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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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吉市地税发〔2010〕11号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2009年,全市地税部门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深入推进减轻纳税人、减轻基层负担“两个减负”,重点抓好税源、业务、作风“三项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税、纳税服务、信息化应用、决策执行“四个水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地税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的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地税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局决定:授予吉安市地税局法规科等10个单位为“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姚东浩等40位同志为“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各项工作中不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拼搏,努力完成2010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吉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名单2、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二○一○年元月十三日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名单:吉安市地税局法规科吉州区地税局习溪桥分局青原区地税局河东分局吉水县地税局八都分局永丰县地税局恩江分局泰和县地税局澄江分局遂川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万安县地税局沙坪分局永新县地税局文竹分局井冈山市地税局厦坪分局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吉州区:伊朋吉州区地税局永叔分局局长刘捷吉州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青原区:欧阳贵乐青原区地税局贸易广场所副主任科员曾志清青原区地税局后勤中心主任吉安县:李小根吉安县地税局计财股股长谢冬贵吉安县地税局敦厚分局干部吉水县:房国庆吉水县地税局副局长王春军吉水县地税局税政股股长峡江县:吴庆华峡江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邓建文峡江县地税局税政股股长新干县:邓明根新干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周志斌新干县地税局大洋洲分局副局长永丰县:易小勇永丰县地税局副局长戴小星永丰县地税局计财股股长泰和县:艾辉泰和县地税局副局长吴永根泰和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遂川县:陈党生遂川县地税局副局长郭玄生遂川县地税局主任科员万安县:谢慧晶万安县地税局芙蓉分局局长曾世辉万安县地税局芙蓉分局副局长安福县:周爱军安福县地税局枫田分局局长姚春华安福县地税局平都分局干部永新县:周志英永新县地税局征管股股长周正斌永新县地税局文竹分局干部井冈山:李娇娇井冈山市地税局茨坪分局业务股长张工华井冈山市地税局龙市分局职工市局:姚东浩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宋文南市地税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曾玉璋市地税局税政一科科长郭宏萍市地税局纪检组副组长黄晓丽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副科级纪检监察员李心楚市地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姜志宏市地税局人教科副主任科员罗琰凌市地税局税政三科副主任科员简慧芳市地税局计财科干部殷海泉市地税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一科科长刘红海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曾丽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干部陈明亮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助理工程师尹光华市地税局高新区局助理工程师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打字:廖应华校对:人教科刘丰华(只发电子文档)(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1996]038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038号)为加强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各地多年来特别是机构分设后,基层征收单位和人员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中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省局为推广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过整理,制定了十四个地方税种单项或行业征管办法,并经过多次召开税政、征管科长、部分县市局长、基层税务人员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更加适应地方各税征管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吉市国税函…2010‟1号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三管”质量指标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根据《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三管”质量指标体系的通知》(吉市国税发…2008‟236号),现将全市国税系统2009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三管”质量指标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第四季度主要对“三管”质量指标体系中的以下十一个指标进行通报,即:征管户数增长率、征管户数比重提升率、企业所得税份额占有率、企业所得税比重提升率、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率、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完成率、企业所得税按期申报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零(负)申报率、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期入库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面、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完成率。

第四季度上述十一项指标中,除征管户数增长率(达16.68%)、企业所得税按期申报率和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期入库率(均达到10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零(负)申报率(达53.1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面(达25.89%)外,其他六项指标完成情况仍不理想(详见附表)。

