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张江-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张江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资助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各分园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条(资金来源)促进科技金融服务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重点支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和实施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
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通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金融服务。
支持分园管理机构按照本市《关于推进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沪金融办〔2012〕256号)建立或委托建立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科技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和多元化融资服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为张江示范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向张江示范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和贷款担保。
推进覆盖张江示范区各分园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协调科技金融服务资源。
2、并购重组。
支持张江示范区企业在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通过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
重点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跨境并购。
3、企业融资。
支持张江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多种金融产品获得发展资金。
重点支持企业使用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设备器材;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保险试点;推进企业改制和进入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一)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一)近日,上海市发布了一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旨在为上海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信贷风险保障。
下面就让我们从全文及解读两方面,一起来了解这项政策。
全文: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的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请条件1.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总额的20%;2.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申请贷款总额的30%;3.企业从事正当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全市“三重点一重大”主导产业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申请流程1.企业向申请贷款银行提出申请;2.申请银行进行资信审查;3.通过审查的申请银行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并将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4.上海市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将风险补偿额度打入申请银行的账户。
四、风险补偿额度1.企业申请贷款总额为5万元以下的,采取100%风险补偿;2.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采取50%风险补偿;3.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采取30%风险补偿;4.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取20%风险补偿。
解读:1.该政策只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注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这意味着,中小企业需要趁早申请贷款,才能得到全额补贴。
2.企业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占比也是该政策的关键点。
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总额的20%,固定资产不少于申请贷款总额的30%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评级,进而提高申贷的成功率。
3.企业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向银行申请、银行资信审查、申请银行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并将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最终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风险补偿额度。
这一整套流程能够有效缩短中小企业的申贷时间,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
4.风险补偿额度将根据企业申请贷款总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冀财教〔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1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2月10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后补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经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强化导向、突出关键、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政策支持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政策支持研究2023-10-26CATALOGUE目录•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现状分析•政策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政策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启示•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政策支持的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政策支持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政策支持对于银行贷款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探讨政策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机制和效果,为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以及银行贷款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目的与方法首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及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进行分析;其次对政策支持的现状、方式和效果进行梳理;最后探讨政策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机制和效果。
研究结构第一章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第二章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及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第三章梳理政策支持的现状、方式和效果;第四章探讨政策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机制和效果;第五章总结研究成果,提出政策建议。
研究内容研究内容与结构VS02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现状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与特点高风险性: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的不确定性较大,经营风险较高。
高成长性:具有快速的业务增长和市场份额扩张潜力。
创新性强:注重科技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品推广为主营业务,具有创新性、高成长性和高风险性的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1银行贷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性23银行贷款可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企业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资金支持获得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2023年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助力区科创金融有效发展,激发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主动性和专业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撬动社会资金支持力度,推进科技企业发展,加快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池)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自主申请、择优推荐、风险共担”的原则,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损失的风险补偿,为科技型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帮助区内优质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风险池概况(一)出资方式风险池采用“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三方合作模式,按照4:4:2的比例出资。
区政府出资部分由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科投公司)代为出资,各风险池项下由区政府出资部分的首期资金共计4000万元,可循环使用,后期可根据业务需要追加。
区政府出资部分每年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结算。
担保机构和银行采取承诺方式出资。
(二)风险池规模银行安排区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出资总额10倍的信贷规模。
(三)合作机构风险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愿参与和支持区科技型企业发展,与区科投公司签订《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合作协议》。
(四)融资成本风险池项目下的业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由贷款企业与承贷银行、担保机构根据市场报价情况协商确定,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担保费率不高于l%o除此之外,承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对于贷款企业不得有任何附加收费。
(五)贷款额度单个企业年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贷款期限风险池资金合作机构与区科投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风险池项目下贷款、担保相关业务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支持对象在区范围内合法经营,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型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创新性和风险性较高,进入金融市场融资难度相对较大。
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高其融资能力,我国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降低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敞口,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办法。
2. 定义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知识和技术创新为驱动力,具有明确的发展前景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2.2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金融机构自愿出资组成的专项资金池,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担和补偿。
3. 资金池的设立与管理3.1 资金池的设立条件1. 参与机构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2. 参与机构应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3. 参与机构应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3.2 资金池的管理机构1.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由参与机构共同选聘,负责资金池的管理和运作;2.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3.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与机构报告资金池的运作情况。
3.3 资金池管理办法1. 资金池的规模应根据参与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但不得低于一定金额;2. 参与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到资金池中,出资比例根据参与机构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确定;3. 资金池的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归参与机构所有,剩余收益用于补偿风险亏损;4. 资金池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风险亏损;5. 参与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向资金池提供风险分担保证金,用于弥补风险亏损。
4. 资金池使用与风险补偿4.1 资金池的使用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向参与机构申请获得资金池的支持,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2.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3. 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难点及对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难点及对策作者: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3年第08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对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是资金,稳定的融资渠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但是,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恰恰就是资金的匮乏、融资渠道的不畅。
因此,这就决定了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处于主导支持地位。
扶植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是复杂而漫长的过程,研究和解决这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一、泰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据调查,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高新区及省农业开发区目前有科技型中小企业约123家,95%属于民营企业。
