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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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
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范围:本程序的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专项安全管理。
第二节车辆营运规定
第一条车辆管理
一、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四、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五、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驾驶室两边车门必须喷印公司统一的门徽。
七、从事普通的车辆应该是一级、二级车、超过三级的车辆不能营运。
八、公司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保险。
九、车辆经营者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加强和规范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使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降低经营者风险,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投保和索赔工作准确及时的办理,现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投(续)保车辆险种及范围。
1、公司所属的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强制保险,选择合法的保险公司,由公司统一办理投保。
2、投保险种:车辆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货物责任险、司机意外险、无过错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其余险种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30至50万,货物险的险额不得低于5万元。
3、新车入户的投保费必须一次性交清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入户。
二、险案处理程序
1、报案:险案发生后,车主必须及时向公司、交警、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做到迅速、准确地报告出险车辆牌照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运行线路装载情况、出险地点、责任大小、损失情况等,安全部门接到报案后,作好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派员赶赴现场,勘察处理。
2、索赔:险案结出后,必须将准确、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送保险公司索赔,材料如下:
(1)车辆险案索赔表(一式两份)。
(2)车辆出险通知书。
(3)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附表。
(4)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调解书。(6)车辆损失照片(较完整反映损失情况及车辆牌照号)。
(7)死亡通知书及验尸报告。
(8)伤残评定书。
(9)住院证明及医疗诊断证明。
(10)医药发票及死伤者家属领条,死伤者被抚养人、护理人员的职业和户籍证明。
(11)车辆维修工料单。
(12)车辆维修发票(修理厂)。
(13)青苗物品赔偿费用领条或收据(属单位者用收据)。
(14)车辆定损单及施救收据。
三、基础管理
1、公司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保险业务的基础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投保、退保、索赔、安全返还奖、未结案等台帐和报表,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2、必须认真做好续保工作,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严禁脱保。
四、保险注意事项
1、车辆经营者必须自觉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未按书面约定时间按时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超过期限未参加年检审或是检验不合格者,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超过时间不报案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5、其它拒赔情况
1)、车辆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所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