二、主要问题(一)征管户数比重提升率下滑。

2009年度全市平均征管户数比重提升率为负1.13%。

有9个征收单位出现负数,其中税源较大的征收单位的征管户数比重下降较大:直属局(-6.27%)、井开区局(-5.68%)、吉州区局(-2.6%)。

(二)企业所得税份额占有率低位徘徊。

2009年度全市平均企业所得税占国税税收收入仅为7.14%,有一半以上的征收单位达不到平均水平,最低的青原区局企业所得税份额占有率只占1.3%。

(三)企业所得税比重提升率下降。

2009年度全市平均企业所得税比重提升率为-3.52%,有8个征收单位比重提升率为负增长,其中:井开区局-15.01%、青原区局-11.98%、吉州-11.95%、直属局-9.63%。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06.14吉国税发[1995]128号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8.01.19吉国税联字[1998]1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02.17吉国税发[1998]19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09.03吉国税发[1999]217号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02.04吉国税发[2004]35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08.11吉国税发[2004]300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2004.12.03吉国税发[2004]38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3.02吉国税发[2005]40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4.29吉国税发[2005]94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机税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05.11吉国税发[2005]98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2005.07.25吉国税发[2005]194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1.15吉国税发[2005]291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2005.12.27吉国税发[2005]330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2.20吉国税发[2006]36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25吉国税发[2006]115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2006.11.10吉国税发[2006]273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01.08吉国税发[2007]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4.12吉国税发[2007]110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2007.05.11吉国税发[2007]121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葡萄酒消费税税收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5.15吉国税联字[2007]5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8.23吉国税联字[2007]9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0.29吉国税函[2007]163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30吉国税函[2007]171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2008.01.29吉国税函[2008]13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02.02吉国税发[2008]16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04.01吉国税发[2008]43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27吉国税发〔2008〕47号3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7.04吉国税发〔2008〕98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07吉国税发〔2008〕109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消费税纸质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8.09.12吉国税函[2008]188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2008.10.10吉国税发〔2008〕127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系统的通知2008.11.20吉国税发[2008]149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08吉国税联字[2008]17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2.22吉国税发[2008]16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2.09吉国税联字〔2009〕2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家电下乡活动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9.05.15吉国税函[2009]4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服务推进开发区建设的意见2009.08.20吉国税发〔2009〕130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08.31吉国税函〔2009〕131号4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4号4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30吉国税发〔2010〕61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03.30吉国税函〔2010〕41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30吉国税发〔2010〕59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06.12吉国税发[2010]99号4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6.21吉国税发[2010]100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6.29吉国税函[2010]129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07.12吉国税函〔2010〕147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2010.11.03吉国税函[2010]237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2.29吉国税函〔2010〕254号——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调查论证。

要进一步做好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查论证工作,尤其要严格执行总局规定的征求意见、事前会签、法规审查等程序制度,充分征求相关机关、部门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减少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出现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现象。

二、注意突出地税特色。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从本地区、本单位地税工作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地税征管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按照“三个服务”的要求,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牢固树立协作意识。

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意见、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

要在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按照分行业、分税种逐步整合的原则制定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避免出现文件过多、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凡未经本级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下发执行。

请各设区市地税局对本级及所辖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清理,凡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或过时的规范性文件,该停止执行的就停止执行,该重新修订的就重新修订,以维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22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省局对2010年11月30日前,由省局制定发布(含以省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
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赣地税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14〕31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0日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和代征管理,明确工作职责,防范征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费)的征收(代征)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经国务院、省人大或省政府授权由地方税务系统代征的其他政府性基金、费(以下统称“基金(费)”)。

第三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原则和规定的征管范围,采用税收征缴方式征收(代征)各项基金(费),统一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办理基金(费)的征收(代征)缴库业务。

第四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基金(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基金(费)的征收(代征)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代征)管理制度和办法。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基金(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基金(费)征收(代征)政策与措施的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吉安市旅游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安市旅游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吉安市旅游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吉安市,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市地税发﹝2009﹞49号【发文日期】2009-03-18【实施时间】2009-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现将市局制定的《吉安市旅游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吉安市旅游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旅游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据《》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旅游业”项目征税范围的业务,包括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以及单位或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含缆车、观光车)业务或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的业务。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经营旅游业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纳税人,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或者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含缆车、观光车)业务和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旅游业纳税人应纳的主要地方税收的税种及其税率(或核定征收率)分别为:5%(一)营业税:按营业额的计算。

