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14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参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及参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人员,须按本办法实施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所称招标机构是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和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法人。
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和投标的国内、国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是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
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机电办)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并按照13号令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须在商务部指定的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具备6号令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须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第八条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条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商产发[2008]311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材料、木制品、塑料制品等及其附属品、备件和技术。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并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包含招标项目的全部要求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当在公示期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注:此文档为示例文本,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99年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9年第一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3.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4.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8.自愿委托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一)对国家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如配额、特定产品等),若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应由买方经相应进出口机构报外经贸部(申请函见附件一)同意后,向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二)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电产品。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10.10•【文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2019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卷八)
2019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卷八)1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时出现了下列情况,招标人可以接收投标文件的是( )。
A.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送达,但招标人愿意接纳B.未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C.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D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考答案: A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人应当( )。
A.不予受理B.移交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C.提请监督机构决定是否受理D.受理参考答案: A3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 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A.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 商务部C. 财政部D.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考答案: C4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罪名不包括( )。
A. 玩忽职守罪B. 徇私舞弊罪C. 滥用职权罪D. 侵犯商业秘密罪参考答案: D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 个工作日前完成。
A. 45B. 15C. 30D. 20参考答案: C6 拟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 )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A. 县级B. 市级C. 省级D. 国家级参考答案: C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包括( )。
A. 赔偿损失B. 修理、更换与重作C. 支付违约金D. 排除妨害参考答案: D8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 )进行划分。
A. 批准的时间顺序B. 控股地位C. 其转让方式D. 其监管范围参考答案: B9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标时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 ) 为准。
A. 开标一览表B. 投标文件中明细表C. 两者任选其一D. 重新制定的开标一览表参考答案: A10 下列各类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的是( )。
2024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 )小时。
A. 36B.48C. 60D. 722.(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遏制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行为的发生的措施的是()。
A. 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B. 加强完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机制C. 建设完善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D.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3.(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投标文件编制的基本前提是( )。
A. 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B. 参与投标竞争活动C. 响应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D. 潜在投标人的确认与公告4.(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关干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B. 招标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日C. 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D.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期结束之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5.(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采购的重要特点之一是()。
A. 与生活水平无关B. 目标多元化C. 以价廉为唯一目标D. 目标单一6.(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招标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招标代理机构对调解结果不服时,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是()。
A.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B. 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C. 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D. 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7.(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国际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是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第五条商务部指定专门招标网站(以下简称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
招标网承办单位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本条规定的原产地有可能在中国关境外的(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但是原产地是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含主要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商务部认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名单范围内,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分类模拟题开标和评标和法律规定(一)
招标釆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分类模拟题开标和评标和法律规定(一)一、单项选择题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进行评标。
A.性价比法B.综合评分法C.最低评标价法D.平均评价法答案:C[解答]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LI,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
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2.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A.2B.3C.4D.5答案:B[解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3.根据《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同一项LI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
A.1/3B.1/4C.1/5D.1/6答案:A[解答]根据《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同一项H 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4.开标地点应在()中具体明示。
A.招标文件B.投标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D.项目建议书答案:A[解答]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
开标地点可以是招标人的办公地点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5.政府投资项口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A.国家人事主管部门B.同级财政部门C.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政府有关部门答案:D[解答]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政府投资项LI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6.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项LI评审工作的专家,在入库之询需经()审核。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4-02-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解读395号文
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0.30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张妍编者按:商务部于2007年10月10日发布了“395号文件”即《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这份文件是建立在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国际招标程序操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13号令对招标文件内容、送审、修改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395号文件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小签、投标货币、报价方式、修改等细节方面规定更加明确。
据中国国际招标网研究人员介绍,在国际招标的程序中,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
标书编写是否规范、准确、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
小签不可忽视13号令的评标报告把“是否逐页小签”作为商务评议的内容之一,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提示:在国际招标中,因小签不合格导致废标的情形不少,因此要注意: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小签;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如签字人不是投标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
案例:细节决定投标的成败专家答疑:关于小签的问题环保、节能、安全一个也不能少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三条明确“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开标和评标和法律规定_真题-无答案
开标和评标和法律规定(总分11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 )。
A. 12/小时B. 24/小时C. 36/小时D. 48/小时2. 下列选项中,( )有权对投标作废标处理。
A. 评标委员会B. 招标人C. 招标代理机构D. 专家委员会3. 在评标过程中能够启动澄清程序的是( )。
A. 招标人B. 行政监督部门C. 评标委员会D. 招标代理机构4.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评标纪律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评标委员会不得透露评标的标准与原则B. 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C. 评标中和评标后均不得私下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评标有关情况D.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5. 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 )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A. 1/2B. 1/3C. 1/4D. 1/56.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 )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A. 5B. 4C. 3D. 27. 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发现存在依法不应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应当立即( )。
A. 直接回避B. 提出质疑C. 披露并提出回避D. 提出质疑并回避8. 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绝大多数委托招标项目,开标都是由( )主持的。
A. 招标人B. 委托公证机构C. 招标代理机构D. 纪检监察部门9. 一般招标项目中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是( )。
A. 招标人直接确定B. 随机抽取C. 按次序抽取D. 固定化10. 下列选项中,既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主要义务的是( )。
A. 签署评标报告B.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C. 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D.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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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条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
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 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章评标程序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任何人不得进行查询投标文件、整理投标信息等活动,不得要求或组织投标人介绍投标方案。
第十三条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
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不高于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评标意见表、综合打分原始记录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十八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被推荐的专家原则上年龄不宜超过七十岁,专业领域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分类。
推荐表应当经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对确有特殊专长、年龄超过七十岁且身体健康的专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入库。
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第十九条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联系方式、专业领域、工作单位等),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及时更新招标网上的相应信息。
招标机构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错误或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招标网。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应当严格按照1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工作。
对于未能如实填写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专家抽取工作中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对外泄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招标机构出现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
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评审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应主动申请回避。
对于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参与评标,或不能保证合理评标时间,或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的,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未按照13号令及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评标、泄露评标秘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进行公布,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向国家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评标结果公示第二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如有质疑,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第二十八条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二日。
第六章评标结果质疑处理第二十九条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四日起,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该意见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质疑问题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
如有特殊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第三十条除13号令第四十七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一)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二)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三)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一条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将被视为不良质疑行为,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之前,投标人申请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
已经查实质疑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经主管部门审核,要求重新评标的招标项目,重新评标专家不得包含前一次参与评标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
第三十五条招标网设立信息发布栏,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到质疑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二)招标机构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质疑处理结果等;(三)投标人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有效质疑、无效质疑、不良质疑等;(四)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五)质疑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