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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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XX 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

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 - 采购 - 施工(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或 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晋建科字[2017]187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晋建科字[2017]18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各相关处室: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全面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17日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积极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包括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人事教育处、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与勘查设计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计划财务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也要牵头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工作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根据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培育5个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1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1-2个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深建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市建筑工务署,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深建字〔2014〕193号)、《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规〔2017〕1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深建规〔2017〕2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的有关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的活动。

二、下列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按要求进行技术认定:(一)土地出让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管理任务书等政府文件规定按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实施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

(三)申请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资助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部门职责分工:(一)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项目,由市、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组织技术认定。

(二)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项目,包括市管和区管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认定。

(三)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管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其自行组织技术认定。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的有关要求:(一)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陕建发〔2019〕1118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蓝天、碧水、净土、青山保卫战攻坚推进大会精神,按照《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的要求,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项目宜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住宅、公寓楼、员工宿舍、村镇农房等居住建筑,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和大跨度的商业、场馆等公共建筑,标准厂房和仓库等工业建筑,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推广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组合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

各城市城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上述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内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严格执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

按照目标导向原则,紧盯薄弱环节与问题,对照本地区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展基础和本地实施方案、意见,切实落实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度、产业发展、工程实施能力提升等要求,细化年度工作计划与举措。

要履行牵头部门责任,加强与年度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财政资金项目、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土地出让等建设计划的衔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同比增长速度、占年度新建建筑的比例等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为全面提升房屋建筑的品质性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任务(一)全市政府投资类房建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地铁管片、综合管廊、城市桥梁等)原则上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二)全市新供地商品房项目分区域、阶段推进。

1.重点推进区域: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三环线以内区域。

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2.积极推进区域: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三环线以外区域。

2018—2020年,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 ,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2021—2025年,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60% ,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3.鼓励推进区域:望城区、长沙县(长沙经开区除外)、浏阳市、宁乡市。

2018—2020年,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 ,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40% 。

2021—2025年,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 。

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二、加快项目落地(一)根据建设任务及相关要求,市住宅产业现代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装配式建筑项目铺排会,按政府投资类房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商品房项目三大类别铺排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长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长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现将《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6日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房屋建筑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装配式建筑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应范围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管理。

湘江新区、高新区以及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立长沙市装配式建筑质量追溯体系暨大数据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质量追溯体系平台),作为我市装配式建筑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构件生产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将项目各个实施阶段的信息上传至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其结构构件(含预制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参照执行。

二、基本规定第四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五条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可实施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制度,施工单位应对涉及工程结构施工安全的构件堆场、堆放架体、起重设备附墙装置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核、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BIM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过程的应用。

三、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一)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二)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三)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按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应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管理。

第九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一)应当遵循“结构安全、经济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大连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办法

大连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办法

大连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关键环节管控,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8〕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第四条装配式住宅必须产业化全装修。

本办法所指的全装修,是指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受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范围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三定”方案确定职能为准)。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是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负责所属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三定”方案确定职能为准)。

第六条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市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责任(一)建设单位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全面负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省行政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项目适当倾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等单位联合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具意见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示范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

(二)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

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装配式建筑设计规范

装配式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备与管线布置
设备与管线布 置应遵循安全、 可靠、经济、 环保的原则。
应根据建筑物 的使用功能和 空间布局,合 理确定设备与 管线的位置和
走向。
应考虑设备与 管线的安装、 维修、更新和 扩展的需要, 预留足够的空
间和接口。
应优先采用预 制装配式的设 备和管线,提 高施工效率和
质量。
01
装配式建筑构造要求
预制构件的连接与固定
预制构件的连接方式:灌浆套筒连接、钢筋搭接连接等 预制构件的固定要求:确保连接牢固、稳定,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连接材料的选择:根据不同的连接方式选择合适的连接材料 固定方法的确定:根据具体的建筑要求和构件特性选择合适的固定方法
预制构件的节点构造
预制构件的节点构造是指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包括干连接和湿连接两种方式。
预制构件的接缝处应采用防 水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预制构件的防水构造应符合 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预制构件的防水材料应具有 耐久性和耐火性。
预制构件的防水构造应考虑 排水措施,防止积水对防水
层造成损害。
预制构件的防火构造
预制构件的耐 火极限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规
定。
预制构件的防 火涂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防火 涂料》的规定。
建筑概况:建筑面积、楼层 高度、建筑风格等基本信息 介绍。
施工周期:通过装配式建筑 方式,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提高建设效率。
某装配式商业综合体设计实例
建筑概况: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功能等基本信息介绍。
结构设计: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结构设计,包括预制构件的选择、连接方式、节点构造等。
节能环保: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实现节能、减排、环保的目标,同时介绍装配式建筑对环境的影 响。