(二)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城市)、(县城、7%5% 1%镇)或(其他地区)计算。

(三)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计算。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2003]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3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进税企交流,提高全省地税机关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

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评定纳税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负责地方税收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范围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期地方各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有税款的申报情况。

第五条纳税评估对象采取下列方式选取:(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中选取;(二)日常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2、纳税人某一项单项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浮动较大的;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5、发票违章的;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8、期内办理退税以及发生弥补亏损的;9、年度适用税种汇算清缴的;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0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0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0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推进全省民营经济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个体工商户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1994]26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1994]26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1994〕266号1994年8月13日)省政府《关于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为顺利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地方各级税务局的组建工作,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我省地方各级税务局的组建,要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

要有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分级管理,有利于加强税收宏观调控,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有利于加强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使税收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征收范围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3〕财预明电字第4号)执行。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1.提高创业者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

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实行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每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每月2万元的最高限额,不能实行按期纳税而采取按次(日)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的最高限额,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2.降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依法扩大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较低税率的级距;降低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0.5至1个百分点,减轻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整体负担20%以上;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将个人所得税的盈利点从原来每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20000元。

3.减轻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只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降为10%。

4.消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重复征收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5.支持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扶持。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赣地税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130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辖区内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情况的检查。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的最低幅度的,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幅度的,应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低。

二、我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最低为10%;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最低为15%。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可在总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下发,同时分别报送省地税局、国税局。

三、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相互配合,加强联系与沟通,保证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一致,确保税负公平合理。

赣地税函〔2014〕106号 (中税网)

赣地税函〔2014〕106号 (中税网)

赣地税函〔2014〕106号
【发布机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10-17
吉安市人民政府:
贵府《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遂川县砂子岭工业园区。

(二)遂川县云岭工业园区(东区):东至碧洲镇宏山小坝小组及溪河;南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碧洲镇黄岗村;西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北至于田镇下塘村、碧洲镇粟头村。

二、遂川县工业园区土地等级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为二类;年适用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7日。

吉区国税发〔2010〕34号

吉区国税发〔2010〕34号

吉安市吉州区国家税务局文件吉区国税发…2010‟34号吉州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州区国家税务局创建星级办税服务厅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内各单位:现将《吉州区国家税务局创建星级办税服务厅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九日(对下只发电子件,发文联系电话:8224248)吉州区国家税务局创建星级办税服务厅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国税系统星级办税服务厅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赣国税发…2010‟93号)、《吉安市国税局开展星级办税服务厅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市国税发…2010‟11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优化纳税服务和方便纳税人为落脚点和出发点,通过统一办税职责、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办税规程、统一区域划分、统一形象标识,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方式,加强服务管理,强化服务监督,落实服务保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达到“建设规范、管理到位、文明高效、社会满意”的要求,将办税服务厅打造成为优化税收服务的综合平台、展示国税形象的重要窗口、密切征纳关系的沟通桥梁、培养一线干部的主要阵地。

二、创建目标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区局2010年创建目标:四星级办税服务厅,必须确保达标部分得分190分以上,创星部分得分162分以上。

三、创建内容创建星级办税服务厅的评选内容分为达标、创星两部分。

其中达标部分只设扣分项目,主要是针对办税服务厅按照建设规范、管理到位、文明高效、社会满意四方面提出考核要求;创星部分只设加分项目,主要是鼓励办税服务厅按照总局、省局确定的发展方向进行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纳税服务,达到环境舒适宜人、贴近服务暖人、科学管理育人、和谐发展喜人的目标。

(一)达标部分要求(200分)1.规范建设情况。

包括环境设施、机构设置、区域划分、窗口设置、职责功能、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管理到位情况。

包括工作时间、考勤、绩效考核、清洁卫生、安全、应急、培训、激励措施情况。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3-13【大中小】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号:赣地税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3-13执行日期:2006-4-1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管理,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第二条依法行政的原则。

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

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集体审批的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效率及时的原则。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

