕7号)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的开采、生产、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矿山负责人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矿山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矿山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五条矿山负责人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六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和分工。

第七条非煤矿山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每一名员工都严格遵守。

第八条非煤矿山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事故。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和经验应与矿山规模和特点相适应。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机构成员和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供充足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设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非煤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员工的安全操作培训、应急预案培训等。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负责人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并能够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非煤矿山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条非煤矿山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规章制度应当包括矿山的生产、消防、安全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矿山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矿山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由负责人挂帅,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矿山应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向职工宣传安全生产的知识,增强职工自我保护的能力。

矿山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育教训。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要落实领导干部、生产经营主管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各部门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全体职工的作用。

五、生产作业安全措施(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达到安全技术标准,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危险隐患,同时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场所应排除危险隐患,加强照明和通风,配备消防器材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三)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滑鞋、防尘口罩等,不得擅自取下或改变。

六、应急预案与安全应急演练矿山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不断进行演练,制定应急救援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经济财产安全。

七、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八、安全事故的处理矿山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报告,组织抢险救援、废弃矿井井下交通设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同行业单位和职工家属通报事故情况。

同时,还应及时处理安全事故中不当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矿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稳定、可持续发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现场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现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现场安全管理1. 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 禁止酒后作业、疲劳作业、带病作业,确保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服从现场管理。

4.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

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6. 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确保电气安全。

7. 加强起重作业管理,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确保起重作业安全。

8. 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9. 加强矿山作业场所通风、防尘、防毒、防噪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10.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确保危险物品安全。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1.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3. 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4. 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对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3.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六、奖惩与考核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非金属矿山各项规章制度

非金属矿山各项规章制度

非金属矿山各项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是非金属矿山相关部门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实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

2. 安全生产规章包括各类安全承包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职工培训制度等。

3.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1.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是为了降低非金属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2.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治理改善制度、环境污染预防制度等。

3. 矿山应加强对环保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环境损害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水平。

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 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非金属矿山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2. 生产管理规章包括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生产品质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等。

3. 矿山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计划,合理分配生产资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监测和维护,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四、职工管理规章制度1. 职工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保障生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2. 职工管理规章包括职工薪酬管理制度、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等。

3. 矿山应建立健全职工管理机制,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高职工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职工对矿山工作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以上是关于非金属矿山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只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才能保障非金属矿山的稳定生产,促进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矿山相关单位和职工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建设更加安全、环保、高效的非金属矿山。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与督查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管与督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本单位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与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与尾矿库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落实。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承担的原则。

除—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矿山机械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机械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的拿权设备设施管理,提高生产力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设施主要为生产设施和管理设施,生产设备主要是装载机、挖掘机、自卸车等各类机械设备,安全设备主要为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控设施。

2、无论是机械设备和安全管理防护设施,都必须爱惜爱护,机械设备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要正确佩戴使用。

3、机械设备要每天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安全监控、监测设备也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4、凡是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将进行处罚。

具体为: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擅自拆毁安全设施;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使用带病设备运行,不及时排出故障等违规行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岗位责任、日常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等。

二、生产作业安全规定:明确矿山生产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包括作业环境安全、作业装备安全、作业操作安全、特殊生产作业安全等。

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对矿山生产中的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进行规定,包括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

四、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明确矿山职工的职业卫生保护要求,包括劳动环境监测、职工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措施等。

五、事故应急管理规定:确定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的程序和措施,包括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抢救、事故调查等。

六、安全培训教育规定:明确矿山员工的安全培训要求和内容,包括新员工培训、岗位培训、定期培训等。

七、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对矿山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现场勘查、事故原因分析、事
故责任追究等。

八、安全检查考核规定:规定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考核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安全巡检、安全问题整改、安全评价等。

九、安全奖惩制度:明确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的标准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成绩奖励、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等。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规范矿山生产活动,保障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矿山企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以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

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其他矿山,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稀土矿山、建筑材料矿山等。

第三条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非煤矿山,包括矿山的开发、建设、生产、安全和环保等方面。

第四条非煤矿山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和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矿山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非煤矿山的规划建设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依法取得相应的矿业权证。

第六条矿山规划应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矿山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矿山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规定,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

第八条矿山建设施工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矿山生产管理第九条矿山生产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禁止违规操作和超负荷生产。

第十条矿山生产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生产作业。

第十一条矿山生产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做好资源管理,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的限制和规定,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四条矿山应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矿山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矿山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熟练掌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式。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矿山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八条矿山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矿山应加强尾矿治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处理尾矿,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工
作效率及安全性,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设备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规定。

第三条矿山设备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矿山设
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矿山设备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设备的购置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审批
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等步骤。

第六条设备的验收必须按照设备验收标准进行,
验收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设备的维护必须按照设备维护规范进行,
维护规范包括日常维护、定期维护、特殊维护等内容。

