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引言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募股)来实现上市。
然而,在IPO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IPO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业竞争问题概述IPO同业竞争指的是在同一行业中,多个公司相继进行IPO以争夺投资者的有限资金。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饱和度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饱和度增加,从而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定价压力增加: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IPO过程中面临定价压力,公司可能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来吸引投资者。
•资金分散:由于投资者有限的资金,同业竞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分散。
这可能使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计划。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IPO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在进行IPO之前,公司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有效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
2.提升竞争力:为了能够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这可以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服务质量、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
3.确定差异化竞争策略:公司应该确定自身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以便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这可能包括选择不同的市场定位、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等。
4.加强合作与联盟:在面对同业竞争时,公司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与联盟。
这样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关联交易问题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在IPO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公平定价: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定价,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真实,误导投资者。
2-法律尽职调查--公司股东、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有限公司股东、同业竞争、xx交易情况一.股东简介(如有)二.股东投资企业情况1.股东投资企业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占股比例(万元)123(%)实缴出资(万元)备注出资形式2.股东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股东投资企业主要从事业务情况书面说明三.企业实际控制人11.企业实际控制人简介(如有)2.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情况**股东投资情况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占股比例(万元)123(%)实缴出资(万元)备注出资形式注: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主要从事业务情况说明四.关联交易21.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复印件及履行情况说明2.如不存在关联交易,请提供书面说明(盖公司公章)3.关联交易防范机制(如有,请提供复印件,如无,请书面说明)备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全)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心风险: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
‚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
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一、金仕达卫宁及榕基软件折戟: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夏草2010年4月30日四家企业上创业板,两家通过,一家取消上会,还有一家被否,被否就是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卫宁),该公司是医疗卫生领域应用软件龙头企业,据招股书称:IPO报告期内业绩成长迅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6.98%、46.20%:但是笔者很快发现该公司收入增长异常:发行人2007年技术服务收入只有614万元,2008年迅速增长至1401万元,增长128;这引起笔者极大关注,招股书对技术服务收入井喷没有作详细解释,只声称于技术服务收入随着软件业务的增长具有累积性和延后性,显然仅仅只有这个理由是不够的,笔者很快就发现,公司在设立和改制过程中,曾经注销了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海金仕达卫宁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信息)和上海金仕达卫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服务公司),这两家注销的同业公司注销前业绩如下:据此,保荐人及律师称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可实际上,发行人表面上前注销同业竞争公司,但暗地里将其业务移交至本公司,这实际已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PO报告期内报表理应将三家报表合并,不考虑内部抵销,该公司(集团)2007、2008、2009年度实际收入为8274万元、13905万元、11340万元,收入在下滑;净利润分别为1263万元、1818万元及2616万元。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今天,我们说一个具体问题的审核理念问题。
关于审核理念或者审核标准的问题,不担心对“非黑就是白的”这种问题的理解和判断,而实践中广受争议和纠结的是某些问题如何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前者问题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出资不实、业务重组问题等,企业上市过程中都对运行时间有着严格的限定,而新三板对这些问题明确不再要求。
后者的问题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挂牌规则中并没有明确作为是否允许挂牌的基本条件,但是如何把握这个问题又成为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1、关联交易关于关联交易问题,不论是首发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都没有规定关联交易是实质障碍,但是需要着重解释和解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问题。
在实践中,有时候可能公允性问题更好解释和论证一些(除非企业有着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意图),而必要性的解释有可能形成悖论:如果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且不存在依赖,那么这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就存在疑问,既然关联方的交易可有可无那么为什么不能清理?如果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存在很大的必要性,那么可能发行人就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的疑问,这样可能会损害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因此,在首发上市过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整合的力度越来越大,很多企业报告期内都没有关联交易的存在。
而对于新三板来说,关联交易并没有超过多少比例就不行或低于多少比例就确定不行的说法。
不过对于关联交易问题的判断还是要从必要性和公允性上来判断,如果挂牌企业的关联交易有以下的因素,那么小兵认为可以不要求挂牌企业强制清理:①关联交易的发展有着历史的原因和背景;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有一定的合理性。
③关联交易的清理目前阶段不具有可行性或者经济性,目前清理关联交易可能需要付出较大成本而挂牌企业无法承担。
④关联交易目前正在处于逐步规范的过程中,并且有着规范的明确预期。
⑤在考虑和不考虑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挂牌企业的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进行对比,以保证投资者对企业有着清晰完整的判断。
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如下确认并承诺: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本公司本身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或公司(若有)将尽量避免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与A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其本身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或公司(若有)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A公司章程》和《A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A 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1.本公司确认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为【】,并保证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A 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A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A 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A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
3.承诺不利用对A公司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A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A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A公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A公司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A公司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4.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A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A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A公司。
