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_专题之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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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求助编辑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目录同业竞争形成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

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判断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

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

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于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信息分享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是监管机构审查的重点,因为独立性是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最核心的因素之一。

所以在过去的几年中,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瑕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不足是公司上市被否的三大主要原因。

所以在本文中,我主要是从企业独立性方面来解释一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思路。

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对内独立性不足,表现为公司对主要股东的依赖,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

第二是对外独立性不够,表现为公司的客户,市场,技术,商标或者业务上对其他公司的严重依赖。

在这里我主要展开解释一下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对重大客户的依赖,这几方面的问题未来或许会在我们所投的项目中遇到。

一、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关系(这里请特别注意,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不仅包括控股股东本身,还包括其亲属及亲属控制的企业)。

同业竞争包括三个关键要素:a.同业竞争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b.同业,指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c.竞争,指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确实存在竞争关系。

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在市场拓展、产品开发和布局、对外合作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就可能进行干预,利用其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使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无法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经营业务,极容易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这样不仅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表现也就不再是其独立经营结果的真实反映。

同业竞争关系只是为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提供了一条便利的渠道,与股东是否进行违规行为并无页脚内容1必然关系,但是这种渠道的存在降低了股东违规的成本而提高了监管机构对股东行为进行分辨和监管的成本。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引言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募股)来实现上市。

然而,在IPO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IPO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业竞争问题概述IPO同业竞争指的是在同一行业中,多个公司相继进行IPO以争夺投资者的有限资金。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饱和度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饱和度增加,从而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定价压力增加: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IPO过程中面临定价压力,公司可能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来吸引投资者。

•资金分散:由于投资者有限的资金,同业竞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分散。

这可能使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计划。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IPO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在进行IPO之前,公司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有效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

2.提升竞争力:为了能够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这可以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服务质量、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

3.确定差异化竞争策略:公司应该确定自身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以便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这可能包括选择不同的市场定位、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等。

4.加强合作与联盟:在面对同业竞争时,公司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与联盟。

这样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关联交易问题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在IPO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公平定价: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定价,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真实,误导投资者。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

发⾏⼈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发⾏⼈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

2.关联交易。

(1)关联⽅、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确定:发⾏⼈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分类:发⾏⼈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法、占当期营业收⼊或营业成本的⽐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等。

(4)偶发性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法、资⾦的结算情况、交易产⽣利润及对发⾏⼈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等。

(5)规范关联交易的做法:发⾏⼈应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作必要的公允声明;披露最近3年及l期发⽣的关联交易是否履⾏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披露独⽴董事对关联交易履⾏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等。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同业竞争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同业竞争,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同质化、市场份额的争夺、客户资源的竞争等多个方面。

同业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在同一市场销售;或者从事上下游相关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形成竞争压力。

此外,还可能存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常见类型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资金融通等。

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有:1、购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向其销售产品。

2、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还款、资金拆借等。

3、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的买卖、无形资产的转让等。

4、担保关联交易: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同业竞争的影响1、资源分散:上市公司需要在与同业竞争企业的角逐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资金、人力、技术等,从而导致资源分散,影响核心业务的发展。

2、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在上市公司和其控制的同业竞争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市场竞争力下降: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无序,价格战频发,使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影响1、定价不公允:如果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正、不合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或虚增,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IPO审查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

IPO审查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

IPO审查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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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查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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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关注点
问题:
IPO审查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回答: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2)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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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一、保持关联交易应做到:(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两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财务状况,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份额的争夺以及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例如,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同一领域开展业务,那么控股股东可能会在资源分配上倾向于自己控制的企业,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此外,同业竞争还可能引发价格战,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关联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关联交易很容易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

比如,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这就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容易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

其次,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改制过程中,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为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也使得一些公司有机可乘,通过复杂的交易安排来规避监管。

为了应对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通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将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体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将相关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作出明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干货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过去12个月内或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方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3、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5、上市公司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比,明确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列入关联方,但未予具体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其他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同;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企业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图中所示“关键管理人”,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3、图中所示“关系密切人”,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4、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5、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6、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拟IPO企业必看法律知识之“同业竞争”

拟IPO企业必看法律知识之“同业竞争”

拟I P O企业必看法律知识之“同业竞争”拟IPO企业必看:“同业竞争”解析大全“同业竞争”是资本运作“红线”之一,也是监管部门核查重点,今天「鹏拍」把相关内容做一个完整的梳理。

所谓同业竞争,无非是区分各种资本运作方式,解决两大方面问题,一是主体边界(包括股东、亲属、比例);二是竞争程度边界。

1相关概念1、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不同于一般法律定义)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竞争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2、同业不竞争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的状况。

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其所发的电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企业之间就不视为同业竞争。

再比如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其供热半径与股东的不重叠,也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在资本运作中,将产业进行人为的不断细分,解释为同业不竞争,较难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2实践中执行尺度1、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2011年11月)①原则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②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③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新三板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研究20241224