这些企业经营灵活,人才较充足,接受外来高新技术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工程、新医药等领域,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应用新技术和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拉动泰州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看,这123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大都集中在中小银行,并普遍承担着高利息,91%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为融资不足是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8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为需要进一步获得资金,且一致认为进一步获得融资不易。
因此,泰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不容乐观。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点分析(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因融资渠道窄一般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选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四种:自筹资金、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政策性融资。
看似融资渠道很多,实则不然。
目前,泰州市绝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原始创业资本主要来自于个人积蓄、合伙人募资等自筹资金,这些自筹资金十分有限,往往杯水车薪。
直接融资指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也包括引入风险投资资金,但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企业进入股市门槛较高,股市主要以扶持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为目的,泰州市没有一家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引导银行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贷通”)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总规模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2年内达到省市(县)联动科贷补偿金额度的10倍及以上。
第三条省科贷补偿金从省财政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滚存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设立科贷补偿金。
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等与合作银行签署“江西省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联动开展“科贷通”业务。
省科贷补偿金与市县区及开发区科贷补偿金分别存入合作银行对应的资金池,专门用于“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
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也可自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科贷通”业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并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3.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第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中心)作为“科贷通”管理机构,负责“科贷通”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事务。
委托管理费每年按当年管理的省科贷补偿金总额1%提取,金额不超过80万元,用于开展科贷通业务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条件第六条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经营1年以上,企业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属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正文:----------------------------------------------------------------------------------------------------------------------------------------------------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鼓励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监会、科技部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本指导意见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二、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资本化,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长效机制,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号),设立兰白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
为规范增信基金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信基金是指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中安排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科技贷款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的资金。
增信基金规模为亿元,其中风险补偿金(风险池)亿元、风险补偿准备金亿元,由省级财政、兰州市、白银市和兰州新区财政共同筹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万元至万元(含)之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熟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以及用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设备、仓单、订单等方式抵(质)押获得的流动资金、项目等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对象是指为甘肃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由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增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基金使用方式第八条设立亿元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池)。
(一)该资金主要用于贷款风险补偿,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应择优确定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池),合作银行按比例放大提供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池)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共同分担科技贷款风险;(二)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并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承担风险,贷款发生逾期时增信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损失金额(不包括贷款利息)的比例承担代偿。
科技小巨人计划和资金使用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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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目标(4个):
一是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从1.25万家增加到3万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占全市中小企业的比例从9%提高到15%。规模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的企业数量从当前的1100家增加到 4500家,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由8.8%提高到15%。整个 “十二五”,要新培育1.75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合计实现销售 收入要从3100亿元增加到100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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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职责 :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和区县(功能区)科技主 管部门负责。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和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具体组织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 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 业的认定工作主要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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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和支持的方式:
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中规定:市专项资金 和滨海新区政府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进入成长期和壮 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以周转资金的方式,借 给企业,2-3年后归还。区县和滨海新区功能区的专项 资金主要支持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无偿资助的 方式支持。 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市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用途和支持 方式。
专项资金总体计划和年度安排 :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专项资金200亿元, 其中市财政80亿元,滨海新区财政70亿元,15个区县 财政50亿元。 市级专项资金80亿元,包括财政预算30亿元,银行贷款 等融资50亿元。财政预算30亿元分年度安排,2011年 安排4亿元,2012年安排5亿元,2013年安排6亿元, 2014年安排7亿元,2015年安排8亿元。 滨海新区政府30亿元,每年安排6亿元;开发区、保税 区和高新区各10亿元,每年各安排2亿元;塘沽、汉沽 和大港共10亿元,每年安排2亿元。 15个区县五年总计安排50亿元,2011年到2015年每年安 排经费分别为9.6亿元、9.8亿元、10亿元、10.2亿元、 1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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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贷款包括:合作银行对信用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信用贷款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和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实施。
第二章信用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可以参与信用贷款:
(一)中关村百家创新型企业;
(二)“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
(三)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四)获得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信用贷款支持措施
第六条信用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合作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贴息比例为40%。
企业“星
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信用贷款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参与信用贷款的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申请办理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向合作银行提交信用贷款贴息申请,合作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
企业逾期提交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提供的《企业信用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表》;
(六)企业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瞪羚计划”首批重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过的企业须出具创业投资机构推荐材料;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银行代企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报告》(加盖公章);
(五)《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
(六)企业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瞪羚计划”首批重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过的企业须出具创业投资机构推荐材料;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信用贷款风险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十五条中关村管委会对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在基准利率的30%(含)以下的信用贷款,根据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量,给予合作银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
实际贷款期限少于8个月的贷款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1亿元(含)至1亿元以内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2%;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3%。
对单个银行的年度风险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在计算对银行的风险补贴时,纳入银行年度贷款总额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报告》;
(二)《年度信用贷款发放审批表》;
(三)《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第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收到合作银行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风险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合作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信用贷款项目情况月度报表》和《企业信用贷款评级月度报表》。
第十九条企业在申请信用贷款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将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条中关村管委会、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以对各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在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及对申请信用贷款企业做信用评估时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并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中关村信用贷款扶持资金审批发放的内部流程,严格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监察、财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7号)同时废止。