5.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A公司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盖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概要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关键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法律规制/listed company/competition in the same business/affiliated trade/legal regulation内容提要: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
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问题(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
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一、保持关联交易应做到:(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两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财务状况,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份额的争夺以及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例如,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同一领域开展业务,那么控股股东可能会在资源分配上倾向于自己控制的企业,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此外,同业竞争还可能引发价格战,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关联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关联交易很容易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
比如,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这就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容易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
其次,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改制过程中,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为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也使得一些公司有机可乘,通过复杂的交易安排来规避监管。
为了应对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通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将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体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将相关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作出明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关于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信息分享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是监管机构审查的重点,因为独立性是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最核心的因素之一。
所以在过去的几年中,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瑕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不足是公司上市被否的三大主要原因。
所以在本文中,我主要是从企业独立性方面来解释一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思路。
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对内独立性不足,表现为公司对主要股东的依赖,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
第二是对外独立性不够,表现为公司的客户,市场,技术,商标或者业务上对其他公司的严重依赖。
在这里我主要展开解释一下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对重大客户的依赖,这几方面的问题未来或许会在我们所投的项目中遇到。
一、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关系(这里请特别注意,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不仅包括控股股东本身,还包括其亲属及亲属控制的企业)。
同业竞争包括三个关键要素:a.同业竞争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b.同业,指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c.竞争,指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确实存在竞争关系。
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在市场拓展、产品开发和布局、对外合作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就可能进行干预,利用其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使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无法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经营业务,极容易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这样不仅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表现也就不再是其独立经营结果的真实反映。
同业竞争关系只是为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提供了一条便利的渠道,与股东是否进行违规行为并无必然关系,但是这种渠道的存在降低了股东违规的成本而提高了监管机构对股东行为进行分辨和监管的成本。
企业IPO尽职调查清单模版之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1 / 132 / 133 / 134 / 135 / 136 / 137 / 138 / 139 / 13注1:立项阶段需要取得的工作底稿标▲,其他项目组认为重要的事项标*。
注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的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0 / 13(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1 / 13(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精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精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作者:搏实并购基金同业竞争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包括哪些?①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②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
2存在同业竞争应采取哪些措施?①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和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
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②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做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3收购的股权(资产)的业务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是否会影响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因此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业务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会影响收购,有可能会被监管部门否决重组方案。
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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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亿元收购武钢集团的全部钢铁主业资产,从而实现了整体上市。
第三,通过集团公司吸并已上市的子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来实现集团整体上市。
这一途径即“TCL模式”。其要点是集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吸收合并集团内的上市公司。具体操作为:集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的同时,按合理的折股比例向原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
2.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存在的危害性。笔者认为,企业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其危害至少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虽然不会直接对集团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但因其从不同程度上影响或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其直接结果是影响企业集团的公信力,从而对企业集团包括其成员单位的运营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1,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可借鉴的途径。笔者认为,就目前来讲,解决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最有效的办法是实现集团的整体上市(严格来讲,不是“集团”的整体上市,而是将集团内的同类业务有效资产及相关资产纳入上市公司而实现整体上市。为通俗起见,这里概称为“集团整体上市”)。
