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全面)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224 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本次公告的《规范》中,涉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2)》中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的部份品种,其余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规范》 正在制定过程中,待制定完成后将陆续发布。
二、《规范》中含量规格一栏仅发布了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要规格。
三、《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者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附件 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98.5(以干基计)≥78.0(以干基计)NH 2(CH 2)4CH(NH 2)COOH ·HCl0~0.5L-LysinemonohydrochlorideL-赖氨酸盐酸盐养殖动物发酵生产—4L-Lysine sulfate L- 赖氨酸硫酸and its by-productsfrom fermentation[NH 2(CH 2)4CH(NH 2)COOH]2 ·H 2SO 4(Source:Corynebacterium glutamicum)DL-蛋氨酸 DL-MethionineCH S(CH ) CH (NH )COOH 化学制备—≥98.5养殖动物 0~0.2 鸡 0.9—畜禽 0~0.3鱼类 0~0.3 虾类 0~0.8续表(C 8H 5NH)CH 2CH(NH 2)COOH≥88.0猪 0~0.11 鸡 0~0.21牛 0~0.27 Methioninehydroxy analoguecalcium基)畜禽 0~0.1鱼类 0~0.1虾类 0~0.3 (以蛋氨酸羟基 类似物计) ≥84.0(以蛋氨酸羟基 类似物计,干鸡 0.9 (以蛋氨酸羟基类似物计)Methionine hydroxy analogue(以蛋氨酸羟基 类似物计)盐及其 副产物 自谷氨 杆菌)蛋氨酸羟基类似物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95.0(以干基计)CH 3CH(OH)CH (NH 2)COOH≥65.0(以干基计) ≥51.0(以干基计)发酵 (产 酸棒C H O S Ca10 18 6 2(以干基计)L-Tryptophan猪、鸡、牛C H O S5 10 3养殖动物养殖动物养殖动物L-色氨酸L-苏氨酸化学制备化学制备发酵生产发酵生产发酵生产L-Threonine≥98.0≥97.50~0.5——— —— ——————3 2 2 25维生素 A 乙酸酯维生素 A 棕榈 酸酯Vitamin A acetateVitamin A palmitateC H O 22 32 2C H O 36 60 2化学制备化学制备粉剂 ≥5.0×105 IU/g—油剂 ≥2.5×106 IU/g养殖动物粉剂 ≥2.5×105 IU/g—油剂 ≥1.7×106 IU/g猪 1 300~4 000 IU/kg 肉鸡 2 700~8 000 IU/kg蛋鸡 1 500~4 000 IU/kg 牛 2 000~4 000 IU/kg羊 1 500~2 400 IU/kg 鱼类 1 000~4 000 IU/kg仔猪 16 000 IU/kg 育肥猪 6 500 IU/kg怀孕母猪 12 000 IU/kg 泌乳母猪 7 000 IU/kg 犊牛 25 000 IU/kg 育 肥 和 泌 乳 牛 10 000 IU/kg干奶牛 20 000 IU/kg 14 日龄以前的蛋鸡和肉鸡 20 000 IU/kg14 日龄以后的蛋鸡和肉鸡 10 000 IU/kg28 日龄以前的肉用火鸡 20 000 IU/kg28 日龄后的火鸡 10 000 IU/kg——β-胡萝卜素beta-CaroteneC H 40 56提取、发酵 生产或者化 学制备≥96.0%—养殖动物奶牛 5~30 mg/kg—(以 β-胡萝卜素计)—牛 0~0.14—(以蛋氨酸计)≥67.6≥98.0(以蛋氨酸计)N-Hydroxymethyl methionine calciumN- 羟甲基蛋氨 酸钙(C 6H 12NO 3S)2Ca化学制备反刍动物—6续表盐酸硫胺(维生素 B 1)硝酸硫胺(维生素 B 1)Thiamine hydrochloride (Vitamin B 1)Thiamine mononitrate(Vitamin B 1)C H ClN OS ·HCl 12 17 4C H N O S 12 17 5 498.5%~101.0% 化学制备(以干基计)98.0%~101.0% 化学制备(以干基计)87.8%~90.0% (以干基计)猪 1~5 mg/kg养殖动物 家禽 1~5mg/kg鱼类 5~20 mg/kg90.1%~92.8% (以干基计)———核黄素(维生素 B 2)Riboflavin (Vitamin B 2)C H N O 17 20 4 6化学制备或者 发酵生产98.0%~102.0% 96.0%~102.0%—≥80.0% (以干基计)猪 2~8 mg/kg养殖动物 家禽 2~8mg/kg鱼类 10~25 mg/kg——盐酸吡哆醇(维生素 B 6)Pyridoxine hydrochloride (Vitamin B 6)C H NO ·HCl8 11 398.0%~101.0% 化学制备(以干基计)80.7%~83.1% (以干基计)猪 1~3 mg/kg养殖动物 家禽 3~5mg/kg鱼类 3~50 mg/kg——氰钴胺 (维生素 B 12)Cyanocobalamin (Vitamin B 12)C H CoN O P63 88 14 14发酵生产≥96.0—(以干基计)猪 5~33 μg/kg养殖动物 家禽 3~12 μg/kg鱼类 10~20 μg/kg——续表7猪 150~300 mg/kg家禽 50~200 mg/kg 犊牛 125~500 mg/kg罗非鱼 鲫鱼鱼苗 300 mg/kg鱼种 200 mg/kg 青鱼、虹鳟鱼、蛙类100~150 mg/kg 草鱼、鲤鱼 300~500mg/kg猪 150~500 IU/kg牛 275~400 IU/kg羊 150~500 IU/kg猪 150~500 IU/kg鸡 400~2 000 IU/kg 鸭 500~800 IU/kg鹅 500~800 IU/kg牛 275~450 IU/kg 羊 150~500 IU/kg 鱼类 500~2 000 IU/kg续表L-Ascorbic acid (Vitamin C)Calcium L-ascorbateSodium L-ascorbate L-Ascorbyl-2-polyphosphate 6-Palmityl- L-ascorbic acid家禽 5 000 IU/kg 牛 4 000 IU/kg (犊牛代乳料 10 000 IU/kg)羊、马 4 000 IU/kg 鱼类 3 000 IU/kg 其他动物 2 000 IU/kg化学制备或者 发酵生产化学制备化学制备或者 发酵生产 L-抗坏血酸钠L- 抗坏血酸-2- 磷酸酯 L- 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猪 5 000 IU/kg (仔猪代乳料 10 000IU/kg)L-抗坏血酸 (维生素 C)L-抗坏血酸钙99.0%~101.0%饲料中维生素 D 不能3与维生素 D 油剂 ≥1.0×106IU/g粉剂 ≥5.0×105IU/g化学制备或者≥97.0% 4.0×107 IU/gC H CaO 2H O 12 14 12 2Vitamin D3Vitamin D2C H NaO 6 7 6C H O22 38 7C H O28 44C H O27 44养殖动物 养殖动物养殖动物化学制备 化学制备维生素 D 维生素 D 同时使用C H O6 8 6≥95.0% ≥40.3%≥35.0%≥87.1%≥98.0%≥80.5%≥98.0%——— ———————2328猪 10~100 IU/kg鸡 10~30 IU/kg 鸭 20~50 IU/kgTocopherol 养殖动物 鹅 20~50 IU/kgacetate(Vitamin E)≥50.0%Menadione≥51.0%(以甲萘醌计)猪 0.5 mg/kgMenadione≥44.0%(以甲萘醌计)水产动物 2~16mg/kg(以甲萘醌计)Menadione nicotinamidebisulfite (MNB)续表牛 15~60 IU/kg 羊 10~40 IU/kg 鱼类 30~120 IU/kg猪 10 mg/kg 鸡 5 mg/kg (以甲萘醌计)DL- α-生育酚乙 酸酯 (维生素 E)dimethyl- pyrimidinol bisulfite (MPB)C 11H 8O 2.NaHSO 3.3H O2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亚 硫 酸 氢 钠 甲萘醌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sodium bisulfite(MSB)油剂≥920 IU/g粉剂≥500 IU/g养殖动物 鸭 0.5 mg/kg油剂≥92.0%粉剂≥50.0%鸡 0.4~0.6 mg/kg(以甲萘醌计)C H N O S17 16 2 6C H N O S17 18 2 6DL-alpha-C H O31 52 3— —化学制备化学制备化学制备化学制备≥98.0%≥96.0%≥43.7% ≥96.0%≥96.0%—————9仔猪 20~40 mg/kg生长肥育猪 20~30 mg/kg蛋雏鸡 30~40 mg/kg育成蛋鸡 10~15 mg/kg 产蛋鸡 20~30 mg/kg 肉仔鸡 30~40 mg/kg奶牛 50~60 mg/kg (精 料补充料)鱼虾类 20~200 mg/kg 仔猪 10~15 mg/kg 生长肥育猪 10~15 mg/kg蛋雏鸡 10~15 mg/kg育成蛋鸡 10~15 mg/kg 产蛋鸡 20~25 mg/kg 肉仔鸡 20~25 mg/kg 鱼类 20~50 mg/kgC H CaN O仔猪 20~30 mg/kg 生长肥育猪 20~30 mg/kg蛋雏鸡 20~30 mg/kg 育成蛋鸡 20~30 mg/kg 产蛋鸡 40~50 mg/kg 肉仔鸡 40~50 mg/kg 鱼类 40~100 mg/kg续表98.0%~101.0% (以干基计)90.2%~92.9%(以干基计)DL-CalciumpantothenateD-Calciumpantothenate≥99.0% ≥45.5%Nicotinic acid99.0%~100.5%(以干基计)C H NO 6 5 2C H N O6 6 2DL-泛酸钙— ——D-泛酸钙养殖动物养殖动物化学制备化学制备化学制备化学制备Niacinamide≥99.0%烟酰胺 18 32 2 10烟酸————10生长肥育猪 0.3~0.6 mg/kg雏鸡 0.6~0.7 mg/kg育成蛋鸡 0.3~0.6(以干基计)mg/kg产蛋鸡 0.3~0.6 mg/kg肉仔鸡 0.6~0.7 mg/kg 鱼类 1.0~2.0 mg/kg 猪 0.2~0.5 mg/kg蛋鸡 0.15~0.25 mg/kg肉鸡 0.2~0.3 mg/kg鱼类 0.05~0.15 mg/kg水剂 ≥70.0%或者 ≥75.0%粉剂 ≥50.0%或者 ≥60.0% (粉剂以干基计)续表水剂 ≥52.0%或者 ≥55.0%粉剂 ≥37.0%或者 ≥44.0% (粉剂以干基猪 200~1 300 mg/kg鸡 450~1 500 mg/kg鱼类 400~1 200 mg/kg用于奶牛 时,产品应 作保护处理Choline chlorideC H N O S10 16 2 395.0%~102.0%C H N O19 19 7 6C H NOCl5 14Folic acid—— —D-生物素养殖动物养殖动物 养殖动物氯化胆碱化学制备化学制备化学制备≥97.5%D-Biotin叶酸———11注 1:由于测定方法存在精密度和准确度的问题,部份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是范围值,若测量误差为正,则检测值可能超过100%,故部份维生 素类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浮现超过 100%的情况。
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预防饲料污染,保护动物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与管理1. 采购要求:(1)饲料添加剂必须由公司统一采购,严禁私自购买。
(2)采购人员应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相关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的饲料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
(3)采购饲料添加剂时,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2. 存放与管理:(1)饲料添加剂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避光的环境中,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2)饲料添加剂应按照类别、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存放,并设立明显的标识。
(3)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饲料添加剂的储存条件,确保饲料添加剂的质量。
三、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与监控1. 使用要求:(1)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上的推荐剂量进行。
(2)禁止超量、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
(3)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2. 监控措施:(1)建立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详细记录使用品种、剂量、时间等信息。
(2)定期对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饲料添加剂的正确使用。
(3)对饲料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饲料添加剂的回收与处理(1)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回收剩余的饲料添加剂。