新三板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研究20241224

新三板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研究20241224一、引言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设立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新三板企业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同业竞争压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本文旨在研究新三板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并从中探讨其可能的影响。

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特征同业竞争是指属于同一产业或相似产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

在新三板市场中,同业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争夺相同的投资者和资源的现象,以求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系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系人可以是企业之间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姐妹公司,也可以是企业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之间的关系。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同业竞争会促使企业之间加强合作,达成关联交易的目的。

在面临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

其次,关联交易也可以是同业竞争的手段之一、一些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限制同行竞争对自身利益的冲击。

例如,企业可以与自己的子公司或合作伙伴进行价格垄断协议,限制同行低价竞争,保证自身的利润。

四、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企业有着不同的影响。

从正面来看,同业竞争可以刺激企业创新和提高效率。

竞争的压力迫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满足市场需求。

同时,关联交易也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和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

然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同业竞争可能导致产业过度竞争,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

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企业可能采取低价竞争的策略,导致市场价格下降,利润空间收窄。

其次,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如果关联交易不公平,资源不均衡分配,可能导致一方受损失,另一方获得利益,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的运营和治理面临着众多挑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和股东利益,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着重要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秩序的混乱以及公司利益的受损。

例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公司都在生产同一种产品,并且在争夺相同的客户群体,那么双方很可能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过度竞争的手段,如降低价格、增加营销投入等。

这不仅会降低双方的利润空间,还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等。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一定是坏事,如果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进行,并且交易价格合理,那么它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现实中很多关联交易存在着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例如关联方以不合理的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就可能利用其控制权来谋取私利,通过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和利益。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一些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此外,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的原因之一。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难以准确判断交易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精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精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精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作者:搏实并购基金同业竞争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包括哪些?①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②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

2存在同业竞争应采取哪些措施?①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和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

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②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做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3收购的股权(资产)的业务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是否会影响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因此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业务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会影响收购,有可能会被监管部门否决重组方案。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规定与案例分析中银律所李奉青转一、同业竞争(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证监会在审核时的关注重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同业竞争问题的规定比较明确,同业竞争问题的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紧密相连,是判断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实际审核中,如果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相似之处,证监会往往会加以高度关注,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较多的审核意见。

证监会的关注重点集中于如下方面:1、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相似之处,是否会引发竞争关系;2、上市公司将如何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已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目前的政策导向,对于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必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拟上市企业不能用募集资金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涉及同业竞争的资产。

(三)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针对证监会的审核重点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日常业务中,上市公司以及保荐人往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加以解释说明:1、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不同虽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属一类,但是由于产品或服务的各项技术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可能使各自的产品或服务拥有独立的市场,从而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其附属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它发生在特定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容易发生交易条件的扭曲而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无论在监管机构对发行及上市核准工作中,还是在对已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关联交易都是监管机构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广大投资公众十分关注的焦点之一。

上市公司的过多、不当关联交易有损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公司运行的独立性,加大公司运作难度和监管成本,也违反民法的等价有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因此,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中介机构必须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重组及设立股份公司的重要原则是减少关联交易,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存在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予以详细披露。

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审议时回避。

(一)关联方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该等关联关系主要包括: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是指母公司虽然是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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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专题之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心风险: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

‚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

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NO.1金仕达为宁及榕基软件折戟: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夏草2010年4月30日四家企业上创业板,两家通过,一家取消上会,还有一家被否,被否就是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卫宁),该公司是医疗卫生领域应用软件龙头企业,据招股书称:IPO报告期内业绩成长迅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6.98%、46.20%:但是笔者很快发现该公司收入增长异常:发行人2007年技术服务收入只有614万元,2008年迅速增长至1401万元,增长128;这引起笔者极大关注,招股书对技术服务收入井喷没有作详细解释,只声称于技术服务收入随着软件业务的增长具有累积性和延后性,显然仅仅只有这个理由是不够的,笔者很快就发现,公司在设立和改制过程中,曾经注销了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海金仕达卫宁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信息)和上海金仕达卫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服务公司),这两家注销的同业公司注销前业绩如下:据此,保荐人及律师称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可实际上,发行人表面上前注销同业竞争公司,但暗地里将其业务移交至本公司,这实际已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PO报告期内报表理应将三家报表合并,不考虑内部抵销,该公司(集团)2007、2008、2009年度实际收入为8274万元、13905万元、11340万元,收入在下滑;净利润分别为1263万元、1818万元及2616万元。

由于被注销的两家同业公司财务数据没有审计,故这样推算只是粗略计算。

现在我们清楚金仕达为宁2008年度技术服务收入为何会大幅增长128%,因为它把同业技术服务收入算到自己账上,这导致发行人IPO报表严重失真,2007是一家公司业绩,而2009年是三合一业绩,会计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此计算IPO成长性就没有意义了,故笔者在该公司上会前就提醒发审委关注该公司“三合一揭开伪成长面纱”。