(换股)发行集团公司的流通股,而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并入集团公司并退市、注销,通过集团公中前两者其结果均是原上市公司仍是上市主体:而后一种途径其结果则是集团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发行上市,而原上市公司注销。三种途径的选择,取决于集团的战略意图及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三种途径比较,后两种最大的特点是,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同时,实现了股票发行,企业集团通过出售资产(“武钢模式”)或直接发行股票(“TCL模式”)获得增量资金,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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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财务透明度,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将优质资源向自身控制的企业倾斜,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例如,在市场开拓方面,控股股东可能会优先支持自己的企业,使其获得更多的订单和客户资源;在技术研发上,也可能将关键技术和人才优先配置给自己的企业,导致上市公司处于竞争劣势。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正常的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关联交易不公正、不透明,就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
比如,上市公司以过高的价格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或者以过低的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利润和财务状况。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就容易出现利用上市公司为自身谋取私利的情况。
其次,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改制过程中不彻底,导致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上未能完全划分清楚。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的不到位,也使得一些公司有机会钻空子,进行不正当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通过业务重组,将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整合或剥离,使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加清晰和独立。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签订协议,限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
尽职调查文件模板-0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一、同业竞争情况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一)调查手段及重点
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3-2-6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独立董事意见
3-2-7 关联交易在销售或采购中的占比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3-2-8 关联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的比例
3-2-9 关联交易必要性、持续性、真实性的说明
3-2-10 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长期持续运营的影响
3-2-11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
3、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
4、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到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程度。
5、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二)收集材料目录(如不适用,请注明)
3-1 同业竞争情况
3-1-1 发行人改制重组方案
3-1-2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
3-1-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总结】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总结】关联方认定及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转自:董秘圈文|来源:泽成律讯、财融圈导语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关联方认定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过去12个月内或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方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3、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5、上市公司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比,明确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列入关联方,但未予具体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其他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同;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企业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图中所示“关键管理人”,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3、图中所示“关系密切人”,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4、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5、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同业竞争问题全面解析

同业竞争问题全面解析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及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与关联交易问题一样,同业竞争问题也是公司IPO时发审委关注的重点之一,相关文件也对同业竞争进行了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从过往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拟上市公司若存在同业竞争,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话,将会成为成功过会的一个实质性障碍。
判定标准在进行同业竞争判定时,我们应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维度是对主体边界的分析,包括股东、亲属、比例等等,即是对“人”的分析;第二个维度是对竞争程度的分析,包括产品类型、目标客户、市场区域等,即是对“业务”的分析。
在判定同业竞争的问题上,与判定关联交易问题相类似,都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进行具体案例分析时,应结合以下因素对具体问题进行综合判定。
一、主体边界界定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业竞争的定义只是提到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但在实际案例分析中,绝不只局限于此。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在实际分析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调查,还需对其是否在其他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担任职位进行调查,从而避免其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其附属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它发生在特定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容易发生交易条件的扭曲而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无论在监管机构对发行及上市核准工作中,还是在对已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关联交易都是监管机构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广大投资公众十分关注的焦点之一。
上市公司的过多、不当关联交易有损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公司运行的独立性,加大公司运作难度和监管成本,也违反民法的等价有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因此,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中介机构必须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重组及设立股份公司的重要原则是减少关联交易,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存在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予以详细披露。
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审议时回避。
(一)关联方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该等关联关系主要包括: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是指母公司虽然是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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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情况说明(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和数量、交易原因等)
交易合同
尚未交易,混合云的技术服务,预计交易价格100万,合同在拟定中
1.3
关联制度
是否有制定专门的关联交易文件??
无
关联交易制度文件
涉及关联交易条款的摘录说明
1.4
关联措施
1.2中的关联交易是否实际履行了1.3关联制度的规定?
尚未履行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证明文件
1.5
同业竞争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企业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如有,如何处理?
无
说明或相关资料
1
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关联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否在其他公司有股份或担任董事、经理等要职,或虽未占股或担任要职但对其他公司有实际影响力(比如其配偶、子女等在其他公司有股份或担任要职)?
有
列表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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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联交易
公司与1.1中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