(2)回收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处理:(1)回收的饲料添加剂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五、责任与处罚1. 公司应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确保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 对因饲料添加剂质量问题导致动物健康受损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是用于改善动物饲料的品质、增加其营养价值或改善饲料加工性能的物质。
合理、安全地使用饲料添加剂对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人类食品的安全,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
以下是《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饲料添加剂的分类和使用范围饲料添加剂按照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营养性添加剂和技术性添加剂。
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用于满足动物的生理需求;技术性添加剂包括抗生素、激素、酶制剂等,用于提高饲料加工性能或预防动物疾病。
具体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饲料添加剂的审批和备案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合法使用。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实验和批准四个阶段。
符合要求的饲料添加剂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是确保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标准应包括饲料添加剂的纯度和含量限制、使用方法和用量等方面的规定。
使用标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确定,并以法律形式发布,供畜禽养殖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参考和遵守。
四、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控制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选用、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生产工艺必须符合规范,产品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可靠。
五、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识饲料添加剂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容器中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和易于理解。
六、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运输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运输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产品受潮、受热、受污染和霉变等。
存储应注意温度和湿度的控制,运输应注意包装的完好和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七、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抽检、抽样检验等。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
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
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首先,饲料添加剂的选择应当科学合理。
在选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品种、生长阶段、生理状态等因素,选择符合动物营养需求、安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
同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其次,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剂量进行。
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使用剂量进行,不得擅自增减剂量。
同时,应根据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和饲料的营养水平进行合理调整,避免过量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动物健康问题。
另外,饲料添加剂的混合和搅拌应当均匀。
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充分混合和搅拌饲料添加剂,确保每一份饲料中饲料添加剂的分布均匀,避免因为局部浓度过高或过低而影响动物的摄取和利用。
此外,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饲料添加剂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饲料添加剂受到污染和变质,避免因使用变质饲料添加剂而对动物健康造成影响。
最后,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当定期监测和评估。
定期对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同时,应加强对饲料添加剂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总之,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规范对于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饲料添加剂,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饲料添加剂的作用,确保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应以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为基本原则,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法》和《家用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家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添加剂。
2.应根据添加剂表明的用法使用,不可自行改变剂量;应严格按照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提供的用药量和饲喂方法使用。
