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1版+2019最新知识点)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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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大纲要求:掌握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1、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
(1)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2)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3)应急管理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等。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1)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应急管理部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市、县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配合的作用,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1、国家监察
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
2、地方监管
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大,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4)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4、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3)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4)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6)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煤矿安全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还有其他情况,如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垂直与分级相结合。
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但是,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除政府监督外,其他方面的监督也十分重要。其他监督是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尤其需要发挥其他方面的监督,如新闻媒体的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1.权威性
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