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法培训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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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的规定 变更内容: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主管部门: 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期间: 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或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 救济:申请复议或起诉
重新注册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已满2年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2年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的情形已消灭的。
不予注册的规定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执业来自百度文库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行政处罚,不满2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分类 初次注册: 重新注册: 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 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 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概述: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即医师 执业准入制度,是医师法的核心内容
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统 一考试的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实施医师资格考试
组织考试原则:三统一即统一办法、 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申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学历→专业→资历→工作机构
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概念
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取得医师资格 且准备从事医师业务的人员,只有经 过注册,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 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 活动的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取得医师资格 (条件) → 申请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 → 受理(主管部门) → 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注册(审核合格的) → 发证(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 书》)
个体行医的特别规定 1、资历: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5年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执业规则 ⑴权利
基本权利:医师的诊断、处方和治疗 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工资报酬和津贴、福利待遇 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立法概况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 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 用期满1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执业助理医 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 作满2年的;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助理执 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工作满5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951年: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 例、牙医师暂行条例
1979年: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 职务晋升条例(试行)
1982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1988年:《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合国执业医师法
颁布时间及机关: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二讲 执业医师法
重点: 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刑事责任
难点: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几个重要概念
执业医师法: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业活 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执业医师: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 预防或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务 服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 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执业医师指 导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 满1年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过多 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 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 推荐,→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 试。
小结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应具备的要件
⑵义务 守法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保护患者的隐私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教义务
⑶执业规则
①诊治: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 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 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 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 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急救: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 置。
③用药: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④告知: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 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 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 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配套文件: 1999年7月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对象、医师的 法律地位。
★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师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医师资格 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 执业规则、医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 奖励制度、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医师工作管理法律制度 医师工作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师协会 概念: 医师协会是由医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 管理的社团组织,是医师管理体制中医师 执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
医师协会职责:
行会管理、总结交流、组织培训、专 科医师资格认定、对外交流、维护医 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