3.在饲料中添加的添加剂用量应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最大容许量之内,不能超越最大容许量。
4.应确保添加剂的清洁,不可将其与杂质混合,以免造成生产动物毒害和病害,对畜牧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5.应严格实施报告制度,确保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6.应提升使用添加剂的意识,加强科学使用,确保动物安全可靠地饮食。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营养价值、促进动物生长和健康等目的而向饲料中添加的各种化学物质。
在畜禽养殖中,饲料添加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正确的使用饲料添加剂可能会对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制定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饲料添加剂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在选用饲料添加剂时,应首先查看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了解该添加剂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限制等信息。
同时,应当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兽医的建议进行。
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该添加剂的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时期等信息,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
同时,应当在兽医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使用,避免过量使用或错误使用导致不良后果。
另外,饲料添加剂的储存和管理也是关键。
在储存饲料添加剂时,应当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防止产品受潮或发霉。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对进货、使用、库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和评估。
在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过程中,应当定期对饲料和动物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对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综上所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对于畜禽养殖和人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饲料添加剂,才能确保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养殖户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重视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规范,共同维护畜禽养殖业的良好形象和发展环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 /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7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那西肽预混剂8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盐霉素钠预混剂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牛至油预混剂12氯羟吡啶预混剂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吉它霉素预混剂14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土霉素钙预混剂15地克珠利预混剂32金霉素预混剂16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恩拉霉素预混剂17氨苯胂酸预混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Copper sulfate
CuSO4H2O
CuSO45H2O
化学制备
>98.5
>98.5
>35.7
>25.0
养殖动物
猪3~6
家禽0.4~1Hale Waihona Puke .0牛10羊7~10鱼类3~6
仔猪(€5kg)125
牛:
—开始反刍之前 的犊牛15
—其他牛30
绵羊15
山羊35
甲壳类动物50
其他动物25
——
碱式氯化 铜
其他要求
化学式或描 述
以化合物计
以元素计
尿素
Urea
CO (NH2)2
化学制备
>98.6
(以干基
计)
N>46.0
(以干基
计)
反刍动物
肉牛、绵羊和山羊0~1.0
奶牛0~0.6
1.0
——
硫酸铵
Ammon ium
Sulfate
(NH4)2SO4
化学制备
>99.0
N>21.0
S>24.0
反刍动物
肉牛0~0.3
1•和维生素D3冋时使 用时,两种物质在配 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 中的总量不得超过: 猪125卩g/kg(其中仔 猪代乳料250卩g/kg,家禽125卩g/ kg;同时 使用情况下,按
1卩gVD=40IU VD3的比例换算VD3的使 用量。
2•不得与维生素D2共 同使用。
1•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和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
计)
一
25-羟基胆钙化 醇
(25-羟基维生
素D3)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 /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57.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SulfaclozineSOdiHalS oluble Powder 三字球虫粉磺胺氯吡嗪钠]每1000g中含磺胺氯吡嗪钠300go肉鸡、火鸡、兔用于鸡、兔球虫病(盲肠球虫)。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沪饲办字(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通知沪饲办字(2009)18号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中各种饲料添加剂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指标,是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养殖动物对各种饲料添加剂的营养需要量提出的,目的是指导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单位使用,不作为执法依据。
