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
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具体包括: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
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一、引言博士后研究是一个重要的科研阶段,对提高科研人员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设立了博士后基金,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本说明书旨在明确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的使用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经费使用范围博士后基金的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是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重要支持来源。
博士后基金的经费可以用于购买实验器材、文献资料、软件工具等科研需要的物品。
同时,经费还可以用于支付实验室使用费用、实验材料的采购费用等。
2.2 差旅费博士后研究工作可能需要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以及进行合作交流等。
博士后基金可以支持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但需要注意,差旅费用应该与博士后的研究工作直接相关,并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2.3 科研成果鉴定与转化费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产生科研成果,并为学术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转化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
博士后基金可以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成果推广费等。
2.4 生活补贴博士后研究期间,可能会面临一些生活费用的支出,例如房租、水电费、生活用品等。
博士后基金可以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以提高博士后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使用申请和管理为了确保博士后基金经费的合理使用,需要进行严格的申请和管理。
具体流程如下:3.1 经费使用申请博士后需要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经费使用申请计划。
计划应包括申请金额、使用用途、具体支出项目等。
申请书应经研究所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给博士后基金管理部门。
3.2 经费使用审批博士后基金管理部门对经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审批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科研水平、研究进展、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必须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修改原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立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2.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
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2010~2011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经2016~2017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我校开展博士后研究,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不断发展,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战略型、创新型和复合型的高端拔尖人才,特设立“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对入选者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一般资助两年。
第一条支持计划分为两类。
A. 支持对象为近三年内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且尚未回国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1岁(含)以下。
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申请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引进项目评选。
根据评选结果,实行以下三类资助标准:A-1.第一类入选者,资助标准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年薪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
A-2.第二类入选者,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10万元。
A-3.未入选者或未参加引进项目评选者,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B. 支持对象为“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以及近一年内在国内“985”高校获得本校或本省优秀博士毕业生称号的博士毕业生(未派遣),年龄在31岁(含)以下。
B-1.“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每人20万元年薪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B-2.其余支持对象,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第二条入选程序凡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人员,一般在进站前提交“支持计划”申报材料。
1.本人按照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的要求,向院、系(所)提交申请材料(参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把关。
3.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初选人员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为通过审批申请者发放博士后“支持计划”入选通知。
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凡申请作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除应符合全国博管会和我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录用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
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国内核心刊物、重要期刊或国外学术刊物(含国际会议论文)发表或被录用论文:理科4篇(或发表在SCI收录的期刊2篇以上)工科3篇(或发表EI收录的期刊2篇以上)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篇发表(含录用)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期刊上。
管理学科发表在本学科重要期刊上(含录用)3篇或专著1本以上。
若考评小组认为论文水平高其数量可由考评小组决定。
2.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的科研项目,其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
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原创性的研究,并对该研究领域做出一定的贡献。
以上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专业学会、省市级或相当级别的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1/2或前3 名)或申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1/2或排名前三名)1项。
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两次冠名校级(1等)以上奖励或推荐为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以上供各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面试时参考,各流动站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招收博士后的标准和办法,并请报博管办备案。
(后附:面试考核评分投票表)
清华大学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2005年1月
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面试考核评分参考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第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XXX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专资专款。
第三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四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本站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XXX 集团有限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本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清华大学是中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之一,拥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优秀的师资力量。
为了管理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清华大学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保障博士后的权益,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
下面就该细则进行一番探究。
第一部分总则《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士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清华大学的所有博士后,旨在规范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提高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二部分博士后招收管理清华大学博士后的招收管理采用“学校管理、院系推荐、导师引进、岗位共享”的模式。
即由学校按照总体规划编制博士后岗位,并组织院系进行推荐,由导师参与面试和选拔,最终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需通过学校组织的面试和考核,同时要求符合申请人所选择的岗位要求。
第三部分博士后培养管理清华大学博士后的培养管理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提高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博士后的培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导师责任: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重要人员,应该在博士后的全过程中承担起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导师要与博士后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促进博士后的学术成长。
2.培养计划:清华大学要组织博士后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要定期评估博士后的学习和工作进展情况,针对性地进行培养。
3.科研成果:博士后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达成科研成果,来证明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同时,学校会在博士后的评审中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第四部分博士后聘期管理清华大学的博士后聘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聘期:博士后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学校可以按照需要进行延长或终止聘用。
2.薪资管理:博士后聘期内按照学校的规定和岗位性质支付薪资,聘期终止后,学校将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资发放和离校手续。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指南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指南说明: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接到清华大学发给本人的《录用通知》后,请在通知规定的报到日期的上午(8:00-12:00)或下午(1:00-5:00)持录用通知到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人事处104房间)报到,无故不按时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进站资格,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请提前与院系联系。