第八条设备的保养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内容包括
清洁、润滑、调试等工作。

第九条设备的报废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审批程序
包括提出报废申请、评审、确定报废时间等步骤。

第十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山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设备管理制度,
不得私自操作设备或者擅自更改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非煤矿山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前言非煤矿山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领域之一,其开采过程涉及到各种设备和设施,如设备、机械、电气设施、厂房、仓库等,这些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将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立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非煤矿山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保障矿山安全和生产的重要措施。

二、制度的目的为规范非煤矿山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矿山的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本制度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的设备设施管理,包括生产设备、机械和配件、电气设施、厂房、仓库等方面。

四、管理目标1、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2、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减少停机时间;3、规范设备设施管理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4、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延长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5、提高设备设施使用效益,降低生产成本;6、规范设备设施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提高管理效率。

五、管理组织架构1、矿山设备设施管理委员会由矿山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组成,制定设备设施管理的重要决策和规划,负责设备设施管理的整体工作。

2、设备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维修、保养、检查和更新设备设施,以及定期制定设备设施维护计划。

3、设备设施保管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管理、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定期制定设备设施使用计划,及时排查设备设施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使用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和保养,暴露设备设施使用中的问题及时整改,定期参加维修保养培训。

6、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设备设施的采购和更新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2、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必须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手册或管理人员的规定执行,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和义务;3、设备设施的验收和评估,必须依据规定程序和标准,实行严格的验收评估制度;4、设备设施的准确使用、保养、更换及处置,必须执行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规程;5、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必须在全方位管理的基础上及时及时执行,为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顺畅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保障;6、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更换,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判断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更新和更换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矿业公司部门职能定位,为有效发挥设备管理在矿山经济运行中的关键性作用,充分发挥设备的综合效能,不断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各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根据通钢集团公司Q/TG.GL-J-06-2007《通钢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修订版)制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不经矿业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私自外借固定资产或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盘点表
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固定资产(设备)盘点表”,内容齐全准确,必须有重量及存放地点。

第八条固定资产调剂
矿业公司内部调拨的固定资产,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后方准移动,否则仍由原使用单位负财务责任。

各单位若有需要矿业公司对外调剂的闲置资产,可向矿业公司提出申请,矿业公司统一调剂。

按照《通钢桦甸矿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设备安全运行管理
第九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备设施,为规避其在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招标采购阶段由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审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督、设备质量的验收以及安装、调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运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国标准或行业标准。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

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按矿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安全可靠,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有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设备事故后,按矿业公司《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对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章设备使用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桦甸矿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包括已有设备和新投入设备),并上报生产技术部审定。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基础工作,要认真填写设备技术档案,完善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分析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为避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运行费用高、技术性能下降及运行安全隐患等风险,在生产技术部的监督指导下,设备使用单位要积极采用下列先进的管理、检测、修理、改造技术等方法和手段,适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设备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设备性能。

第十九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紧固、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操作者和维修工培训,培训合格后操作者和维修工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设备点检定修制是以点检为核心的,对设备运行技术状态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新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这三方面达到最佳化,实现全员设备维修管理的科学管理体制,是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措施。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和推行设备点检定修制。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经济运行管理,并实行设备运行管理分析制度。

每季度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召开设备运行分析例会,重点分析当季设备运行指标(设备利用率、可开动率、故障率)完成情况和主要吨产品设备维护费用、备件消耗等,进行分析比较(同比及环比),找出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设备运行季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车间要根据《设备运行分析月报表》要求认真填报,并于次月5日内报到生产技术部。

第五章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备点检制度是设备检修管理的基础,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设备点检管理,运用各种设备检测手段,详细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劣化趋势。

以效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超前谋划,精心编制次年的设备大、中修计划,并于每年的9月15日前将次年“设备大修计划申报表”上报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向生产技术部申请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与设备大修计划一同上报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15日前将月末及次月影响生产或关键设备的检修计划上报生产技术部(包括设备检修项目在检修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了矿业公司掌握设备大修费用支出情况,各单位每月23日前将次月设备大修费用计划表上报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八条经过矿业公司审批的次年设备大修计划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前必须请示生产技术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确因实际需要变更的项目,要向矿业公司请示,经矿业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按原计划执行。

第六章设备节能、环保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备选型,应符合有利节约能源的原则,达到国家制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十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耗能过高的在用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按矿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实行设备资产报废。

第三十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备选型,其污染物排放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测,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改造。

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报废。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安全环保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三十三条桦甸市环保局负责设备生产的噪声监测治理工作,在单位界域边缘设备运转生产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超过标准的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改造。

第七章信息上报方式
第三十四条对矿业公司所需的各种设备报表、报告和相关信息各单位要按着规定的内容、时间上报生产技术部。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按照《汉中市矿业公司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修订与完善。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执行。

原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