装配式结构管理规定(上海)

装配式结构管理规定(上海)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应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四项制度一项推进)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实施深化施工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吊装令、持证上岗等制度。

(一)深化施工设计制度。

堆场加固、构件堆放架体、构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墙,附着设施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核定。

(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施工专用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防护设施等涉及尚无规范依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论证。

(三)吊装令制度。

预制构件安装起吊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吊装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在取得《吊装令》后,方可实施安装。

(四)持证上岗制度。

现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相应的特殊工种证书;对涉及高处作业的必须持有高处作业特殊工种证书。

(五)推进BIM技术的应用。

鼓励企业推进BIM技术运用于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据施工深化设计制度,统一协调施工、设计、构件生产等单位明确深化施工设计责任;(二)应依据装配施工构件驳运、堆场加固、构件安装等特点,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负责协调预制构件的生产进度及施工现场的工期进度;协调总包和各专业分包的施工进度及工作配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渝建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18〕1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将设计阶段落实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主城各区、涪陵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噪声敏感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三类项目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从2018年3月1日起应为装配式建筑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执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等标准(前述标准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要求,应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2017〕743号)(这两项评价要求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并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质量管理 [深圳]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 [深圳]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要求(包括预制率、装配率,或认定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建筑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装配式钢结构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构件及建筑部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核查。

(二)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三)应严格遵守各设计阶段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进行设计。

2.施工图审查时,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评分相关文件、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评分、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范围内所有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应遵循结构体系合理、装配方案科学、设计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以及《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深度要求》(附件1)和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在各个设计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之前组织开展前期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对项目定位、技术路线、成本控制、效率目标等做出明确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构件生产能力、施工装配能力、现场运输与吊装条件等进行初步技术评估。

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在设计方案正式报审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从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专家组应当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内装等方面至少5名(含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中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3/5。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

技术方案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设计、构件制作、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4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项目应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一)将装配式建筑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按照装配式建筑供地的项目,规划条件书对装配式建筑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内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具备装配式建设技术应用条件的项目;(三)创建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四)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且具备装配式建设技术应用条件的项目;(五)建设单位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六)各城市城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七)其他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一)对住宅、公寓楼、员工宿舍、村镇农房等居住建筑,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和大跨度的商业、场馆等公共建筑,标准厂房和仓库等工业建筑,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应合理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组合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等新型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编制《结构选型确认书》技术论证资料,以作为设计文件报备及质量监督抽检依据。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的规定,2018年,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从2019年起,大幅度提高新建建筑部品部件的使用比例,海口、三亚等城市要争取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到2022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为了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上述目标,稳步推进并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机制,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土地出让阶段第一条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指标,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等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等要求。

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与竞得人签定补充协议,并负责监管。

第二条对政府投资保障房和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在研究项目建设方案时,须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和省住建厅、发改委、规委会和国土厅四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号)之规定,确定项目建造方式。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书面征求同级住建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行业意见。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应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四项制度一项推进)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实施深化施工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吊装令、持证上岗等制度。

(一)深化施工设计制度.堆场加固、构件堆放架体、构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墙,附着设施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核定.(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施工专用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防护设施等涉及尚无规范依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论证.(三)吊装令制度。

预制构件安装起吊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吊装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在取得《吊装令》后,方可实施安装。

(四)持证上岗制度.现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相应的特殊工种证书;对涉及高处作业的必须持有高处作业特殊工种证书。

(五)推进BIM技术的应用。

鼓励企业推进BIM技术运用于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据施工深化设计制度,统一协调施工、设计、构件生产等单位明确深化施工设计责任;(二)应依据装配施工构件驳运、堆场加固、构件安装等特点,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负责协调预制构件的生产进度及施工现场的工期进度;协调总包和各专业分包的施工进度及工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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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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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范围内所有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应遵循结构体系合理、装配方案科学、设计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以及《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深度要求》(附件1)和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在各个设计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之前组织开展前期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对项目定位、技术路线、成本控制、效率目标等做出明确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构件生产能力、施工装配能力、现场运输与吊装条件等进行初步技术评估。

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在设计方案正式报审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从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专家组应当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内装等方面至少5名(含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
组中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3/5。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

技术方案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设计、构件制作、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

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应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通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设计方案评审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项目,可不另行组织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

第六条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报审材料应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计算书》(参考格式见附件3)、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其它应送审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北京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附件4)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规范或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文件落实规划审批文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情况,以及预制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复核。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结论。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等重大变更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积极推进项目设计、构件生产及施工建造等环节实施信息共享、有效传递和协同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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