二、《规范》中各种饲料添加剂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指标,是根据不同饲料添加剂品种对养殖动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及对环境是影响提出,超过最高限量可能会对养殖动物、动物性食品或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最高限量指标是执法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三、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09]50号)要求,《规范》中微量元素品种氧化锌(以元素计),肉鸡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量由80-180毫克调整为80-150毫克/千克。
四、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饲料生产的实际,指导和规范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单位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自2009年11月1日起,严格依据《规范》开展监督执法行为,对新申请饲料产品的企业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执行。
五、市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加强对新申请饲料产品企业标准的评审力度,严格依据《规范》指导企业对超过最高限量指标的产品标准进行合理化调整,建立健全全市饲料生产企业标准档案。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期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合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者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 (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 OO 一年六月四日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份] 二硝托胺[含量规格] 每1000g 中含二硝托胺250g。
[合用动物] 鸡[作用与用途] 用于禽球虫病。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 二硝托胺预混剂18 洛克沙胂预混剂2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19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3 尼卡巴嗪预混剂20 杆菌肽锌预混剂4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1 黄霉素预混剂5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22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6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23 喹乙醇预混剂7 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 那西肽预混剂8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 盐霉素钠预混剂10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 牛至油预混剂12 氯羟吡啶预混剂29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 吉它霉素预混剂14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 土霉素钙预混剂15 地克珠利预混剂32 金霉素预混剂16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 恩拉霉素预混剂17 氨苯胂酸预混剂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5466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01-07-03【生效日期】2001-07-03【效力】【备注】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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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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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于测定方法存在精密度和准确度的问题,部分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是范围值,若测量误差为正,则检测值可能超过100%,故部分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出现超过100%的情况。
16
16
16
氯化钴
Cobalt
chloride
CoCl2·H2O
CoCl2·6H2O
化学
制备
≥98.
≥96.
8
≥39.
1
≥24.
—
乙酸钴Cobalt
acetate
Co(CH3COO)2
Co(CH3COO)2·
4H2O
化学
制备
≥98.
≥98.
≥32.
6
≥23.
1
牛、羊0.1~0.4
鱼类0~1.2
—
碳酸钴
Cobalt
carbonat
e
CoCO3
化学
制备
≥98.
≥48.
5
反
刍
动
物
牛、羊0.1~0.3—
硒:来自以下化合物亚硒酸
钠
Sodium
selenite
Na2SeO3
化学
制备
≥98.
(以干
基计)
≥44.
7
(以干
基计)
养
殖
动
物
畜禽0.1~0.3
鱼类0.1~0.3
0.5
使用时
应先制成
预混剂,
且产品标
签上应标
示最大硒
含量
酵母硒
Seleniu
m
yeast
complex
酵母在含无机
硒的培养基
中发酵培
养,将无机
态硒转化生
成有机硒
发酵
生产
—
有机
形态
硒
含量
≥0.1
产品需
标示最大
硒含量和
有机硒含
量, 无机
硒含量不
得超过总
硒的
2.0%
铬:
来自以下化合物烟酸铬
Chromiu
m
nicotinat
e
化学
制备
≥98.
≥12.
0 生
长
肥
育
猪
0~0.2 0.2
饲料中
铬的最高
限量是指
有机形态
铬的添加
限量
吡啶甲
酸铬
Chromiu
m
tripicolin
ate
化学
制备
≥98.
12.2
~
12.4
16
16
16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