一、来校报到前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博士学位论文一本(报到后交图书馆,本校博士毕业生不交);2.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必须提供,复印件进站前交过的不必再交),获得清华大学支持计划B的博士后,需提交“优秀毕业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外籍博士后还需提交在驻外使馆做的学位认证(复印件1份)。
3.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在外地者凭准迁证在当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来清华落户;原北京市户口及原清华户口者凭《入户通知书》去原单位户籍管理部门取本人户口卡后来清华落户;深圳研究生院的博士后户口迁到深圳);注意:请在有限期内办理户口迁移(一般是40天),也可以先报到,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来校前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工作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报到时,须递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原件)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必须注明工资停发日期,交原件和复印件)。
5.除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拟进站人员外,凡曾经参加过派遣(包括本科、硕士、博士期间)的拟进站人员须本人人事档案到校后方能报到。
6.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党员不需要办理)不属于北京市委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开至“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委所属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清华大学党委组织部”,将组织关系介绍信交到系党办,请提前查询好预备党员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7.派遣费证明(只限外地进京无原工作单位者开具,注明“是否发放和发放金额”)或交通补助费是否发放证明(只限外地进京有原工作单位者开具),不需报销相关费用的无须准备,请保存好相关票据。
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
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使用博士后各项经费,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按照有关精神,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经费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和校博士后工作配套经费等三部分。
博士后公寓建设经费属国家及XX省一次性拨款的专项建设经费,学校另行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具体负责上级财政拨款及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其他博士后经费每年由校博管办根据当年学校流动站建设工作需要及各流动站博士后招收计划,统一制定年度预算,预算额度报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研究审定,校博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
我校原则上保证每个科研流动站至少1个国家日常经费资助人数。
第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校博管办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年年底由各流动站从当年进站的博士后中(在职脱产除外)择优评选出国家日常经费资助人员,具体资助人数由校博管办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确定。
第八条校博管办每年提取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的剩余部分,如其出站留校,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如其出站到校外工作,则经费由校博管办收回,并退回博士后日常经费账户。
第三章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是由联合招收企业支付给学校的管理服务费和专家指导费,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校企双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并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
清华大学博士后手册(下)
清华大学博士后手册(下)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2021年9月目录进校后需办理事项 (2)政策信息 (2)进站迁户 (3)薪酬待遇 (3)公积金 (4)保险和医疗 (4)住房 (4)子女入园入学 (5)补交博士学位证书、人事档案 (5)基金申请 (5)中期考核 (8)优秀博士后评选 (9)因公出国 (10)开具各类证明 (11)延期/二期 (11)“水木学者”计划 (11)职称认定与评审 (12)博士后联谊会 (12)出站接收单位查档 (14)出站指南 (14)企业博士后出站 (17)退站指南 (17)博士后校友信息采集 (19)12进校后需办理事项✧ 递交住房调查表:报到后,请将准备好的《清华大学博士后住房情况调查表》交到资产处106房间(资产处-房管中心公寓管理办公室地址):新水利馆东侧、文西楼东北侧小楼;电话62783414)。
✧ 博士后公寓申请手续:持工作证、《申请住房审批表》(到院系领取并盖章)到资产处(106房间,电话62783414)办理住房手续。
✧ 工作证注意事项:工作证也作就餐和图书馆进入、借阅使用。
新卡初始密码默认为入校登记的本人身份证件编号的后六位,非数字位(括号、汉字或英文字母等)由0代替。
请立即到校园一卡通自助查询机或圈存服务机上进行密码修改操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如是补卡,旧卡有余额,可以先圈存一定的金额使用,待3个工作日后,再操作旧卡余额领取即可。
✧ 办理工资卡:凭工作证、身份证件(外籍用护照)原件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清华大学支行(清华大学校内照澜院)办理,建行咨询电话:62703393。
报到次月起(24日以后报到的顺延一个月)登陆信息门户(/)可查询工资信息。
工资卡与工作证自动关联,可在校园圈存机直接转账。
没有工资卡(工资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可通过支付宝为工作证充值(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 在站管理-在站表格下载—《有关开通支付宝充值功能的通知》)。
✧ 办理入网账号(报到第2天起任何工作日):持工作证到信息化技术中心办理(地址:李兆基科技大楼B104室;电话:62784859,62771940;服务时间:工作日 08:00-12:00、13:00-17:00,其中,人工收网费仅13:00-16:00办理)。
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
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博士后基金是支持博士后在科研领域开展研究的资助计划,该计划旨在推动博士后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学术能力和创新成果。
在申请博士后基金之后,经费使用说明书是博士后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以下是针对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的详细介绍:一、经费使用范围:1.实验材料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试剂、标准品、小动物等普遍的实验材料。
2.差旅费用:包括参加国内及国外学术会议、考察学习、实地调查等差旅费用。
3.出版、文献检索和信息费用:包括发表文章、购买专业书刊、文献检索、印刷、科技服务等费用。
4.其他费用:包括劳务费、保险费、耗材费、住宿费等其他必要费用。
二、经费使用规定:1.资金使用应符合其目的,遵循节约原则,绝不能挥霍浪费。
2.一切资金必须用于研究,不得转移、挪作他用。
3.用于购买专业书刊、文献检索的费用应当有法定发票或收费凭证。
4.使用出差费用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和博士后基金的规定。
5.若经费使用有疑问,应及时与基金负责单位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
三、汇报及审核规定:1.经费使用者应在每次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在博士后管理系统上填写经费使用申请表,并签署经费使用申请表上的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能使用。
2.项目实行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所有经费支出需经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3.如发现项目经费使用超额或出现不符合规定的多余费用,基金负责单位应及时予以回收并追回多余的那部分费用。
总结:经费使用说明书是博士后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南,规定了使用范围和经费使用规定,汇报和审核的制度。
博士后项目经费的使用对研究和成果的卓越表现起到很大的支持和保障作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清华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协调各院、系(所)的博士后工作等。
第五条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工作。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院、系(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应有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三章招收与进站第六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学校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所)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招收。
第九条经学校及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各院、系(所)应与博士后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
第四章在站管理第十条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所)负责。
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博士后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博士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用途第四条博士后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 国家财政拨款;2.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自筹资金;3. 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博士后经费用途:1.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费补助;2. 科研活动所需的材料费、测试费、资料费等;3. 学术交流和短期访问费用;4.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5. 其他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经费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根据科研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经费申请,并填写《博士后经费申请表》。
第七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经初审同意的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经费,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应建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博士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追回资金、暂停拨款、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即每人两年共10万元。
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应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日常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4万元(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不用交费)。
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