无独有偶,另外一家软件公司也碰到同业竞争问题于2009年9月14日上会被否,被否主要理由是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于2005年成立参股公司北京榕基五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五一),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持股89.50%,申请人持股3.10%,其余为其他个人持有。

据申请人现场陈述,该技术实为申请人所有,后获得专利发明权,专利权人为申请人。

北京五一公司于2007年注销,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卖出,但相关出资资产是否收回,个人股东转出股权收入是否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是否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申报材料均未披露,中介机构也未有合理核查。

因此发审委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这是榕基软件招股书披露的北京五一基本情况:鲁峰为榕基软件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上市前43.77%的股份,这是榕基软件IPO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榕基软件2007年末资产总额只有16703万元、净资产9653万元;但被注销的兄弟公司北京五一2007年末资产总额高达30522万元、净资产29715万元。

显然,此案与金仕达为宁相似,发行人将同业竞争公司业务转移至发行人,已实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如果将北京五一并入榕基软件,则榕基软件根本不可能上市,3.18亿元的非专利技术资产,放在哪里都是一个炸弹,更是一个巨大的毒瘤。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

“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

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方,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金仕达为宁的保荐人是投行模范生招商证券,这是招商证券第六家被毙的创业板IPO;榕基软件的保荐人是红塔证券,红塔证券在业内知名度不高,但红塔证券投行部负责人沈春晖却是投行人的偶像。

投行模范生及偶像竟然相继犯下如此低级错误,哥难道真得只是一个传说吗?NO.2西安达刚: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过会)夏草中国证监会5月24日晚间公告称,创业板发审委定于5月28日召开2010年第30次工作会议,审核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达刚)和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

西安达刚本次计划发行不超过163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6535万股。

公司是领先的沥青路面技术及设备的提供商,拥有从沥青加热、存储、运输设备,沥青深加工设备,到沥青路面施工专用车辆及筑养路机械的完整产品体系和技术方案,包括沥青脱桶设备、沥青运输车、智能型沥青洒布车、同步封层车、稀浆封层车、沥青改性设备、乳化沥青设备等产品。

西安达刚上市前股权结构如下:实际控制人孙建西1955年出生,李太杰1935年出生,这是一家老夫少妻店,夫妻简历如下:笔者发现西安达刚IPO报告期内财务总监(兼董秘)、独立董事、董事发生变动:西安达刚2007年12月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李宏年是西安达刚第一任董秘兼财务总监,迄今仍持有49999股发行人股权,此人只担任了半年的董秘兼CFO,之后孙祖望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孙祖望可是社会知名人士,曾任长安大学(原西安公路学院)校长,现任中国工程机械学会副理事长,孙祖望2009年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曾表示:西安达刚目前的管理体系还是夫妻店模式,这也是诸多民营企业共同面临的管理瓶颈问题,西安达刚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实施更为科学和现代化的管理制度。

实际上,不只是独董、财务总监及董秘发生变更,该公司之前的保荐人和会计师也不是目前申报的保荐人和会计师,据媒体报道,该公司原保荐人是联合证券(现变更为浙商证券),改制时会计师是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现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称:记者独家获得的消息显示,西安达刚搭乘2009年创业板第一批IPO公司的梦想,因为保荐人联合证券的某些变故,已经粉碎。

对此变故,孙建西很恼火,‚这件事令我有些生气,毕竟一开始我就没有想过要上市,这么好卖的产品,也不需要上市去‘圈钱’再扩大投资。

‛孙建西说。

西安达刚在上市之路上业已骑虎难下。

既然上市好处这么多,李太杰夫妻就决定把西安达刚包装上市。

为了满足上市要求,西安达刚一次性缴纳了高达3000多万元的股本结构改革税款等。

然而,本次保荐人变故让西安达刚陷入了短期内不能上市的窘境,这让孙建西陷入了深深思考中:要是不选择上市,用那3000万元税款是否早已建好新厂房了?这是西安达刚近三年支付税费情况:从招股书上看并没有找到西安达刚补税上市说明,那么西安达刚补缴的3000多万元税款去哪里了?如果考虑2007年末整体变更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但因为股本只有4900万元,最多只须交98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有的2000多万元的缴税款是什么?笔者怀疑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能对报表进行了调整,导致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IPO招股书却反映不出这个事实。

笔者又发现,西安达刚是五块牌子、一套人马:达刚机电是西安达刚的前身,而华一公司、达刚工程、达刚设备和达刚车辆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四家公司,上市之前,为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该四家公司现已全部注销:笔者之前曾在《金仕达为宁及榕基软件IPO折戟: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一文中指出:‚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

‚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

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西安达刚有四家同业竞争的公司,这四家公司理应在IPO改制时通过购买方式成为发行人的有机组成部分,遗憾的是发行人将四家同业竞争公司一销了事,这一销背后隐瞒了发行人历史部分沿革,因为目前的业绩实际是五合一的业绩,发行人将同业四家公司注销,并将同业的部分资产收归已已有,这实际已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显然,发行人没有适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则编制IPO财报,这导致历史业绩被低估,成长性被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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