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程序规范的原则。

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申报)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权责统一的原则。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属于地方税减免税的范围。

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他涉及营业税减免的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个人销售房地产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个人销售房地产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个人销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征管【颁布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文 号】吉府字﹝2006﹞82号【发文日期】2006-06-02【实施时间】2006-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二日关于加强个人销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房管局(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销售房地产纳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一体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对个人销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管范围 凡在市中心城区(吉州区内)发生销售(转让)房地产的个人,均为适用本实施意见的纳税人。

个人销售房产环节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

青原区、井冈山市及其他各县比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征管模式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行窗口集中征收,财政地税控管,部门协助,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具体为:地税、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市房地产交易大厅联合办公(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在办证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实行一体化管理服务,做到环环相扣、互相配合。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个人出售房地产需缴纳的地方税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契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实现“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吉府办字[2016]55号【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6〕55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营改增试点全覆盖。

为确保这项工作在我市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成立以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为组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营改增全面推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统筹推动。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应加强财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全覆盖营造有利环境,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工作保障。

各地要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工作变化情况,切实加大对营改增工作人力和设备资源的保障力度。

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招聘专业对口大中专毕业生或优先接续和安排原地税部门聘用的业务熟练的临时人员,充实国税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

同时为当地国税部门购置必要的电脑等专项设备,确保营改增改革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四、加强政策效应分析。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加强政策效应分析,研究科学应对措施,牢牢的把握财税工作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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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吉市地税发…2010‟11号
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
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2009年,全市地税部门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深入推进减轻纳税人、减轻基层负担“两个减负”,重点抓好税源、业务、作风“三项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税、纳税服务、信息化应用、决策执行“四个水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地税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的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赶超
先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地税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局决定:授予吉安市地税局法规科等10个单位为“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姚东浩等40位同志为“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各项工作中不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拼搏,努力完成2010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吉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名单
2、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名单:
吉安市地税局法规科
吉州区地税局习溪桥分局
青原区地税局河东分局
吉水县地税局八都分局
永丰县地税局恩江分局
泰和县地税局澄江分局
遂川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万安县地税局沙坪分局
永新县地税局文竹分局
井冈山市地税局厦坪分局
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吉州区:
伊朋吉州区地税局永叔分局局长
刘捷吉州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青原区:
欧阳贵乐青原区地税局贸易广场所副主任科员
曾志清青原区地税局后勤中心主任
吉安县:
李小根吉安县地税局计财股股长
谢冬贵吉安县地税局敦厚分局干部
吉水县:
房国庆吉水县地税局副局长
王春军吉水县地税局税政股股长
峡江县:
吴庆华峡江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邓建文峡江县地税局税政股股长
新干县:
邓明根新干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周志斌新干县地税局大洋洲分局副局长
永丰县:
易小勇永丰县地税局副局长
戴小星永丰县地税局计财股股长
泰和县:
艾辉泰和县地税局副局长
吴永根泰和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遂川县:
陈党生遂川县地税局副局长
郭玄生遂川县地税局主任科员
万安县:
谢慧晶万安县地税局芙蓉分局局长
曾世辉万安县地税局芙蓉分局副局长
安福县:
周爱军安福县地税局枫田分局局长
姚春华安福县地税局平都分局干部
永新县:
周志英永新县地税局征管股股长
周正斌永新县地税局文竹分局干部
井冈山:
李娇娇井冈山市地税局茨坪分局业务股长张工华井冈山市地税局龙市分局职工
市局:
姚东浩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宋文南市地税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曾玉璋市地税局税政一科科长
郭宏萍市地税局纪检组副组长
黄晓丽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李心楚市地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姜志宏市地税局人教科副主任科员
罗琰凌市地税局税政三科副主任科员
简慧芳市地税局计财科干部
殷海泉市地税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一科科长刘红海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
曾丽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干部
陈明亮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助理工程师
尹光华市地税局高新区局助理工程师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打字:廖应华校对:人教科刘丰华
(只发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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