博士后延期三个月以上的,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若在职博士后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予发放。
三、如果博士后一年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二年薪级工资晋升一级。
四、每位博士后进站后,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给其所在院、系(所),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每位留学回国的博士后来校报到后,由学校财务处拨款2万元到其所在院、系(所)作为该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科研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来校的差旅费、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按相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
六、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0.5万元/人作为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可提留0.2万元作为主管博士后科室的管理费,余额作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和博士后来校的科研费用。
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XX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日常经费1、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计划内指标拨款、XX省资助、学校自筹等组成,是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
2、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1)研究经费(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等。
用该经费购买的物品,出站时需留在相应流动站。
(2)生活费用:工资及有关津贴等。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来校的差旅费、行李托运费。
报销办法参照分配来我校的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手续在人事处劳资科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境外路费不予报销。
3、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经费使用按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实行合作导师把关负责制。
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所余日常经费由人事处用于学校博士后流动站建设。
4、学校每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费下拨给设站单位,用于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开题报告、考核和博士后联谊会等。
博士后合作导师津贴参照学校博士生导师津贴标准发放。
二、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1、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应在我校自然科学处或人文社科处备案,由财务处单独建帐,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只能作为科研经费使用。
用科研资助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均属国有资产,出站时应留在流动站。
3、科研资助获得者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经费,并按合作导师审批的预算计划使用。
4、科研资助获得者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XX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字样。
5、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基金会备案。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28•【文号】•【施行日期】198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国家科委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发展,加强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经费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
使用计划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办公室具体管理使用。
管委会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管理工作活动经费等项开支。
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已拨款二千万元人民币(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外汇),用来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管委会办公室已将此款存入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并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和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在站实际人数和新招收的计划人数,按规定标准划拨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七条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及各级政府的资助。
第八条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国家另拨的其他各项专款等。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博士后和日常经费系博士后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从博士后批准正式进站的当月起按年度划拨给建站单位,直至二年期满或博士后出站时为止。
各建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改据送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博干后日常经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一万二千元,在近两年内(从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对东北地区(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西北地区(西安、兰州)、西南地区(成都、贵阳)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一万五千元。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即每人两年共10万元。
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应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日常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4万元(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不用交费)。
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
博士后延期三个月以上的,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若在职博士后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予发放。
三、如果博士后一年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二年薪级工资晋升一级。
四、每位博士后进站后,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给其所在院、系(所),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每位留学回国的博士后来校报到后,由学校财务处拨款2万元到其所在院、系(所)作为该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科研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来校的差旅费、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按相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
六、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0.5万元/人作为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可提留0.2万元作为主管博士后科室的管理费,余额作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和博士后来校的科研费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第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XXX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专资专款。
第三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四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本站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XXX集团有限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本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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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经2011~2012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
(2015~2016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修订)
一、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
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为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即每人两年共计16万元。
根据通知精神,学校决定提高博士后的工资标准。
同时,提高博士后合作导师向学校交纳的招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4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8万元。
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
二期博士后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来校报到的交通补助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的通知》执行。
在职博士后若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再发放。
四、博士后进站后,学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作为博士后的科研启动
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等科研支出,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六、学校(财务处)为博士后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等经费的使用,应由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七、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
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两年1万元/人的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提留0.5万元的管理费,作为本院、系(所)博士后活动费,余额(含税)作为合作导师的指导费。
八、博士后凭独生子女证及原单位独生子女费发放证明,在其所在院、系
(所)工会办理独生子女费领取手续。
九、博士后出站科研评审会聘请专家的评审费为每人300~500元,从博士
后所在院、系(所)或博士后合作导师相关经费中支付。
十、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励金为每人10000元。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校有关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办法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发至学校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相关科室、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
十二、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